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区检察院赴灵昆街道开展禁毒挂钩共建活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洞头区检察院赴灵昆街道开展禁毒挂钩共建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禁毒挂钩共建双向互动,11月27日上午,洞头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刚,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荣胜带队赴活动现场,联合区卫健局、灵昆街道等单位共同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洞头区检察院赴灵昆街道开展禁毒挂钩共建活动

活动主要以设点咨询、发放禁毒宣传册、设置禁毒展板等形式开展,通过鲜活的案例和生动的画面展示毒品的危害性,并向在场的群众讲解毒品知识、禁毒法律法规。

洞头区检察院赴灵昆街道开展禁毒挂钩共建活动

洞头区检察院赴灵昆街道开展禁毒挂钩共建活动

现场共吸引了近百名群众参与,派发禁毒宣传手册百余份。


毒品犯罪案例


01

贩卖毒品罪

基本情况: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3包,净重1.44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驾驶的电动车上又查获毒品7包,净重3.47克。经鉴定,上述10包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被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02

教唆他人吸毒罪

基本情况: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周某某在陈某家中提供冰毒、吸毒工具和传授吸食毒品方法,怂恿高某(未成年人)吸食冰毒。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周某某以涉嫌教唆他人吸毒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8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03

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情况:2016年11月某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容留汪某(未成年人)、林某(未成年人)、郭某等6人,以“冰壶”烫吸方式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以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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