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六)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第二條第(六)項,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第一款:“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第五款:“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藉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於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六)


(一)罪名概念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同)、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2、明知是險情、疫情、災情、警情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三)定罪標準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所謂編造,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胡編亂造。既包括憑空捏造虛假事實,也包括對已有的事實進行篡改、加工。

所謂傳播,是指通過某種方式將虛假信息廣泛地向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傳送、散佈,從而使社會公眾知曉的行為。在這裡主要是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媒體。

所謂擾亂社會秩序,主要是指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引起社會恐慌,使工作、生產、生活、教學、營業等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所謂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9日發佈的《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4號,以下簡稱《審理虛假恐怖信息解釋》)關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標準來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3)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信息為虛假而加以編造並傳播,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加以傳播。

5、注意事項

(1)本罪處罰的是明知信息為虛假而加以編造並傳播,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加以傳播的行為,單純的編造虛假信息,而不加以傳播,則不構成本罪。

(2)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的,要依法嚴懲。對於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四)處罰標準

1、犯本罪的,處3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嚴重後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可參照《審理虛假恐怖信息解釋》)關於“嚴重後果”的標準來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造成嚴重後果:

(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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