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我10万并把房产证交给我,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此房产做抵押,有效吗?

你就是我的梦45925378


这样并不安全,应该去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拿到他项权证。我经历过这种事情,哥们的妹夫要借钱,抵押了房产证给我们然后从我们四个人手里借了四十万。还保证了利息当时说的是每个月每人1500的利息。借条期限是一年,等到了一年我们开始要账了他就找各种借口拖,利息也没在给了,由于自己哥们的亲戚也没过份要账,直到三年后都急了去法院起诉用拍卖房产,可去了一查才发现他房产早已抵押出去,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优先,人家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卖了房子只够还他们的。

又过了两年他已经和哥们妹妹离婚了,人都找不到了,可巧我的律师朋友无意中查到他新买了套房子,首付交了三十五万,我们就直接去法院申请查封,最后他不得不出来一人还了9万,十万块钱五六年一分没赚到,还让老婆老妈埋怨好多年,真是亏死了


我只看着不说话


朋友向你借钱,给你写的借条并签字,这个借条是肯动有效的。以房产证做抵押的话,也并不是就安全,这里的风险会很大。

我的一个朋友就经历过此事,当时情况也一样,借钱给别人并在欠条上注明了以某某房产作为抵押。不过最后出事了。那人借钱以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好倒闭直接跑路了,随后我朋友直接上法院起诉要求保全房子,不过到法院一了解,结果傻眼了。这房子不但有银行贷款100多万,同时还有很多借款人是同样以房子做抵押借款给那人。最后法院拍卖房子以后优先还银行的钱,剩下的一点给其他人分,我朋友借了几十万,最后只拿了两万多点,差点律师费都不够。

所以借钱之前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最好对对方的为人要了解,而且对对方的近况也要了解,不要以为有房子做抵押就安全了,他能抵押给你,也可能会抵押给别人甚至是银行。万事要小心。


嘉佑tx


这种情况经常遇到,总的来说,多数是一个圈套,借出款的人,搞不好就会被坑。

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你把钱借给他,如果借条本身没有歧义,有借款人的签字,借条是有效的。

其次,他把房产证放在你那里,和放一张白纸没什么区别,基本上没有任何作用。

道理在这里:

第一,房屋的权利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房管局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是谁的。他把房产证放在你那里,不做他项登记,基本上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做任何变更和限制,换句话说,房子还是他的。

第二,房产证这种纸质的凭证,可以凭房主的身份证挂失和补发。他前边把房产证给你,后边把房产证挂失,你手里的证书就是废纸一张。

所以说,这种事情看似天衣无缝,实际上风险很大,遇到人品有问题的人,很容易设置这样一个圈套把你坑了。

这种事情怎么处理呢?

如果可能,叫他和你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一个他项权利证书,你把他项权利证书拿在手里,然后再借给他钱。注意要在合同中约定,本次借款以某某房产做抵押,如果对方不按期归还欠款,你有权利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原房主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要支付违约金。


淮北日月升


你所描述的问题里包括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民间借贷,另一个是不动产抵押。当你把十万元交给你的朋友时,你们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条就是上述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明。但你的朋友到期不还款时,你可以拿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会判令你的朋友偿还本金和利息。

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你们二人在借条上写明了用你朋友的房产做抵押,相当于抵押权合同成立。而抵押权是物权,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自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你要想取得对你朋友名下房产的抵押权,需要你二人共同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否则抵押权无效。抵押权登记办理完毕后,在不动产权证后会有相应的记载。

最后还要提醒你,虽然你的朋友把房产证交给了你,但是你仍然面临很大的风险。只要他把房产证登报挂失,然后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重新补办一个新的房产证,那么你手中的房产证就成了一张废纸。他可以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抵押或者出卖,你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点赞关注和我一起讨论。


榨汁小二郎


这是我们做律师经常见到的借条,借款人出具借条,并且在借条上注明用某某某房产作为抵押,甚至有些还把房产证给到了出借人。就借条本身来说,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借贷合同成立,也约定了房产抵押,看似天衣无缝,实则不然。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一种优先权,即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不动产抵押是否成立跟合同订立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跟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有关,如题所说的只是签订了带抵押的借条,借款合同成立、抵押合同也成立,但是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所以我们特别提示,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的,写了抵押合同、给了房产证都没有用,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


律师老朱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只要他签字借条就有效,但以房产证作抵押这种抵押方式是无效的,而且潜在的风险也很大。

借条是双方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只要对方签字那你借出去的钱就是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只要对方给你写了借条,并签字确认,那这个借条就是有效的。按照这个借条的相关规定,到期之后对方没有正常还款,你可以以这个借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钱。但是对方还钱不是因为他把房产证押在你这边,而是因为这个借条的法律效力,有了这个借条之后,你可以要求对方还钱,只有在对方不愿意还钱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采取强制措施,比如通过拍卖对方的房子来用于偿还你的欠款。

