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兩口去世了 (獨立戶),土地怎麼辦?能確權給兒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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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農村普遍存在的具體問題,就本人的經歷,談談個人看法:

老兩口都去逝了,是獨立戶,土地兒女能不能繼承,這裡我和你說,老兩口是不是獨立戶口與他們的土地兒女能不能繼承沒有關係,這與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是不是一個承包單位決定的!

首先說,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老兩口是和兒女一起一個承包單位,也就是說,是一個土地承包證,那麼老兩口都去逝了,即使老兩口自己一個戶口,那麼和老人在一個承包單位的子女是有權繼承其土地的!

其次,如果老人和兒女一個戶口,但是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他們不是在一個承包單位,不在一個土地承包證上的,那麼老人去世了,即使戶口在一起,兒女也不能繼承去逝老人的土地!

三,老兩口自己一個戶口,承包的時候又不和兒女一個承包單位,不是一個土地承包證,老兩口去逝以後兒女是有權繼承去逝老人的土地的!

四,老兩口去逝以後,兒女不能繼承去逝老人土地的,去逝老兩口的土地,由村政府負責抽回,分給原二輪土地承包的時候的原小組的新增人口!

以上純屬個人經歷,如有不同觀點請來評論區評論!


風的浪漫gga1


農村老兩口過世了,留下的承包土地怎麼辦,是否能確權給兒子,對這個問題,我多說幾句。先從家庭與戶有什麼不同說起。以便解決問題。


農村老人的現在居住生活方式與過去大為不同,喜歡與子女們分開獨立分戶生活。通俗的講分戶就是戶口本不是一個戶口本了。範圍較小。而家庭範圍則有所擴大。指的是有婚姻與血緣關係的父母、子女與其在一起生活的親屬。兩個概念分清了,下面在說一下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的說法。


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有就是說農戶內的每個家庭成員都可以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同時土地法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從這裡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承包的單位,是以家庭承包為單位的。沒有以戶承包的說法。我們把戶與家庭兩個概念分清了,也把土地法的承包規定介紹清了。接下來我們就解決具體問題。



老人與兒子是分開的兩個戶口本,但性質是一個家庭。如果二輪承包時是一個承包家庭,土地確權時又沒有把土地分開單獨確權,換句話說,就是雖然戶口分開了,但是土地確權時還在一個土地確權證書上確權。而且全部承包經營土地家庭成員列入證書上。(分戶生活,土地共同承包經營,確權在一個證書上。國家是允許的)。那麼每個土地共同承包人員在承包期限內都享有老人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理由是都是共同承包人。沒有在給兒子確權一說。繼續承包經營好了。
還有一種情況,農村有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不適宜集體組織統一承包。土地承包法也作了規定,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價格的辦法承包。(包括林地草地)。如果你老人是以這種辦法承包的土地,老人去世後,在承包期內繼承人是可以繼承的。無需確權。


如果老人與兒子土地分開單獨確權,也就是說家庭全部土地承包人員不在一個證書上了。那麼老人承包集體的土地就與兒子無緣了。那隻能集體收回了。

我們從法律層面說了老人過世後,老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處理辦法。我們在從農村的實際情況來說一下。在有的農村土地比較緊缺,人均土地少。爭種人多,在這種情況下,不容再說,土地肯定集體收回去了。如果在人少地多的農村,許多地荒蕪,土地沒有人爭著種。集體對土地管理就比較寬鬆一點。這就好辦,為了不使土地荒蕪,自已老子承包的土地,近水樓臺先得月,集體就會讓你種吧。有時承包費都不用交的。只是土地不是你承包的,隨時都會面臨被收回的。也就無談確權。我們這裡這種現象很多。囉囉嗦嗦說了一大堆,不知你是那種情況,自已對號入座吧!

