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從防控,咬傷輔警手指,逮捕!

在疫情防控的阻擊戰中,有這樣一群人,他們不著“白衣”,卻用最深沉的藏藍色安穩人心、安定社會。但就在這些守護者衝鋒在前時,有些人竟然不配合防控,甚至暴力抗法!這些行為的後果,早已清清楚楚地寫在了法律之中。

案例1:對疫情防控巡查民警辱罵毆打,獲刑9個月!

1月30日,江蘇揚中公安局民警和特勤人員進行疫情防控巡查時,在一家羊肉店發現大量人員打牌聚集,遂勸導人員分散離開。在處置過程中,店主朱某某拒不配合,並對執勤人員實施辱罵、毆打,導致1名民警和2名特勤人員被抓傷,3人均構成輕微傷。

2月13日,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在立案當日進行開庭審判,以妨害公務罪對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案例2:不服從防控,咬傷輔警手指,逮捕!

戰“疫”說法 | 不服從防控,咬傷輔警手指,逮捕!

為避免人群聚集可能引起的傳染風險,2月4日,甘肅甘南夏河縣公安民警在拉卜楞寺執行疫情防控任務,和寺院工作人員一起勸返前來轉經的人群。參與活動的交某不聽勸解,先是對執勤人員進行語言威脅及侮辱,後又伸手撕扯民警頭髮,並對執勤民警、輔警拳腳相向。在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傳喚押解至公安局的途中,交某多次攻擊執勤人員,咬傷了一名輔警的右手拇指。

當日,夏河縣公安局對交某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同日執行刑事拘留。10日,夏河縣檢察院對交某批准逮捕。

案例3:阻撓管控,駕車拖撞執法民警,從快批捕!

2月9日,上海青浦區張某一家人駕車返回小區時,保安對三人進行例行體溫檢測。由於初測體溫異常,保安遂對張某進行復檢。但張某卻藉故生事,與保安爭吵,拒絕將車輛駛離現場,造成出入口通行受阻。

青浦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後,迅速到達現場後。民警反覆向張某解釋這是疫情期間的必要防控措施,並責令其儘快將車輛駛離。多次警告無效後,民警對其採取強制傳喚。此時,張某突然踩油門加速行駛,導致一名民警手臂受傷。

2月10日,青浦公安分局對張某依法刑事拘留。11日,檢察院審查認為,張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開車拖撞執法民警,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當日對其從快批捕。

案例4:砸毀防控設施,持刀砍民警!刑拘!

2月12日,青海西寧一男子未戴口罩試圖進入小區,被防疫工作人員勸阻。男子隨即惡語相向,對工作人員辱罵推搡,並砸毀防控設施,強行進入小區。

戰“疫”說法 | 不服從防控,咬傷輔警手指,逮捕!

當地派出所接警後立即趕到該男子家中。男子見到警察後,情緒更加激動,不顧民警嚴正警告,繼續辱罵民警和防疫人員,並從家中拿出菜刀向民警砍去,所幸出警民警及時躲閃,未造成人員傷亡,但一名輔警外衣多處被菜刀砍破。增援民警到達現場後,將男子制服帶回公安機關。

由於王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目前公安機關已將其刑事拘留。

案例5:手掐司機脖子,打傷警務人員!判刑!

1月26日,陳某某在廣東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乘坐公交車時,因未按規定戴口罩與司機發生糾紛。陳某某不聽勸阻並用手掐司機脖子,先後兩次強行拔掉公交車的車鑰匙扔在車內,司機報警求助。

警務人員趕到現場瞭解情況,陳某某情緒激動,不配合執法工作,謾罵、推拉警務人員,向警務人員吐口水,甚至用手機打傷其中一人臉部。

目前,陳某某因不配合防疫工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相關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2月18日,公安部提出明確要求,疫情防控工作中嚴禁過度執法、粗暴執法。

在這場戰“疫”中,人民警察越來越規範、文明的嚴格執法,是為守護億萬人的平安,而每一個人的支持配合,是我們能給予他們“最堅硬的鱗片”。
疫情當前,警察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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