但在写借条的时候有一个地方必须也要引起注意:

第1、对方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目前有一些人可能会通过一些小手段来规避本人签字,比如故意写错字(比如把开写成井)、或者以其他借口离开现场,让别人代你签字等等,出现这种情况下,借条是无效的。

第2、借条利息的约定。如果你们双方借钱有利息,那一定要在借条里面明确写下来,如果你不在借条上写下来,那对方可以拒绝支付这部分利息。 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产证借条抵押并不是有效的抵押,而且存在很大的风险。



虽然对方把房产证给了你,而且在借条上约定用房子做抵押,但这种抵押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有较大的风险,我给你说一个真实的案例,你就知道其中的风险了。

前几年我也曾经接触过一个客户,他当时也是把钱借给了他的朋友,因为双方比较熟悉,所以在借钱的时候也只是在书面上说以房子抵押借了20万块钱,而且他那个朋友也把房产证押在他那边,但是双方因为相互信任,而且为了简便手续,所以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刚开始的时候这个事情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他那个朋友第1次借钱都是按时正常还款。也正因为有了这个信任,所以过一段时间他朋友又以原来那套房子作为保证向他借了30万,双方还是只是在书面上说明以房子做抵押,并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手续,而且在这次办理的时候,他那个朋友的房子是干净,没有任何贷款,也没有任何抵押,这样表面看起来是没有任何风险的,毕竟他朋友的房产证在他那边。

但是等到还钱的时候,他那个朋友因为生意失败,没法正常还钱,然后他就准备向法院申请把他朋友的房子拍卖掉,然而等他去申请法院处理的时候才发现他那个朋友的房子已经卖掉了,而且是被法院拍卖的。

然后这个朋友就觉得奇怪了,他那朋友房产证明明在自己手中,为什么法院还可以把他的房子拍卖掉了呢?其实光有一本房产证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因为别人可以房产证丢失的名义挂失之后再重新办理新的房产证,新的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那就可以抵押给别人办理贷款,后来因为这笔贷款没能力还,所以别人就向法院申请把他的房子拍卖掉了。

而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房产拍卖所得会按一定的顺序进行偿还,第一抵押权人可以优先获得偿还,剩余的钱其他抵押权人依次获得偿还,而这里所谓的抵押权是以在房产登记部门的备案为准,而不是以谁拿到房产证为准。

如果你手头拿了房产证,而且借条明确表示以房子抵押用于借钱,这种情况下,房子拍卖所得会优先用于偿还有抵押权的那些人,还清有抵押权的债务之后,如果剩余资金那才会还给你,如果没有剩余资金,那房子拍卖所得就不会用于还你的钱。

类似的问题目前在民间借贷当中经常会发生,很多人以为有了房产证,而且有了借条就以为借钱就万无一失,于是忽视了要通过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正规的手续办理,结果到最后只能吃了哑巴亏。

所以在这建议下大家,如果借钱以房子作为抵押,一定要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正规的登记,只有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了那抵押权才会有效,否则以房产证抵押就是一个空头支票。


贷款教授


我在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经常与抵押贷款打交道,我想我可以回答你这个问题。

首先,在借条其他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借条本身是有效的。

如果把借条视为主合同的话,一般而言,它以金钱的给付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完成金钱给付后,合同(借条)即已生效。

其次,房产证交给你,并不代表对方把房产抵押给你,抵押是无效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要想抵押成立,借贷双方必须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前往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只有通过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后,才表示抵押权已经设立,债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引申:持有对方房产权证,是否能达到法律上的救济意义呢?

恐怕无实际意义。首先上文已交代,如果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没有设立的;其次,单纯占有产权证,债权人并不能对债务人的房产交易行为产生任何限制效果,甚至对方可以通过挂失补办的方法重新取得一本新的产权证。


夏目有人赞


根据你所述内容,事情本身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法律关系,二是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构成借贷法律关系,但并以定构成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因为形成法律上的抵押权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具备。具体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关于抵押合同效力的问题。《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要不具有无效情形,合同原则上都有法律效力。既然合同有效,原则上可以主张合同权益,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抵押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关于抵押权效力的问题。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 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 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 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综上所述,你在借条上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你并未形成抵押权,因为不动产抵押是以进行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


广州张律


借条有效,抵押条款也有效,但抵押权并未成立。

理由是:抵押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抵押权必须到有权机关进行登记,才能成立,才具有了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后果是: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房产还登记在债务人名字,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债权人对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如果房产已经变卖、设定抵押权、被查封,债权人就不能优先受偿了。


承德法眼


房子没有过户到你的名下,就不是你的。你把钱借给他,万一他还不上,怎么保证这个房子会落户到你的名下。另外房产证这个东西,今天他给你,明天他就可以拿身份证说丢失了去房管局挂失出来,后天就可以把这套房子卖掉。你这里面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太多,所以最好别借,费力不讨好,弄不好还会对簿公堂,变成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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