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與“套路貸”有區別嗎?高利貸會被認定為詐騙犯罪嗎?

成帛鍇


兩者有區別,高利貸一般是指借款利息超過法定民間借貸利息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是指在借款中通過利用各種套路,虛增借款數額或還款數額,變相增加利息,製造借款人違約等行為,謀取非法利息的行為。套路貸有可能涉嫌詐騙罪,現實生活中,是虛假訴訟罪的重災區。


臨沂李全利律師


法律規定,利息在36%以內都算合法,所以高利貸利息只要不高於36%都算法律認可的,超過了就不合法了。

套路貸,顧名思義,不是借貸雙方在信息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借貸合同,那麼即使利率低於36%也是不合法的。

現實中關鍵是如何認定套路貸,套路貸能騙到這麼多人,說明很多人難以辨認其中的套路,特別是不懂金融的人;當然也不排除個別急需用錢的人,主動簽訂合同;更有人覺得套路貸本來就不合法,想反套路放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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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質區別,高利貸仍然屬於民間借貸而不會構成詐騙犯罪,而“套路貸”則只是假借了高利貸的表現形式來實施詐騙或者敲詐勒索等犯罪

因為高利貸和“套路貸”都會體現為民間借貸,因此司法機關針對“套路貸”的司法解釋在開章第一條就詳細說明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2.“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上面的法律文件內容可能過於專業,所以我大體梳理出來二者的核心區別:

  • 高利貸圖的是雙方事前自願約定好高額利息,而“套路貸”則會在利息之外,利用各種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其事先沒有預料到的費用,這些費用大多數情況下會遠超過約定的利息本身,這些利息之外的費用才是“套路貸”的真實目的。


正因為“套路貸”不像高利貸只是為了賺取利息,所以“套路貸”在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各種明顯不合理的情況:

  • 虛增借貸金額;例如本來約定借款3萬元,但簽署借款協議的時候卻說只能借到1萬元,但是仍然要在借款協議上面寫借款3萬元,或者借款3萬元,但簽署合同時卻要求將借款金額寫成5萬元。

  • 製造虛假給付痕跡;實際上只借出了3萬元,但是合同上面寫了借款是5萬元,沒有實際借出的2萬元往往就會讓借款人簽署收據說明自己以現金的方式收到,而另外的3萬元則轉賬到借款人的銀行卡,製造出5萬元已經全部支付完畢的假象;又或者將5萬元全部轉賬到借款人的銀行卡,但是要求借款人馬上現金取款2萬元還回來,這樣同樣能夠實現表面上給付了5萬元,而實際上只給了3萬元的效果。

  • 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套路貸”往往會在借款合同裡面約定苛刻的還款條款以及嚴格的違約責任,目的就是為了讓借款人不可能按照約定來還款,甚至有時候會在借款人要按約還款的情況下刻意迴避借款人,讓其無法及時還款而形成違約,或者隨意找理由來認定借款人已經違約,這與高利貸一般都想及時回收本金的做法相反。

  • 平賬壘高借款金額;“套路貸”往往為了能夠不停地“挖掘”借款人的利用價值,在借款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會假意幫助借款人,找來事先串通好的第三方來幫忙還款平賬,在借款人與第三方之間再形成新的債務,實際上就是將借款人再循環“套路”一次。

  • 軟硬兼施惡意催收;在借款人未能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套路貸”會藉助訴訟、仲裁、公證等軟手段來催收,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其親友索取“債務”。


高利民間借貸不構成犯罪,但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屬於非法從事金融業務,不受法律保護

高利貸本質上仍然是民間借貸,只是利率較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法律支持24%以下利率的民間借貸,36%以上的利率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高利貸本身並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覆》明確指出“我院經研究認為,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此類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雖然高利民間借貸不構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也已經明確指出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屬於非法從事金融業務,不受法律保護。

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高金公司的經營範圍為項目投資(不含專項審批)、財務諮詢、企業管理諮詢,高金公司所從事的經常性放貸業務,已經超出其經營範圍。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故依照上述規定也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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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琦刑事律師


關於高利貸和套路貸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年利率不超過24%的部分是合法的,可以獲得法院支持;36%以上的部分是非法的,即使借款人已經支付,超過36%的利息部分也是應當返還的;而對於24%~36%之間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經自願支付,法院是不予干預的。所以,年利率超過24%的民間借貸就是高利貸了。

所謂“套路貸”就是採用各種套路獲得高額利息貸高利貸。利息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是“套路貸”和普通高利貸的共同點。

其次,“套路貸”和普通高利貸的不同點在於:“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非法侵害群眾合法財產,而且伴隨有搶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侵害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管理公共秩序等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已成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司法權威公正的重大隱患風險。

“套路貸”案件主要集中在廣州、深圳、江門、東莞等經濟發達、交易活躍和資金通融頻繁地區,呈現出犯罪隱蔽性強、犯罪組織化團伙化、偽造完整“證據鏈”、討債手段軟硬兼施的特徵。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針對“套路貸”頒佈了專門的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嚴格審查,如果發現套路貸情形,將會依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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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與套路貸有區別嗎?高利貸會被認定詐騙犯罪嗎?

高利貸是借款的利息高出法律保護的範圍。套路貸是放貸者以低息的名義誘惑你,進入他設置的圈套,繼而利用誘騙、逼迫的手法,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高利貸”超出的部分,只是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犯罪行為,“套路貸”是利用套路,故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是一種犯罪行為。兩者性質不同,差別很大。(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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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與“套路貸”的共同點均是基於借款合同,而高利貸是基於真實的借款合同,均是出借人與借款人的意思自治行為,希望借款人能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而 “套路貸”,是以民間借貸的假象,虛構陰陽合同、銀行流水等方式虛增債務,並通過製造“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暴力催收,甚至進行虛假訴訟等行為,以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

高利貸與“套路貸”的主要區別為:

第一、行為的目的不同。

高利貸出借人是希望借款人按照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借款本金,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套路貸”是以借款的假象,虛構陰陽合同,製造銀行流水等方式虛增債務,以此獲得虛高的債務以及各種虛構明目的債務。

第二、行為的手段不同。

高利貸的借款人在合同簽訂之時,知道需要按約定償還高額利息並返還借款本金;高利貸的出借人是希望借款人通過合同約定,按時償還本金並支付約定的高額利息。

“套路貸”通過陰陽合同、製造銀行流水等方式虛增債務,並且有可能告知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借款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為了製造違約的假象,出借人往往採取“失蹤”、拒接電話等方式,讓借款人根本無法在約定期限內還款。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

高利貸主要是破壞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貸”侵害的客體較多,通過虛增債務,迫使借款人償還更多的錢款,甚至通過暴力催收、虛假訴訟催收款項。侵害了他人財產權、人身權,以及危害了社會公共秩序,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妨害了司法公正。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

高利貸有其悠久的歷史背景,借款行為本身以及法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約定年利率24%範圍內,受法律保護。高利貸本金以及法定規定內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套路貸”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護。

那麼,高利貸會不會被認定為詐騙犯罪呢?

高利貸出借人與借款人,均明確借款本金以及高額的利息,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支付的高額利息屬不屬於非法利益呢?嚴格意義上來說,超過年利息36%的部分得不到法律保護,應屬非法利益,但這種非法利益尚未構成詐騙犯罪。當然,如果高利貸出借人使用恐嚇、威脅,甚至使用其他非法手段進行催收,導致發生嚴重後果的,也有可能構成其他刑事犯罪,但不是詐騙犯罪。

因此,如果高利貸僅是收取高額利息的借貸行為,屬於一般的違法範疇,所以,高利貸並不一定會構成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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