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轮台县依法严惩12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


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巴州轮台县公安局持续加大拒不配合防疫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散布疫情谣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案件12起涉及14人,行政拘留14人,处罚企业5万元。案例如下:


一、拒不配合防疫措施

案例一:2020年2月5日,轮台县轮台镇居民柏某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和检查消毒工作,无工作证明强行外出,值班人员劝阻时,其态度嚣张、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并恶意损坏小区门口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柏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2020年1月30日,轮台县轮台镇居民李某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措施,辱骂社区工作干部和保安人员,企图强行离开该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三:2020年1月28日,轮台县轮台镇居民司某在出入小区门口时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与社区值班人员无理纠缠,大吵大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司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2020年1月28日,轮台县轮台镇居民图某在出入小区门口时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图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五:2020年2月6日,轮台县群巴克镇诺乔喀村居民伊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私自外出放羊,走亲访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伊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明令”、“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予以治安处罚。


二、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不执行隔离措施

案例六:2020年2月6日,轮台县轮南镇辖区某企业负责人崔某在明知员工邵某及妻子等3人从疫区返回必须集中隔离的情况下,不采取隔离措施,不主动报备流动人员,根据《反恐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企业给予罚款5万元处罚。


案例七:2020年2月6日,轮台县轮南镇辖区企业负责人刘某在明知疫区返回人员必须隔离的情况下,仍委派曾某外出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曾某2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八:2020年2月3日,轮台县开发区某企业负责人舒某在明知疫区返回人员必须隔离的情况下,不采取隔离措施,对员工李某外出不予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舒某、李某2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九:2020年2月6日,轮台县轮南镇辖区企业负责人李某在明知外地返回员工必须隔离的情况下,不采取隔离措施,对员工胡某外出不予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胡某2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期间,各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企业员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未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可以按照反恐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明令”、“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予以罚款或治安处罚。


三、编造、散布疫情谣言

案例十:1月25日,轮台县轮台镇网民阿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武汉确诊患者驾车偷跑入疆”等谣言,发动网民在微信群、朋友圈转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阿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十一:2020年1月26日,轮台县轮台镇网民艾某在微信群发布“湖北的一名警察被隔离在轮台县医院”等谣言,煽动群众不要去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艾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十二:2020年1月23日,轮台县轮台镇网民王某在微信群发布“轮台县确诊2名新型冠装病毒肺炎患者”等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轮台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要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在网上蓄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处罚。


轮台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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