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二)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条第(四)项:“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二)


(一)罪名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标准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

4、非法经营外汇,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8、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

9、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情节严重的;

10、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1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12、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13、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定罪标准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立案标准所述13种方式。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市场秩序方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所谓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这里主要是指《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

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品价格,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市场的合理价格浮动综合确定。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在2020年2月2日召开第三次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购销差价超过35%,即构成哄抬物价行为。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非法经营,是指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行为。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国家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限制买卖的物品,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所谓进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经审核后签发的准许其进出口的凭证。它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

所谓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

所谓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所谓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从付款单位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账户,以此完成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调拨。银行结算的种类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委托承付等。从事此类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未经批准从事此类业务即为非法。

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注意事项

(1)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而情节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未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考察某一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四)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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