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攜帶、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規制


漫談攜帶、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規制

疫情防控關鍵時期,仍然經常出現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個別已經被確診的病人甚至於四處活動的新聞報道。他們的行為,不僅是對自身健康的不負責任,更給社會不特多數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這類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處罰,特別是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妨害新型冠狀病毒犯罪解釋”)也專門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據上述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兩個罪名及法律適用相關問題。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兩高解釋”、“妨害新型冠狀病毒犯罪解釋”的規定,疫情防治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從四要件來看,其具體構成要件為:

(一)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行為人只想把“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給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也可能構成本罪。因為“新型冠狀病毒”病毒傳染性極強,即使行為人僅將該病毒傳染給特定的人,仍存在使疫情進一步擴散的嚴重可能性,各級政府和公共衛生部門也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排查、檢疫、隔離、治療,其危害後果是行為人難以預料和控制的。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行為,包括隱瞞病情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肆意咳嗽、吐痰、將唾液塗抹在電梯按鍵等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妨害新型冠狀病毒犯罪解釋”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並不一定要求造成實害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即可構成本罪。而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構成本罪需要造成實害後果,即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包括單位。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是“新型冠狀病毒”病人,拒絕接受隔離等醫學措施,為了實現其他目的(如學習、工作、遊玩、恐懼隔離措施等),不採取防護措施出入人群聚集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放任病毒傳播,應屬於間接故意。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兩高解釋”的規定,疫情防治中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從四要件來看,其具體構成要件為: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致的。

(二)本罪為結果犯,客觀方面表現為“危害行為+危害後果“的模式。從”兩高解釋“可知本罪中危害行為的方式為典型的不作為,即行為人負有接受檢疫、隔離和治療的特定義務,且客觀上能夠履行這種義務而拒不履行。本罪中的危害後果,是危害行為造成非典傳染病的傳播且情節嚴重。

(三)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的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和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且只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而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的心理態度。區別疏忽大意與過於自信主要從認識因素方面的內容進行比較,前者指沒有認識到危害後果可能發生;而後者是已經認識到了危害後果可能發生。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的高傳染性,目前,我國是全民動員,防控疫情成了全國人民的頭等大事,“新型冠狀病毒”的危害、“新型冠狀病毒”的防治成了大街小巷婦孺皆知的話題。且一旦有關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對“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 ( 包括疑似病人) 提出檢疫、隔離或治療的要求,都會對“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染性、危害性進行解釋、說明。所以,“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 包括疑似病人)一般具有應該預見到自己行為發生社會危害後果的可能性。

三、兩罪之間的主要區別

兩罪之間除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有區別外,最主要的區別還是在於犯罪主觀方面的不同。對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 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取決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過於自信過失還是間接故意。

(1)對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來說,其雖然認識因素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要求,即其應當知道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會造成病毒的傳播,會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但在意志因素方面,過於自信的過失是輕信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輕信,是指行為人過高估計了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自身條件或客觀有利因素,而過低估計了行為導致危害發生的可能性。如前所述,在當前形勢下,“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當知道最有利於本人康復和防止病毒傳播的有利因素就是接受隔離治療,並不存在比此更有利於治療和防止傳播的有利因素供行為人選擇和高估。此時不管行為人是何種目的漠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一種典型的明知而放任型的間接故意。所以,此種情形不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應當認為間接故意,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對於“新型冠狀病毒”疑似病人來說,在認識因素上,如果其認識到自己所感染的不是“新型冠狀病毒”,可能是普通肺炎、流感等一般疾病而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會造成病毒的傳播,其輕信一般疾病不會傳播或做好防護後不會傳播,結果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這是無論在認識因素還是意志因素方面都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應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如果認識到自認為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 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這與前述“新型冠狀病毒”病人一樣, 其並未有任何輕信能夠避免“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理由, 或其輕信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屬於間接故意,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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