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不還錢,擔保人被拘留還清欠款,這合理嗎?

債轉轉


高院在17年3,14日有規定。請任何人和平臺遵守將“老賴“改正為“失信被執行人“。

不論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加害人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加害人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不管報刊雜誌網絡刊登、只要發表有損他人名譽的文章,對貴平臺審查不嚴等之過失,我們深表遺憾 ,在此次投訴中並不能因為是過失而免除貴平臺的責任,其行為人已具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所以請當事人立即刪除此文章並道歉。同時請平臺做好文章的審查把關的工作。

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民族團結本身就是國家所要提倡的,欠債不還錢的失信人。同樣必須要得到的懲罰。我們不希望把“老賴“和欠錢不還的人混為一談。請編輯同志換位思考。因為我們賴姓也是中華民族的一份子。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應當從身邊的小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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