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區分"投資款"還是“股東借款”?(債權與股權的實務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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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股權投資還是債權投資,即如何界定什麼是股權什麼是股東債權?

首先應該明確股權或股權投資的基本概念。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因其出資而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根據以上定義,股權具有如下主要屬性:

1、股權是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因其而具有股東資格,享受股東權益,履行股東義務。

2、股東出資額於公司股份對等,股東以其股份所持表決權大小參與公司決策,並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3、股東一經出資成為公司股份,便不得退股,只能依法轉讓。

4、股東出資入股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和遵照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並記入股東名冊。

5、股東出資被記入所有者權益科目核算。是公司的資本金。

至於股權投資,是自然人或法人為控制某一公司而投資購買其股權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公開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股份的非公開轉讓場合。多是一種戰略性投資手段,但不管目的如何,只要成為被投資公司的股東,就必須同其它股東一樣,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而企業債務,是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而向債權人的借債。表現在財務報表上就是企業的應付帳款。顯然它同股東出資的來源不同,性質不同,核算方法也不同。即便這個債是向股東借的,也不可能改變債的性質。它們之間的區別是非常明顯的:

股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對公司的綜合性權利;債是公司因為借貸而對債權人負有的給付義務;股東可以依據股權參與公司管理;沒有特殊約定,債權人不可以干涉公司事務;除了轉讓公司不存在退股問題;公司所欠債務,不管是借股東的還是外人的,都是必須償還的。

應當指出的是,如果企業向股東借債時有特別約定,即在特定情況下債權可以轉化為股權,即債轉股,這是法律允許的,但必須事先有協議並經過股東會的同意。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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