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檢察院出臺《意見》,明確3項要求10條措施,服務保障中小企業健康平穩發展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積極應對疫情

服務保障中小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以及最高檢、省檢察院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具體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於積極應對疫情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結合濟南檢察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對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有效措施,切實幫助中小企業積極應對疫情渡過難關,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

增強服務保障中小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認識服務保障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意義。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在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和保障改善民生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因規模小、制度機制建設不夠健全,導致其抗風險能力較弱,特別是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衝擊,一些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全市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當前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把服務保障中小企業發展作為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立足檢察職能,找準工作切入點和著力點,不斷探索完善服務保障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新路徑、新方式,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2.不斷更新司法辦案理念。高度重視疫情對復工復產的衝擊,堅持謙抑審慎理念,堅持打擊與保護並重理念,以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疫情防控為原則,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於生產防護服、口罩、消毒液等重點防控物資的中小企業出現與疫情防控無關的犯罪時,符合從寬處理條件的,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一律不訴;符合緩刑條件的,一律提出適用緩刑建議。妥善處理中小企業因疫情影響正常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商品買賣、運輸、租賃等案件,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3.準確把握涉企案件法律政策界限。堅持從服務服從於疫情防控大局出發,嚴格界定企業為防控疫情在生產自救過程中的行為性質,審慎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對涉案的企業財產,嚴格區分企業合法財產與違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屬於疫情防控專用物資,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辦理涉及生產、銷售具有防護性能產品的案件,應充分考慮防疫期間相關物資短缺等實際情況,堅決避免因企業涉案而影響疫情防控和企業健康發展。

二、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4.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依法嚴懲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犯罪。認真貫徹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操縱市場價格、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防護產品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違法犯罪行為,著力維護良好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打擊“職業放貸人”趁機實施高利貸、“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融資成本。

5.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妥善辦理涉企民行案件。穩妥處理中小企業因債務糾紛、股權分配、知識產權特別是因疫情治療、隔離以及企業停工停產引發的勞動爭議等申請的民事監督案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充分利用檢察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減少影響企業發展的不穩定因素。依法妥善辦理因疫情引發的行政徵用等涉企行政爭議糾紛案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矛盾糾紛調處力度,切實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6.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有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積極穩妥辦理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及時對生鮮、肉類市場檢驗檢疫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檢察建議。立足疫情防控需要,在辦理涉企刑事案件中發現符合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條件的,要兼顧防疫物資供應和企業生存發展等現實問題,準確把握訴訟標準、時機及訴訟請求的科學性,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7.加強與其他部門配合,建立健全涉企案件辦理協作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確保疫情防控期間涉企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對事實認定、證據標準、法律適用有爭議的,及時啟動案件會商機制。建立涉企刑事案件風險評估機制,對全部案件逐案開展風險排查, 全面研判辦案風險,及時制定輿情應對方案,確保涉企案件信息及時精準發佈。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銷售假冒偽劣、擾亂市場秩序等涉疫情案件線索,指定專人跟蹤核查,確保既依法防控,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完善服務舉措

切實增強服務保障質效

8.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對中小企業及經營者的犯罪案件, 注重把握辦案時機、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注重提高辦案效率,對受理的涉企案件,在遵守保密規範和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通過電話、遠程提審等方式加快辦案節奏,對符合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法從快辦理,避免因疫情延長辦案期限。對企業犯罪嫌疑人主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經審查沒有羈押必要的,依職權決定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或依法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慎重發布涉及中小企業案件的新聞信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理顧及企業關切,最大限度維護企業聲譽。

9.健全服務保障機制。健全聯繫中小企業常態化機制,通過網絡、電話等形式,積極向企業問計、問需、問效,為中小企業“訂製”急需的“檢察產品”。深化12309檢察服務中心建設,積極釆用信息化手段,開通辦理涉中小企業及經營者案件和信訪的“綠色通道”,為其尋求法律諮詢、司法救濟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組建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團隊,對因受疫情影響停產停工、無法按期履行合同等產生的經營風險和法律問題,及時主動介入,做出分析研判,提出檢察建議,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持續深化“檢察護航APP平臺”應用,為中小企業涉法問題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服務,及時解決疫情防控期間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進一步加大法治宣傳力度,結合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幫助中小企業明確法律紅線和法律風險,促進中小企業提升防範風險能力。

10.嚴明司法辦案紀律。嚴格規範自身司法行為,嚴禁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嚴禁以服務為名到中小企業“吃拿卡要報”,嚴禁使用涉案中小企業的交通通訊工具和辦公設備,嚴禁干預中小企業合法自主經營行為。對於知法犯法、違法辦案的,發現一起、處理一起、通報一起,讓司法不規範行為見人、見事、見案件,確保依法辦案落到實處。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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