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构成及司法认定


保险诈骗罪构成及司法认定

保险诈骗罪构成及司法认定

一、基本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是自己或者第三者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保险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保险诈骗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内容实际上是犯罪本质中个人对社会这一层关系的具体化,与犯罪本质中个人反对社会这一层关系方向相同,内容一致。所以,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目前保险诈骗罪客体主要包括单一客体、双重客体和三重客体三种观点。

单一客体说认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保险制度下的保险秩序,具体就是保险合同关系或保险合同利益。双重客体说认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其中主要客体是保险业的正常秩序,次要客体是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④]此观点系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三重客体说认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和可变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对保险事业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以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还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或他人的财产权利、健康权利或生命权利。

笔者赞同双重客体说,即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国家的保险制度或保险秩序秩序,次要客体为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在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个直接客体的情况下,两个直接客体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其中一个为主要客体,另一个为次要客体。而哪种客体是主要客体,哪种客体是次要客体,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反映了立法者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的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制度或者是保险秩序的重要程度要远远大于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险诈骗除了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外,更重要的是保险诈骗破坏了保险的诚信机制,损害了保险补偿体制的正常发挥,进而破坏了整个保险制度和保险市场的稳定。较之一般的诈骗行为,其损害面更广,程度更深,影响也更久远。所以,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是保险秩序,其次才是保险人的财产权。

(二)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及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是围绕保险标的开展保险活动的。“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行为人违背法律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在保险对象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不能狭义地理解为指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笔者认为,故意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保险标的;夸大保险标的的金额,超额投保;部分虚构保险标的,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承包的都应当属于“虚构保险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人并不是对所有的事故都承担保险责任。所谓“编造虚假的原因”即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发生事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如下情形:一是将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编造为其他原因所致;二是将他人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自己之损失编造为自己过错行为所导致的他人之损失。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程度,从而骗取超过其应得赔付数额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诈骗保险金

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本来未曾发生保险事故,却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使保险人信以为真,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赔偿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使保险标的出险,造成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的基础之上的。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将偶然变为必然,则必将严重破坏保险制度。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在人身保险中,以这种方式诈骗保险金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一种情况是被保险人自己故意造成伤害、死亡或者疾病,意图使受益人得到保险金。另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传播疾病或以其他方法加害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伤害、死亡或者疾病,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这与财产保险中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是相类似的。

针对保险诈骗罪的各种行为方式,笔者将在以下“司法认定”中进行阐述。

(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呢?对此,刑法学界存在一定争议,存在着“一般主体说”与“特殊主体说”。具体地讲,持“一般主体说”的学者所持的理由是:在实践中出现过保险标的转让后,新的所有人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和其他人冒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诈骗保险金的情况;在理论上由一般人实施与由法定的三种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客体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差别。持“特殊主体说”的学者所持的理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均是由保险行为所产生的,也即是随着保险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并非是刑法对本罪主体所规定的特定身份。刑法上某一犯罪的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关键是看刑法有无特别规定以及这种特定的身份是否会影响到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笔者认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特殊主体最主要的特征是行为人除具备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以外,还具有特定的身份。所谓特定身份,是指对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或对影响刑事责任程度有意义的身份。保险活动都是围绕保险合同所进行,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载体,只有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才有可能要求保险金的赔付。而本罪中行为人正是基于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这一特殊事实进行诈骗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其故意形式不包括间接故意。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能否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则出于间接故意呢?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两者在明知故犯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在这一共同的前提下,对犯罪的伴随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是完全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构成一方直接故意、他方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⑨]二是共同犯罪故意既是认识因素的共同,又是意志因素的共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都是故意,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故意,其认识因素或意志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各犯罪人认识因素或意志因素不完全相同,就说明还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能结合为共同犯罪故意。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结合的犯罪中,只是各个犯罪和犯罪故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共同,而非完全相同,其犯罪还不是严格意义的共同犯罪,而是严格意义的独立犯罪。不管他们触犯的罪名相同还是不同,都应如此。

笔者认为,就保险诈骗罪而言,作为共犯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的主观罪过不仅可以是直接故意而且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在行为人通过行贿、各种人际关系等方式,要求他们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况下,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行为人骗取保险金的结果发生,但对这一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听之任之的心理状态是有可能存在的。因而,保险诈骗共犯者的主观罪过有可能是间接故意。共犯的主观心理状态虽然与实行犯的主观心理状态有所不同,但仍应对犯罪结果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行为方式: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

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标的

根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额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所谓保险标的物,即保险的对象,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身体等保险利益载体。

(二)保险诈骗活动

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三)与本罪有关数罪并罚及构成共犯的情形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四)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特殊情形

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数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构成本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徐佳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五、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虽然事实上也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但它利用的仅仅只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金融合同有本身的特殊性,故其事先犯罪目标的手段即行为方式有其独特之处,这是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合同诈骗罪在主体方面则无特殊要求。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比如江苏省淮安市“陈某保险诈骗案”,被告人陈某的运输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于是陈某便伪造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事故原因改为“违章超速”,并加盖其私自刻的交警总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骗取了保险理赔金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而合同诈骗罪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

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保险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由此可见,这两者在一定意义上类似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六、处罚

(1)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总结如下:

1、数额较大的(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5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分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七、裁判规则

1.故意虚构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赖某、唐某保险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

2.投保人、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的,以保险诈骗罪论处——郑罡保险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虚构保险事故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其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骗取保险,其中虚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更说明行为人本质上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此类行为一般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3.为骗取保险在发生事故后补办保险向保险人索赔的,构成保险诈骗罪——陆兰生保险诈骗案

案例要旨:在需要理赔的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投保在事故发生后补办保险的,该行为就属于没有保险标的而无中生有,系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金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4、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能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刑事审判参考》第479号案例:(徐开雷保险诈骗案)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作为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完全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利用挂靠单位从保险公司骗得盗窃险保险金的行为,属于隐名被保险人(实际投保人)利用显名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人)名义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否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人民司法2014.16.031)保险诈骗罪惩处的是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并不禁止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中的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6、修理厂夸大事故损失等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

汽车维修单位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之定性(人民司法2011.20.070)汽车维修单位通过换装旧件扩大损失、故意制造事故、事后购买保险、虚构事故经过等手段,在被保险人不明确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7、故意虚构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

8、投保人、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的,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虚构保险事故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其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骗取保险,其中虚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更说明行为人本质上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此类行为一般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9、为骗取保险在发生事故后补办保险向保险人索赔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例要旨:在需要理赔的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投保在事故发生后补办保险的,该行为就属于没有保险标的而无中生有,系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金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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