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頭區檢察院赴靈昆街道開展禁毒掛鉤共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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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毒品

毒品一日不絕,禁毒一刻不止


洞頭區檢察院赴靈昆街道開展禁毒掛鉤共建活動

為進一步推進禁毒掛鉤共建雙向互動,11月27日上午,洞頭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鬍剛,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劉榮勝帶隊赴活動現場,聯合區衛健局、靈昆街道等單位共同開展禁毒宣傳活動。

洞頭區檢察院赴靈昆街道開展禁毒掛鉤共建活動

活動主要以設點諮詢、發放禁毒宣傳冊、設置禁毒展板等形式開展,通過鮮活的案例和生動的畫面展示毒品的危害性,並向在場的群眾講解毒品知識、禁毒法律法規。

洞頭區檢察院赴靈昆街道開展禁毒掛鉤共建活動

洞頭區檢察院赴靈昆街道開展禁毒掛鉤共建活動

現場共吸引了近百名群眾參與,派發禁毒宣傳手冊百餘份。


毒品犯罪案例


01

販賣毒品罪

基本情況: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幣900元的價格向張某販賣毒品3包,淨重1.44克,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被抓獲後,公安機關從其駕駛的電動車上又查獲毒品7包,淨重3.47克。經鑑定,上述10包毒品為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王某以涉嫌販賣毒品罪依法被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於2018年2月2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02

教唆他人吸毒罪

基本情況: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陳某、周某某在陳某家中提供冰毒、吸毒工具和傳授吸食毒品方法,慫恿高某(未成年人)吸食冰毒。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陳某、周某某以涉嫌教唆他人吸毒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被告人周某某、陳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於2017年11月28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03

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情況:2016年11月某天,被告人陳某在其家中,容留汪某(未成年人)、林某(未成年人)、郭某等6人,以“冰壺”燙吸方式吸食冰毒。案發後,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陳某以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被告人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於2016年8月1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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