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拘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些网民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博取眼球,误导群众,引起恐慌。

记住!

不要把造谣传谣当儿戏!

在造谣传谣的那头,

总有警察牵着网线在等你!

造谣!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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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钟祥市柴湖镇某超市员工吴某在"柴湖某购物服务群"散布“柴湖新城某生鲜超市有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的谣言,引起部分群众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柴湖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进行查处,将违法行为人吴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吴某交代了其在某超市门前看见身着防护服人员,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众散布有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的违法事实。

经报请钟祥市公安局批准,柴湖派出所依法给予吴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并责令其公开检讨,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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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钟祥市公安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狠抓落实,积极配合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并成立舆情管控工作专班,密切巡查网上舆情动态,针对网上出现的疫情谣言,及时发现处置,对故意编造谣言、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落地查人,依法严厉打击。截止目前,钟祥市公安局已依法查处编造、传播谣言、制造谣言治安案件3起,行政拘留3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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