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初在家辦公,日均12小時以上,1月份工資該不該發?

ABCD明月


這是個有意思的問題!發不發1月份工資和2月份工作如何有什麼必然關聯嗎?

1月份工資該怎麼算?何時發?

如果按照正常情況下,2月3日基本所有的企業都會正常上班,那麼正常工資在2月12日之前也可以完成發放。

但因為疫情造成延遲復工,很多企業在2月17日之前都無法復工。所以難免會造成延遲發放1月份工資。但無論什麼情況,1月份工資應該都會在2月底前發放完畢。而1月份的工資應該看1月份的考勤情況,2月份的疫情並不是決定是否發放1月份工資的理由。

所以1月份工資應該最遲在2月底前發完,正常來說,很多企業在2月15日之前就已經支付了。

2月在家辦公,日均12小時,有什麼影響?

2月份的工作,應該在3月份發2月份工資時計算,如果說每天的確工作12小時以上,那麼概算加班費的算加班費,該算調休的算調休,該自願加班的自願加班。這些只決定了2月份的工資應該如何發放,與1月份並無直接關聯。

至於2月份在家辦公,自己要保留好相關的工作證據。基本2月份能拿到正班工資就差不多了,關於加班費這塊,按實際情況來說,估計是拿不到!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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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以分

四個步驟來思考

一月份的工資該不該發?

一月份你按簽署的《勞動合同》約定,提供了規定的勞動。那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報酬。

一月份工資發多少?

工資應該發多少,應該根據《勞動合同》與企業相關制度相結合來計算,一般工資構成有底薪、績效、福利等等。如果你一月份的工作都遵守相關制度,應該是能如平時一樣全額拿到。

一月份的工資什麼時候發?

  1. 一月份的工資,通常是在二月份發的。現在二月份如果企業沒有復工,就意味著考勤、績效、工資審核的工作沒人做。就是說工資無法按時計算出來。就算計算出來,一般還要出納到單位通過網銀髮給大家。因此在這個特殊時期,按情理,我想是可以接受復工後緩發的。
  2. 另一種情況是企業擔心員工年前領了工資與年終獎,年後不來上班,所以先扣這,等復工後發放。

所以具體情況,我建議你諮詢下企業人事部門,官方的說法是什麼,這很重要。二月份你還能每天上班超過12小時,說明企業效益很好,受疫情的負面影響應該不大。所以不用太擔心,企業會因疫情而破產。

二月份在家的工資怎麼計算?

a、基於《關於延長 2020 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b、參考 2015 年,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在 9 月 3 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200%支付工資報酬”。

c、參考 1997 年,香港迴歸時,原勞動部發出《關於“七一”放假期間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通知》並規定“凡用人單位在七一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也就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臨時新增假期,加班,參照法定休息日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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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

1.標準工時制員工

根據《關於延長 2020 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春節延假期間,公司安排上班的,

安排補休或支付 200%加班工資


2.綜合工時制員工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七條規定,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綜合工時制員工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該週期法定工作時間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基於本次延長假期應屬於政府因防控疫情而臨時增加的假期,意味著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也相應縮減了。

因此,綜合工時制員工在本計算週期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扣減春節延假後的工作時間)需支付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員工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八條規定,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即不定時員工上班的,無需額外支付加班工資,可根據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總結】非常時期,大家都被關在家裡,溝通不暢。有問題多與公司對應的同事溝通,互相理解,一起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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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Sir聊HR


該發呀你一月上班就應該發一月份工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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