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獵、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

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概念

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是指生存在自然環境中非人工馴養的數量極其稀少和珍貴的、瀕臨滅絕或具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物種。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由於物種自身的原因,不受或受到人類活動或自然災害或其它因素的影響導致物種極少。

非法捕獵、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


二、哪些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物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列入《中國瀕危動物紅皮書》的鳥類、兩棲爬行類和魚類、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其馴養繁殖的物種等。

三、入罪標準

只要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捕獵、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非法捕獵、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


四、處罰方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1、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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