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欠條上,我簽了名字,沒有註明擔保人,現在他還不上,起訴我還款,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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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欠條就看你朋友怎麼說,他確認你是證明人沒事,確認你是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就有點麻煩。朋友一場,你幫了他,他不幫你,說不過去的。如果他不證明,哪他不是真朋友,你就等吃官司吧!


杯中飲日月


應該是不成立的!

借條上簽字,只能有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三種身份,這三種身份法律責任是不一樣的。

一、共同借款人。

你在借條上簽字,如果簽字緊緊跟在借款人後面,會被認為是共同借款人,那就是直接的債務人了。

從題主的提問可以看出,你顯然沒有緊跟著借款人簽字,對方只是在債務人還不上的情況下起訴你的,那就是把你當成了擔保人。

二、擔保人的身份。

如果是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應該表明擔保人的身份,作為保證人身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顯然,你就屬於這種情況,不能推定你是擔保人,讓你承擔擔保責任是不成立的。

三、見證人身份。

這個身份是題主要認定的,只有認定了這個身份,才能不承擔法律責任。

見證人只是見證雙方簽字屬實,沒有其他額外的義務和責任,不能讓見證人承擔了擔保人的責任。

總之,以後簽字有風險,最好能謹慎。





法眼掃描


朋友的欠條上,我簽了名字,沒有註明擔保人,現在他還不上,起訴我還款,成立嗎?

這是一個常見問題。


首先要弄清楚,題主在欠條上的簽字,屬於什麼性質?共同欠款人還是擔保人?還是見證人?

需要有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短信內容、錄音等)證明題主的性質?是擔保人,共同欠款人?還是見證人?

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則要看欠款用途、支付途徑等,來進行合理判斷。

不過從題主的問題來看,題主並沒有提到見證人,所以按照題主題目進行推測,題主當時簽字時很可能是以擔保人身份進行的簽字。


共同欠款人、擔保人、見證人的區別是什麼?

共同欠款人和擔保人,債權人都有權利起訴,要求償還欠款。

見證人無須承擔還款義務和擔保義務,但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可出庭說明事實經過。


共同欠款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1.訴訟時效。

共同欠款人的訴訟時效為3年;

擔保人的擔保期間在本案例中為6個月(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按照約定,無約定擔保期限或是約定不明的,為6個月),債權人要先在債務到期後的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否則擔保人有可能因過了擔保期限而無須承擔擔保責任。

2.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欠款人的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要看欠款的使用用途;

但擔保產生的債務,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無論題主是共同欠款人,還是擔保人、見證人,債權人都是有權起訴你的,你都應當進行應訴。但起訴權並不等於勝訴權。區別在於你的答辯意見不同,法院出具的判決就會不同。

債權人的起訴權,不等於勝訴權。法院的判決,還是以題主的答辯內容及證據作為依據的。

具體答辯意見參考上面的“共同欠款人、擔保人、見證人的區別”即可。


最後提醒大家:沒事別瞎簽字,畢竟不是明星,不用處處留痕。



張豔


起訴是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他的訴求很難被支持的,具體分以下情況。

1.只要在借條內沒有註明擔保人或者共同借款人,法院一般都不會認定為這兩類角色。在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說明。下面是高院的司法解釋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明確:第三人在借款憑證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的,如果通過其他事實能夠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無權請求第三人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來說在借條上籤署的第三方人如果沒有寫明是擔保人或者保證人 那隻能法院認定為見證人、證明人。僅僅證明了這張借條的真實性和借款事實的真實性,不能表明其有還款義務。

3.在實務操作中,要注意第三方簽名的位置。如果是緊緊的簽在借款人的簽名後面,或者是緊挨借款人下方,那有時候也有點說不清楚。那隻能再提交其他證據來證明自己非擔保人或共同借款人。最終判決還要看法院如何裁定。

4.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的證據要結可能會影響判決的認定。

例如第三方是否從借款人分取借款,形成共同借款事實。

例如第三方是不是在債權人出具的錄音、錄像、微信等電子證據中,承認自己其實是擔保方或者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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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欠條上,你簽了名字,沒有註明擔保人,現在他還不上,起訴你還款。

按照你這個陳述,先說借錢,欠條上,應首先有欠款人的簽名,而你也在上邊簽了名,當然具體不知道你簽在什麼位置,按常理,不管欠款人還得上還是還不上,首先應該是起訴他,才到起訴你,而你只在這裡說現在他還不上,起訴你還款,就算是起訴你還款,也應該有說明,是因為你欠款還是作為擔保人而被起訴要你還款。你都沒有說清楚。在起訴時,什麼責任應該是明確的。如果起訴你是作為擔保人去還款,而欠條上並沒有註明擔保人,肯定是不成立的。但會不會是,對方把你當作欠款人來起訴呢?當然,看了起訴狀是應該清楚的。而事實上,當時是誰欠誰的錢,誰是欠款人,你為什麼在上邊簽字,這一切你應該也是清楚的,按照你陳述的原本意思,應該是你作為擔保人來簽名的,但對方不懂寫上擔保人這幾個字。從你當時簽字的情況看,借款不是鬧著玩的,擔保人簽了字是要負責任的,除非你當時是想演雙黃搞詐騙。講法律是對的,但做人更應有誠信,如果失去了誠信,在法律上你就算贏了,弄不好,有的事還會在法外產生。


善美真888


不請自來,莫怪莫怪🙏🙏🙏

“朋友的欠條上,我簽了名字,沒有註明擔保人,現在他還不上,起訴我還款,成立嗎?”

