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有的员工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有领工资?会有什么税务问题?

用户7758482760533


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部分员工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有领工资。这种做法的初衷可能是想少缴个人所得税。

有这种想法的人,我感觉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不熟悉。

下面我按照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分别说明其计算方法:

1、这种情况,应该将这些员工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工资相加,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扣减项只能扣减一次。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按偷税漏税处理。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是按照一年内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规定的其他扣除之后的余额,做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个人综合所得,就是将一年内的所有收入相加的意思。因此,部分人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有工资的情况,应该将二者相加之后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应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报表进行汇总,按汇总后的报表进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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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我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同一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纳税主体有工资薪金收入,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

其次: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最后,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附: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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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分公司在法律层面说就没有独立性,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只是从财务核算角度说,是赋予了它独立核算利润的功能。除非你想问的是子公司。再说个税,可以理解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按月预交年底汇算清缴。如果你有多家收入记得年底汇算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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