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因此,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危險,嚴重侵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一.基本概念
1、行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兩種情形:(1)獵捕,是指採取特定方法抓捕。(2)殺害,是指殘害致死。
2、客體: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准並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佈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3、罪責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予以獵捕、殺害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立案標準
凡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案,製品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製品價值在20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10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依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2001.05.09
三、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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