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致人死亡吳川一女子賠50萬並領刑4年

高空拋物,付出的代價太慘重了!今天(2月18日),廣州日報記者從吳川法院獲悉,吳川市一女子林某弟因從其樓上傾倒垃圾,致一人死亡,而被吳川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9年10月26日11時許,女子林某弟在其位於吳川市振文鎮某村正在裝修的房子四樓天台上清理雜物。其用纖維袋將一些紙皮、瓷磚、泥沙裝好,然後從天台伸頭往樓下看一下,沒有看見樓下有人,於是就將裝有雜物的纖維袋從天台扔了下去。在一樓工作的工人陳某帝聽到“轟”的一聲,接著看到被害人林某統躺在一樓的大門口處,陳某帝即喊救命,並上前查看林某統的情況,發現林某統頭部流血,已經失去知覺。女子林某弟聽到樓下的工人叫喊,立刻從樓頂走下來查看情況。這時,林某統的兒子李某德聽到叫喊聲跑了過來,發現林某統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即拔打120急救電話,後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經吳川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林某統屬於鈍性作用頸部致勁椎脫位及脊髓損傷死亡。

事後,女子林某弟的家屬與被害人林某統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了50萬元經濟損失給被害人林某統的家屬,並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統家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弟應當預見自己在自家四樓高空拋物的行為可能會發生的危害結果,但其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造成他人被其所拋的物體砸中而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弟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弟的家屬已代其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林某統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統家屬的諒解,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弟具有如實供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及已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建議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林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該量刑意見與案件事實相符,與被告人林某弟的罪責相適應。法院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關家玉

通訊員:曾昭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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