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高利貸是否構成詐騙罪、非法經營罪?

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了套路貸的定義,也講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在意見出來之前,很多人擔心:

自己借錢出去會不會被認為是套路貸?自己簽訂的高利貸合同會不會構成犯罪?本文將從以下四個方向分析職業放貸人、高利貸是否會屬於套路貸?是否構成套路貸犯罪?

先說結論:國家保護合法範圍內的民間借貸。即使是職業放貸人,只要沒有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出借款項、收取利息,沒有通過暴力、軟暴力手段進行催收,則不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

職業放貸人、高利貸是否構成詐騙罪、非法經營罪?

職業放貸人=“套路貸”人員嗎?

“職業放貸人”是指:

從事高息放貸,即俗稱的“放高利貸”的個人,或是資金實力強但掛著投資擔保公司的名頭,向個人或企業從事民間放貸的個人。2018年4月24日,台州中院出臺《關於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的實施意見》,意在認定職業放貸人後審判時加強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力度。

“套路貸”人員是指: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帳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帳”等方式,採用欺騙、脅迫、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的相關人員。

因此,職業放貸人不等同於“套路貸”人員。

高利貸和“套路貸”的區別

一、放貸的目的不同

高利貸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謀取高額的利息;

“套路貸”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謀取不當的財物。

、借款合同效力不同

高利貸的借款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只不過約定的各種手續費、利息、違約金、中介費等等一切費用合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超過的部分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經實際支付利息的,可就超不年利率36%的部分要求貸款人予以返還;

“套路貸”的合同由於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於無效合同。

三、合同履行意願不同

高利貸人員希望借款人可以積極履行合同,以此獲取高額利息;

而“套路貸”人員不希望借款人履行合同,甚至故意製造違約,以此來謀取不當利益。

四、行為表現方式不同

高利貸主要是為了謀取高額利息而實施暴力或者非暴力的催債手段;

“套路貸”主要是巧立各種名目費用,通過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轉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惡意轉單壘高債務,最終通過暴力或者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方式索取債務。

五、催討債務的合法性不同

高利貸催討的債務,由於前期簽訂的合同合法,故催討的是合法債務,特別是在催討實際借款金額的情況下,法律上明確規定出借人在借款人違約後具有“催告”的權利;

“套路貸”由於簽訂的合同僅是為了掩蓋其之後的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催討的也就是不合法債務,而催討的金額顯然也肯定會遠遠高於實際的借款金額。

職業放貸人、高利貸是否構成詐騙罪、非法經營罪?

套路貸都涉嫌哪些犯罪?

套路貸犯罪就是一系列犯罪的統稱:

合同詐騙、敲詐勒索、搶劫:如果行為人誘使被害人簽訂借款、抵押、擔保等協議,已經構成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根據立案標準,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迫使被害人簽訂相關的協議,已經涉嫌敲詐勒索,使用了暴力的話,甚至有可能構成搶劫罪。

虛假訴訟、詐騙: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套路貸的實施人員,如果有製造違約、毀匿還款證據、製造虛假證據等情形,然後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追討欠款的,還會構成虛假訴訟罪。如果通過司法途徑取得被害人財產的,則可能構成詐騙罪,這種屬於典型的三角詐騙。

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如果套路貸的實施人員,自己上門向債務人討債的,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例如在被害人家門口塗油漆。有一些討債的人,強行進入被害人家中,該行為已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還有一些討債人,直接就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此時,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

職業放貸人、高利貸是否構成詐騙罪、非法經營罪?

職業放貸人、高利貸是否屬於套路貸犯罪?

先來說一下職業放貸人,假設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即使人數較多,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構成犯罪。比如:A用自己的一千萬合法資金進行放貸,分別借給了一百人,利息約定為年利率24%。在司法機關眼裡,A就屬於職業放貸人。如果A只是出借款項並沒有非法催收等情節的,A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他對這一百人的債權受法律保護,當然不會構成犯罪。

高利貸,使用自有的資金放高利貸,也不會必然導致犯罪。比如:B使用自己的500萬元放貸,借給幾十個借款人,約定利息均為年利率60%,B的行為明顯屬於高利貸,如果B沒有非法催收的話,B也不構成犯罪,只不過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超過年利率24%部分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正常的民間放貸行為並不會構成犯罪,如果沒有符合前面所述的套路貸情形,就不屬於套路貸。

注意一下,雖然職業放貸、高利貸並不會被認定為套路貸,但套路貸涉及的犯罪,職業放貸、高利貸仍然可能會觸犯,例如暴力催收,就可能觸犯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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