答:在欠條、借條等借款憑證上簽字,雖然沒有註明是擔保人的,如果通過其他事實能夠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可以請求籤字的第三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如果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出借人就無權要求籤字的第三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那麼,在借條上面簽字,如果沒有標明身份的,那麼其身份可能存在哪些可能呢?

共同借款人:

如果第三人的簽名是緊跟在借款人後面的,且沒有其他事實可以證明其為保證人的,我們一般就可以推定其為共同的借款人,對該債務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在認定共同欠款人時,一定要考慮到雙方是否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雙否是否都已經實際使用的了借款。

見證人:

如果簽名是簽在離借款人簽名較遠的空白處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見證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strong>

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保證的方式一共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不同的保證合同,保證人承擔的保證也是不相同的: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的,是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強制執行完畢無效果之後,才能向一般保證人主張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如果當事人之間對保證的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相應的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借條上簽字時,一定要註明身份。

綜上,如果只在“欠條”、“借條”等借款憑證上面簽字,但是沒有註明是保證人身份的,如果存在其他事實可以推定承擔保證責任的,出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反之,則出借人不得要求第三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以上是我關於“朋友的欠條上,我簽了名字,沒有註明擔保人,現在他還不上,起訴我還款,成立嗎?”問題的一些個人觀點,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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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你這個問題,不得不說你還是做了一件風險非常大的事情。

在借條上籤上你的名字,在沒有明確註明簽字人身份的時候,是有可能被別人認定是共同借款人,但保人或者是見證人的。當然,從你的角度來說,如果你不想承擔還款義務,最佳的方法就是認定你為見證人。

見證人只是見證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成立借款關係,而對此借款並不承擔任何的償還義務。但是由於你沒有明確表示你是屬於見證人,所以還是存在相關法律風險的。

所以你的這種情況最好能夠找相關證據把自己摘清最好。當然如果對方要主張你是借款人或者是擔保人也需要舉證。還好的就是,對於這種情況,目前的司法解釋還是比較有利於你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雖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建議你還是能夠積極的自己尋找一些有利的證據,不要完全依賴於對方的證據,這樣對你勝訴的把握會更大一些!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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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情真的像問題描述的那樣,第三方只是簽了名字,但無法認定是擔保人或共同借款人,那麼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個人還有一個疑問,借條可不是能隨隨便便籤字的,既然簽了字,那麼該簽字者多半是有目的或者作用的。不知道題主為什麼要在朋友的欠條之上簽字呢?

一般情況下,只有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或證明人才會在欠條上簽名字。而按照正常邏輯來看,每一個名字前面都應該有個前綴限定詞,以證明該簽字者的身份和責任。如果是作為見證人或證明人簽字,也該有前綴限定,例如:見證人某某某。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這種就是債務加入行為,所謂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依法的債務承擔方式。打個比方,如果朋友欠錢不還,被債權人要求其償還債務,題主為了義氣承諾幫忙還債,因此在欠條上籤了字,那麼這就屬於債務加入行為了,題主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請求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後附上寫借條時的注意事項:

1,寫清楚借款金額和借款日期及還款期限,金額一定要大小寫都有。

2,寫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最好附上身份證號碼。

3,如有利息要求的也一併寫上,要注意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年利率。

4,還款方式、借款用途都可以寫上,如有相應記錄最好。

5,除了借款人的親筆簽名,最好再按個手印或者親自簽章。

總而言之,借款需謹慎,一定要防患於未然。切記,不要隨便在別人的借條上簽字,弄不好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夜雨如書


在欠條上簽名,但沒有註明身份性質?

這個時候估計就會有所爭議,是屬於保證人,共同借款人,還是見證人,每個人肯定都是選擇有利於自己的角度去解讀。

當然,從你自身來看,認定為見證人肯定是最佳的結果。作為見證人只是見證借款事實而已,並不需要對借款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不過,這個問題在司法解釋中也已經進行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對於是否屬於保證人身份,還是需要更具相應的事實予以推定或認定。若實在沒有辦法認定為保證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要求,是不能認定作為保證人而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而會被認定為見證人。


葉律師


你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取決於你是以什麼身份在借條上簽字的。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識。


如題所述,甲向乙借款並出具借條,甲的朋友丙也在欠條上籤上自己的名字,但是並沒有註明自己是擔保人。如今還款期限已經屆滿,丙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呢?答案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丙雖然在欠條上簽字,但並沒有註明自己是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註明“擔保人”或者“當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承擔責任”、“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承擔連帶責任”等字樣。因此,雖然丙在欠條上簽字了,但並不能據此認定他是擔保人,乙不能要求他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其次,丙在欠條上簽字但沒有特別註明他的身份,那麼可以根據他的簽字位置,推定他是什麼身份。如果他在欠條上的空白之處簽上名字,那麼應當推定他只是以“見證人”身份簽字,確認該筆借款是真實有效的。如果他在欠條上欠款人、還款人等位置簽字,那麼可以推定他自願加入債務,自願和甲共同償還該筆債務,即並存的債務承擔。

因此,法律有風險,簽字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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