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二)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第二條第(四)項:“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第(九)項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二)


(一)罪名概念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立案標準

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的;

4、非法經營外匯,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

6、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7、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

8、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

9、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情節嚴重的;

10、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11、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12、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13、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定罪標準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立案標準所述13種方式。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市場秩序方面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

所謂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這裡主要是指《價格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

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品價格,應當結合當地經濟市場的合理價格浮動綜合確定。如山東省人民政府在2020年2月2日召開第三次全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宣佈,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價格購銷差價超過35%,即構成哄抬物價行為。

所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所謂非法經營,是指沒有經過批准而擅自予以經營的行為。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國家對一些關係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准,獲取經營許可證後才能進行經營活動,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

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菸草專賣品、外匯、金銀及其製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限制買賣的物品,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

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經審核後簽發的准許其進出口的憑證。它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

所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於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徵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

所謂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所謂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是指通過銀行賬戶的資金轉移實現收付的行為,即銀行接受客戶委託,從付款單位賬戶劃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賬戶,以此完成經濟活動主體之間債權債務的清算或資金調撥。銀行結算的種類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匯兌、委託收款、委託承付等。從事此類業務,根據《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能進行,未經批准從事此類業務即為非法。

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准文件。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注意事項

(1)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而情節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未達到“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屬一般違法行為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行政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考察某一經營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

(四)處罰標準

1、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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