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戰“疫”:抗擊疫情 法亦容情

(抗擊新冠肺炎)依法戰“疫”:抗擊疫情 法亦容情

中新社北京2月19日電 題:依法戰“疫”:抗擊疫情 法亦容情

中新社記者 張素

從嚴、從重、從快。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中國的司法機關對涉及疫情防控案件可謂“鐵面無私”。19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與此同時,另有一批涉及疫情防控案件讓人耳目一新。一些法院緊急修復信用讓醫療器械企業獲得貸款,許可破產企業恢復生產防疫物資,解封參建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的企業的保證金賬戶,將“沉睡”在倉庫的案涉口罩火速“喚醒”,重啟破產酒店用於接待疫區旅客。

江蘇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勇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分析,這種“特事特辦”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債權人“特事特辦”,另一種是對債務人“特事特辦”。判斷能否“特事特辦”的標準是圍繞“是否能夠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比如是為患者提供救治的醫療機構,或是防疫物資的生產企業。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文,要求各地法院暫緩對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單位、人員以及場所、設備、物資、資金採取執行措施,對明確專用於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江蘇、山東、安徽等省的高級人民法院陸續出臺司法意見予以貫徹落實。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這些舉措服務於當前防疫事態的需要,具有正當性,但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維護判決書的權威性。

“這些舉措對充分調動全社會資源投入疫情防控有非常積極的意義。”孫勇說,最高法的要求符合中央關於依法防控疫情的精神,也有法律依據,具體表現在三方面。

首先,強制執行屬於民事訴訟活動,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中止強制執行。

其次,執行程序中要掌握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平衡的原則,而從實際來看,法院對承擔防控疫情任務的被執行人暫緩採取執行措施時基本上均徵求過債權人意見,絕大多數債權人表示支持。

再次,此舉符合最高法關於善意文明執行的司法政策,即法院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要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對能“活封”的財產,儘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

據孫勇觀察,僅在江蘇省就有多起案例可圈可點。比如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被告為遼寧省本溪市第一人民醫院,法院出於案件審理需要依法查封了該醫院相關銀行賬戶。疫情發生後,在接到醫院代理律師的電話次日,法院就在得到原告理解的情況下完成解封。該院隨即順利採購設備,投入新冠肺炎的篩查、治療工作。又如崑山市人民法院辦理的一起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通過變賣程序將被扣押在倉庫中的30萬隻3M口罩由政府部門按照市場價集中採購、統籌處理,短短几日就讓口罩在防疫中“大顯身手”。

評論認為,這些特殊時期的靈活做法既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同時也“救活”了企業、員工及債權人。尤其是對醫院和醫藥公司暫緩強制執行措施,也將讓他們安心抗疫,是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司法保障。

受訪專家提醒,疫情結束後人民法院仍要恢復對相關執行案件的辦理,依法採取相關執行措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如此方能彰顯出“情須守法,法外容情”。

“考慮到經濟發展的因素,可以爭取通過重整、注資等方式挽救一些瀕臨破產的企業,以確保就業穩增長。但一切必須在法律框架允許的範圍內。”薛軍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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