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查辦野生動物違法犯罪執法依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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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䴉

1.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2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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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

2.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1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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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

3.非法狩獵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2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4.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1)《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36條第2款: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2)《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21條第6項: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相當於恢復原狀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4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6條第1款: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6條第1款: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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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腹錦雞

7.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7條: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8.無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超越經營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21條第4項: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和經營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8條第1款: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准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非法生產、經營使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9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非法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4條: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採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12.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准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5條: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准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准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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