以上只是本人觀點,如有不妥,請指正。


三農孺子牛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說農民的土地是以家庭不單位承包的,不是以個人為單位來承包的,當然家庭承包土地的面積大多是根據家庭人口來確定的,所以說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看當初你家承包土地時的家庭狀況。

如果在第二輪土地延包時,老兩口是獨立的戶口,兒子也是獨立的戶口,兩者都承包到了土地,如果老兩口去世,那麼就意味著他們整戶滅失,會被從戶籍系統中消戶,由於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不能被繼承,所以他們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在土地確權時不能確權給老兩口的兒子。

如果土地上面種植的有農作物,老兩口的兒子可以繼承上面的農作物,等農作物收穫后土地收歸村集體。收歸村集體的土地,可以用來重新分配給沒有土地的村民,或者全體村民平均分配。

如果在第二輪土地延包時,老兩口和兒子的戶口在一起,也承包到了土地,後來由於其他原因把戶口分開,導致老兩口成為獨立戶口,如果老兩口去世,這就相當於家庭人口的減少,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老兩口的土地可以由他們的兒子來繼續承包耕種,在土地確權時可以確權給兒子。


農村一山貨


能確權給兒子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包括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村民作為承包方,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也就是土地經營權,土地的使用權是以戶為單位的,隨著戶口的消亡土地使用權村集體是可以收回的,也就談不上確權給兒子了!


土地怎麼辦?

《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等,承包方式分為家庭承包和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根據《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相關條款,土地處理有以下方式:

一、關於耕地、草地等。按法律規定,戶口消亡後,作為繼承人,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土地產生的收益。比如,老兩口去世時,地裡還有麥子沒收,作為繼承人是可以繼承的;又比如土地裡種了果樹,收益期會持續幾年,在承包期內也是可以繼承收益的。



二、關於林地。《土地承包法》是這樣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承包期是30到70年,收益期比較長,繼承人是可以繼續承包的。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土地承包法》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綜上,老兩口去世後,土地是不能確權給兒子的,但作為繼承人,從政策法律角度看,是可以通過繼承方式獲得土地經驗收益或者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權利的;從農村實情來看,尤其是土地承包期延長後,土地再分配的可能性太小,導致父母去世後子女仍長期使用以父母名義承包的土地,這種情況很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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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哥嘮三農


老兩口去世了(獨立戶),土地怎麼辦?能確權給兒子嗎?

不能確權給兒子,村委會依法可以收回去。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並且這個家庭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屬於農戶戶口本內的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個家庭成員。

從題主的介紹來看,老兩口生前是以獨立戶單獨承包的土地,人去世後便成了“消亡戶",通俗地講就是“戶頭"歸零了,因為農民承包的只是土地的經營權,所有權是集體的,當老兩口死亡後,他原先承包的土地村委會依法可以收回集體,然後再分配給沒有土地的農戶承包經營。

當然了,如果父母與子女共同承包的家庭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根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父母親去世後,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他們名下的那份承包地可以由家人繼續承包經營,可以確權給兒女。


葉公來幫忙


農村獨立戶的兩位老人去世了,那麼他二位承包的土地能確權給兒子嗎?

這要看兒子是不是農村戶口,是不是本村集體的成員,兒子家庭成員是不是都有土地。

如果兒子不是農業戶口,那麼土地不能確權給兒子。該土地應由村委會收回另行分配。如果兒子是農業戶口,也是本村集體成員,但兒子家庭成員每人都有土地,那麼該土地也應該由村委會收回另行分配。但是兒子家庭有人沒有分到土地,只要有一口人沒有土地,該土地就可以確權到兒子名下。

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沒有分到地的人很多,村委會收回肯定是要分給沒有地的人,兒子家沒地肯定有一個優先權。這是農村一個約定成俗的習慣,也可以減少矛盾。也是符合國家規定的。


華月一牛


關於這個問題我有兩個觀點;

■不能確權給兒子。

理由是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法》及實施細則;《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管理辦法》;及地方法律法規規定,只要是本轄區內永久居民集體所有土地將享受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兒子與父母實際為獨立戶口,土地確權是以戶為單位而進行的,所以兒子不可以享受父母土地的確權。父母土地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可以確權給兒子。

除去上述提到的法律法規在內,還根據《繼承法》、《物權法》及實施細則;各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為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只要是本轄區內永久居民,兒子可以享受父母土地權屬範圍內的所有地面附著物繼承的權力,土地所有權先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再轉入兒子名下權屬登記(包括地面附著稱如林果經濟作物、往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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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原曙光


不可以,直接收回歸集體了。



非閏


死亡絕戶農民,對個人所有資產【承包地,宅基地】等均可依法由合法繼承人來繼承


用戶3094824315984


首先明確的是土地是集體所有,不能繼承。

其次對於全戶滅亡的(指承包合同內人員),其土地要收回村集體,形成村集體機動地,在小調整時解決新增人口無地的問題

第三,既使兒子無地也不能直接獲得土地,按《承包法》規定,兒子無地也是需要在土地小調整中利用機動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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