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智博因口罩詐騙案被批捕,原因居然是因為是“家窮”?

藝人黃智博被批捕怎麼回事?終於真相了,原來是這樣!

韓公子影視@2020-02-18 14:42

藝人黃智博因口罩詐騙案被批捕,原因居然是因為是“家窮”?

藝人黃智博被批捕

2月1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從快批捕一起口罩詐騙案,犯罪嫌疑人系曾經參加過選秀類節目《以團之名》的藝人黃某某。

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黃智博在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出售口罩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已構成詐騙罪,於收案當天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件回顧

日前,上海公安部門發佈一則消息:警方破獲一起利用疫情以“賣口罩”為名實施的系列網絡詐騙案,涉案金額達28萬元(人民幣,下同)。

警方在通報中表示,2月1日上午,家住浦東的陸女士來到浦東公安分局王港派出所報案,稱其在家中通過某貼吧尋找到一位賣口罩的商家,微信聯繫後商定以每個單價0.9元購買40萬個口罩,並預付了定金10.7萬元。

商家收到預付款後,要求陸女士自行前往揚州提貨,當她趕到揚州後卻無法找到提貨地點,發現自己被騙後報警。

接報後,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會同浦東公安分局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確定一名黃姓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並鎖定其在廣東省陸豐市的藏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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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東警方支持下,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於2月5日上午被當地警方抓獲,並當場繳獲作案用的手機、電腦、銀行卡等物品。

經訊問,22歲的黃某某交代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現群眾急需口罩等防護裝備,遂以出售口罩為名通過網絡誘騙他人購買進而騙取錢財的犯罪事實,而事實上,黃某某根本沒有口罩可供出售。

同時黃某某還交代另外兩起案件,總案值人民幣28萬餘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中。

在警方詢問為什麼想到以賣口罩之名實施詐騙時,黃某某竟稱自己“腦子一亂,然後就……”

浦東檢察院介紹,1月30日, 上海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區域銷售袁某欲批發一批口罩提供給公司客戶,在網上某貼吧找到一個自稱銷售口罩的微信商戶,雙方約定以9毛錢一個的價格購買40萬個一次性醫用口罩。

在此期間,商戶發送醫用口罩圖片、包裝快遞視頻以及合格證等給袁某,令其深信不疑。

後袁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定金8.7萬元,後再次追加訂單並轉賬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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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智博被批捕

商家收到預付款後,要求袁某自己去揚州提貨,當她趕到揚州後卻無法找到提貨地點,其微信也被拉黑,遂發現自己被騙後報警。

姐姐發微博替黃智博道歉

昨晚(16日),黃智博姐姐通過黃智博的官方微博賬號發帖,為弟弟此前的行為道歉。

她稱,自己家收入薄弱,早年父親因心臟病病倒,姐弟二人不得已輟學打工,由於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薄弱,也為後來的這件事埋下了伏筆。

她接著表示,黃智博從小有明星夢,被娛樂公司選中後,花費更大,“但是我們反而沒有放棄”,作為姐姐,心甘情願努力賺錢,為了給弟弟實現夢想,同時,把給爸爸做第二次手術的錢用在了弟弟身上。

今年春節,弟弟看到父親身體變差後,“不知道在什麼人的煽動下動了這個念頭,在家人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了令人痛心的違法行為。”黃智博姐姐稱,代表弟弟對造成社會上的不良影響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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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信結尾,她表示,希望平凡家庭的孩子,想走上明星道路的話小心一些,這條路並不是大家所看到的那樣光鮮亮麗,同時懇請大家不要再進行言語攻擊以及人身攻擊。

疫情當前,製售問題口罩的行為,究竟會涉嫌哪些犯罪?

多知一點:售問題口罩發不義之財,最高可判無期

根據兩高兩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司法機關要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同時也要堅持公正立場,秉持罪刑法定原則,這是依法防治的總體要求。

“醫用口罩是醫療器械,不同於普通的棉紗、海綿、活性炭等口罩,生產問題醫用口罩或將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生產、銷售非醫用問題口罩,應當對產品質量鑑定後再定罪量刑。

在明確了這兩點之後,就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確定相應罪名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的《關於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規定,醫用口罩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醫用防護口罩需要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經營者應進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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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黃智博被批捕

醫用口罩包括: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普通醫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紗口罩、海綿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意見》中明確規定,要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可以肯定地說,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問題口罩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潘自強說。

根據《意見》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關於醫用口罩的鑑定標準,可以參照國家標準GB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和行業標準YY0469-2004《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可以認定為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將過期口罩重新包裝再高價對外銷售的行為,儘管未以醫用口罩對外銷售,但銷售額滿五萬元,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實施上述行為的,還將依法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其他非醫用問題口罩,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生產偽劣口罩並假冒他人商標對外銷售的行為,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同時觸犯以上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

具體而言,銷售額滿五萬元不滿二十萬元的,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滿二十萬元以上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三無口罩”並不能直接等同於質量不合格產品,應當依據相關鑑定意見進行判斷。

潘自強指出,對於利用疫情期間人們的恐慌和市場的需求,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賣出天價口罩、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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