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将依法给予处分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将依法给予处分

2月17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唐淑英,济南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品木,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汲佩德,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陈勇参加会议。发布会由济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刘勤主持。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将依法给予处分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唐淑英介绍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相关内容。

2月13日下午,济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立即公布实施。这是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履职,积极作为,依法作出的一项重大事项决定,对于促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对于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法治需求,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提出了疫情防控工作总要求。《决定》明确,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健全完善全市联动、条块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疫情防控工作格局,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确定了疫情防控工作总格局。《决定》明确,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确立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地位。

《决定》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发挥自治作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群防群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输入和扩散,控制疾病传播。

三、规定了政府疫情防控服务保障职责。

《决定》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帮助解决一线医护人员家庭的现实困难。应当多措并举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应当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提供便利。应当充分发挥网络数字政务服务的作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服务。

四、赋予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决定》解决关键时期应急法治需求,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及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授权市、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通告。同时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五、明确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主体责任及单位个人的权利义务。《决定》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确保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全部纳入严格管控范围。企业应当统筹做好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企业用工健康防护,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落实防控措施。

《决定》对个人防控义务作出严格规定。明确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严格遵守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惩戒措施和司法保障。《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决定》同时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七、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

《决定》明确,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决定》还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慈善捐助活动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疫情制度,加强媒体公益宣传等方面作了规定。

来源|济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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