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权,这个司空见惯的固定组合,到底在说啥?

“侵犯人权”,是“世界主流舆论”最得心应手的攻讦话术了,简直已经进入了自由心证的“自由王国”了,对敌人的攻讦已经达到了随心所欲、如臂使指、更关键是只有他们攻讦别人、别人却不能做对等反击的境界了。话说,这么神奇的话术,咱就来细究细究,其神奇之处到底在哪?

先说说这个“人权”,你们谁来说说,到底啥叫“人权”?就是那个right?你们别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里的“定义”,那“定义”是枚举例子,不是界定是与否。我问你什么是苹果,你说这个苹果、那个苹果、那那个苹果是苹果,这叫“定义”?定义,要定的是是与否的边界,让人可以据那界定而识别出定义指示之物。来,你们谁给“人权”来个定义?

哦,“天赋人权”,才是“人权”的出处吧,也只能来自这个莫名其妙、不知所云的出处了。不过这个定义在形式上可是合乎情理的。“权”,只能是个可赋予并且因此可剥夺的东西。“天赋”,虽然是个自说自话自娱自乐捉刀代笔狐假虎威,但是至少形式上是对的,至少找了“赋予”这个动作的施动者。那么问题来了,这个“赋予”了人right的“天”,在哪?这个意志是啥时候、以什么形式“赋予”的?什么凭证?什么依据?更关键的是,既然“天”赋予了,那么显然“天”就可以剥夺,对吧?然后这个能做出“赋予”动作的“天”是个自由心证自娱自乐的臆造形象,那么显然、必然可以搞出个自由心证的臆造形象做出“剥夺”动作。比如说,在那“世界主流舆论”当中,同样司空见惯的另一个词汇:威胁,就完全可以做出自由心证的“剥夺”动作,只要一个人认为“受到威胁”,那么他认为威胁到他的人,还有任何“天赋”的“right”可言么?

在那“世界主流舆论”之处,权,是个绝对的power,是个绝对的“力量”,是个不受阻遏的、不受限制的绝对的“控制”和“影响”;这“人权”,虽然是个right,是“正确”,但其实其本质诉求同样是个绝对的、任意任性的。在实践中,这个概念只有一个意义,就是对被赋予了原罪的“公权力”的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是无能建树之人刷存在感的唯一凭藉。他们要的,是只要跟我有关、我可以刷存在感的地方,就必须让我有充分的、不可替代的存在感。既然我无能建树,那么我就只能在坏你事上刷足存在感才行,那事情得办都必须经过我点头才行!只是,这臆想,合乎情理么?能成么?这自由心证的威力,你确定你充分想象了?按“人权”之论,你被劫持成人质了,国家机器需要先经过你同意才能进行作战部署吧,谁说你没有成为人质的right了?对了,吐槽一句,作奸犯科者的肆意妄为,倒是不咋按“人权”来呀,然后,自以为是“良好市民”的人有“人权”这种对国家公器的绝对否决权却对作奸犯科者无能为力只能做乖乖鸡做无条件配合,所以,显然的,还是无法无天的罪徒与“良好市民”的沟通最高效呢,是吧?

权,只为公务,只是组织事务需要由具体的个体意志代行组织意志,基于分工合作的组织形式,相应于职与责,才有这个临时性的权变资格。权,是对应于具体事务,是应事而生、事成则灭。权,不是个具体的独立的存在,不是个物件,没法从谁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手里。因此,权,是个组织事务,与单纯的个人无关。

而个体层面,其行为不需要一个外在授予的“权”,只有组织事务才需要一个明确的、并且与职、责相应的“权”。任何行为,只与行为相关方面有关,也天然应该在所有相关方面中得到充分的共识和协调,才会有最优、最高效的行为结果。而纯粹的个体行为,不牵涉组织实体的行为,就与组织事务无关。当组织实体指国家机器时,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纯粹的、与国家机器不发生关联的个体行为,与国家法度无关,国家不予干涉,即: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注意,这是“无关”,不是“有权”,“有权”,本身就产生了关联,这本身就是凭空产生了一个外在干涉的空间。本来是无关的事情,现在出来个“权”,那么“有权”就必然对应“无权”,而有权无权根本就是个自由心证自说自话的东西,所以,你以为“有”就是好?你多了一个别人干涉的理由,就不好了呢。


