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衝撞疫情防控檢疫崗點,謾罵工作人員,一男子獲刑

​​2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件進行了宣判,從立案到宣判僅用一天。被告人蘇某鋒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醉酒後衝撞疫情防控檢疫崗點,謾罵工作人員,一男子獲刑

醉酒後衝撞疫情防控檢疫崗點,謾罵工作人員,一男子獲刑

▲圖為立案後立刻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及權利義務告知書,做好庭前調查


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2月12日17時許,被告人蘇某鋒酒後由黃某勝駕駛電動車搭載,途經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置在巴馬鎮巴村廷歲屯老收費站內“新冠肺炎”檢疫崗點,崗點工作人員(包括公安協警)按規定對蘇某鋒進行體溫測量。蘇某鋒以崗點設置不方便出行為由對崗點工作人員進行謾罵並拉倒檢疫崗點的帳篷。在場工作人員對其予以呵責,蘇某鋒仍舊不聽,其母到場訓責後方才離開崗點。

約半個小時後,蘇某鋒又獨自駕駛電動車逆行直衝上述崗點值班人員辦公處。還好工作人員及時避讓未被撞到,但崗點辦公桌被撞翻,檢疫材料散落地上。公安民警對蘇某鋒進行訓誠,其不但不聽還不停地謾罵崗點工作人員,直至被公安民警制服。蘇某鋒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崗點防控工作的正常進行,並在巴馬縣微信圈內迅速傳播,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醉酒後衝撞疫情防控檢疫崗點,謾罵工作人員,一男子獲刑

圖為:開庭現場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鋒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採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措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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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被告人蘇某鋒

法院判決;

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案後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面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被告人蘇某鋒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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