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駕車碰撞5車後肇事逃逸 事後 她因害怕做了一件事

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來,全國各地都在防疫抗疫,積極應對這場阻擊戰。在疫情防控的高壓之下,許多犯罪嫌疑人因“走投無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月17日,一女子來到羅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將一份希望得到從輕處罰的申請書遞交給了辦案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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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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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志,我當時沒有及時報警處理,現已造成交通肇事逃逸,希望你們在此案件中對我從輕處理”。

“鑑於你主動投案,積極配合調查,又取得事故受損車輛駕駛人的同意,我們會依法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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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


2月11日凌晨1時許,羅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縣公安局指令:“有群眾報警,南片區一小區路段疑似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請前往處置”。接到報警後,值班民警立即趕到現場找報警人瞭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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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人:“我聽見“嘭”的一聲巨響,以為是出車禍了,所以才報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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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根據報警人的描述,對酒店周邊進行排查後發現,小區路邊停放的5輛車均有被碰撞和刮擦的痕跡。經過現場勘,民警初步推斷肇事車輛為一白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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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發現:凌晨1時左右,一輛白色大眾牌轎車經過該事故路段,在連續碰撞路邊的車輛後駛離現場。經過排查,民警最終將肇事車輛鎖定在一輛車牌為雲DT***7的白色大眾途觀車,駕駛人是一名年輕女子。正當民警準備對該嫌疑人進行深入調查時,接到了有人投案自首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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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依法傳喚該駕駛人到大隊接受詢問。詢問中,該駕駛人主動承認其駕駛機動車並撞到路邊停放的車輛,因一時害怕便逃離事故現場的違法事實。事後,民警在女子家中找到了其所駕車輛。經過事故現場遺留車輛碎片比對,確認該車為肇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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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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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助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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