最天经地义的道理,个体与组织实体、国家机器,和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一样,若无关,那就没有必要管,大家各自有各自的事情需要忙活,没谁有闲工夫维持一个绝对的“控制”。但是,所有的个体参与形成国家体系,并受国家体系的保障和庇护,那么,任何对国家体系能够产生影响的,国家机器自然就可以干涉。力,当然是相互的,你要作用于任何一个对象,必然受到那对象的反应,这是个物理现象,没有特例。你完全可以自由心证的认为你有绝对的power,只有你为所欲为,而不必受到任何反应,只是,那也必然是你忽视、无视了本来存在的东西而已。比如历史上若干自以为把不听话的人全杀光了,就没有后顾之忧了的人,还有现实中永远都会存在的自以为把人“打服”了就高枕无忧的人。


简言之,我要做事,作用到的对象,必然会产生反馈,没有不反馈的道理。我能够做某事、能够顺利的做某事,只能因为此事不碍别人之事、甚至增益别人之事,并不会是因为我获得了某个最高权威“赋予”的“尚方宝剑”。个体而言,没有外来的“权”可用。


说完了“人权”,再说说这个“侵犯”。话说,这“侵犯”,也渐趋成为一个完全的自由心证了呀。侵犯,本身只是物理现实的事情,涉及精神与人格方面,那是侮辱、污蔑、贬斥,那没有侵犯这种事情。“侵犯”这个动作,对象只能是个具体的物理存在。其实,“侵犯人权”这个词组本身,就是把“人权”这个不明所以的凭空臆造当成了一个具体物理存在、一个能够做空间转移的具体物理存在。


侵犯~


怎么就叫侵犯了?把你扑倒在地,是侵犯你了?那么因为把你扑倒在地,所以你躲过了一块飞行的板砖,那还是侵犯你了?让你双手抱头蹲下,这是侵犯你了?那么因为你服从了命令,很快抓到了藏在你身边的凶徒让你免受屠刀,这也是侵犯你了?


是不是,只要让你“不高兴”了,你就能嚷出个“侵犯”来?所以,“侵犯”就是你自由心证、自说自话就能定的罪名?


再者,礼尚往来,不存在只有单向作用的施为。那么,我常见“公权力侵犯个体”,没见过“个体侵犯公权力”呢,这合理么?按照这自由心证的“侵犯”罪定罪方法,“公权力”认定自己受到任何人“侵犯”,岂不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了?哦,对了,别说,世界灯塔国,国家机器的代表——警察与军队,可是最经常受到“威胁”、“侵犯”的呢。人家世界最强警力动辄受到黑人商贩的威胁和侵犯,人家世界最强军力动辄受到巴掌大小国家、甚至一个民营公司的威胁和侵犯呢。所以你看,只要敢想敢说,自己就会处于被侵犯当中呢。


国家机器施行国家意志,是公性,其秉承整个国家体系最高的仲裁意志,所有相关的个体,必须予以配合。别扯什么“我不高兴”、“我不想”,绝大多数情况下,你想不想、高不高兴是纯粹的你自己的事情,与任何人无关,与任何方面无关。看清楚,是“无关”,意思就是没人需要搭理你。这不是侵犯。这不是强制别的意志以谋求一己私利的那种侵犯。公性的国家机器本身没有私利,所以公性国家机器本身没有可能“侵犯”谁。当然,若国家公器变成公器私用,那么就是另外一回事,但是,那个错误是公器私用的错误,那是国家机器形成了私利。但是,再强调一次,公性的国家机器没有可能“侵犯”什么。

简言之,“西方”,于政治逻辑就是个缘木求鱼、压沙求油、沙基筑塔、空中楼阁,其基础概念全都是不明所以不知所云自相矛盾自说自话的玩意儿,包括社会契约、自由市场、私有财产、天赋人权之类,没有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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