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与“套路贷”有区别吗?高利贷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吗?

成帛锴


两者有区别,高利贷一般是指借款利息超过法定民间借贷利息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是指在借款中通过利用各种套路,虚增借款数额或还款数额,变相增加利息,制造借款人违约等行为,谋取非法利息的行为。套路贷有可能涉嫌诈骗罪,现实生活中,是虚假诉讼罪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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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利息在36%以内都算合法,所以高利贷利息只要不高于36%都算法律认可的,超过了就不合法了。

套路贷,顾名思义,不是借贷双方在信息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借贷合同,那么即使利率低于36%也是不合法的。

现实中关键是如何认定套路贷,套路贷能骗到这么多人,说明很多人难以辨认其中的套路,特别是不懂金融的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急需用钱的人,主动签订合同;更有人觉得套路贷本来就不合法,想反套路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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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质区别,高利贷仍然属于民间借贷而不会构成诈骗犯罪,而“套路贷”则只是假借了高利贷的表现形式来实施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等犯罪

因为高利贷和“套路贷”都会体现为民间借贷,因此司法机关针对“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在开章第一条就详细说明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上面的法律文件内容可能过于专业,所以我大体梳理出来二者的核心区别:

  • 高利贷图的是双方事前自愿约定好高额利息,而“套路贷”则会在利息之外,利用各种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其事先没有预料到的费用,这些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会远超过约定的利息本身,这些利息之外的费用才是“套路贷”的真实目的。


正因为“套路贷”不像高利贷只是为了赚取利息,所以“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 虚增借贷金额;例如本来约定借款3万元,但签署借款协议的时候却说只能借到1万元,但是仍然要在借款协议上面写借款3万元,或者借款3万元,但签署合同时却要求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

  • 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实际上只借出了3万元,但是合同上面写了借款是5万元,没有实际借出的2万元往往就会让借款人签署收据说明自己以现金的方式收到,而另外的3万元则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制造出5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的假象;又或者将5万元全部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但是要求借款人马上现金取款2万元还回来,这样同样能够实现表面上给付了5万元,而实际上只给了3万元的效果。

  • 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套路贷”往往会在借款合同里面约定苛刻的还款条款以及严格的违约责任,目的就是为了让借款人不可能按照约定来还款,甚至有时候会在借款人要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刻意回避借款人,让其无法及时还款而形成违约,或者随意找理由来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这与高利贷一般都想及时回收本金的做法相反。

  • 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套路贷”往往为了能够不停地“挖掘”借款人的利用价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假意帮助借款人,找来事先串通好的第三方来帮忙还款平账,在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再形成新的债务,实际上就是将借款人再循环“套路”一次。

  • 软硬兼施恶意催收;在借款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套路贷”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软手段来催收,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其亲友索取“债务”。


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本质上仍然是民间借贷,只是利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支持24%以下利率的民间借贷,36%以上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明确指出“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也已经明确指出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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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利贷和套路贷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部分是合法的,可以获得法院支持;36%以上的部分是非法的,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过36%的利息部分也是应当返还的;而对于24%~36%之间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法院是不予干预的。所以,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了。

所谓“套路贷”就是采用各种套路获得高额利息贷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是“套路贷”和普通高利贷的共同点。

其次,“套路贷”和普通高利贷的不同点在于:“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侵害群众合法财产,而且伴随有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公共秩序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套路贷”案件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江门、东莞等经济发达、交易活跃和资金通融频繁地区,呈现出犯罪隐蔽性强、犯罪组织化团伙化、伪造完整“证据链”、讨债手段软硬兼施的特征。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针对“套路贷”颁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套路贷情形,将会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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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与套路贷有区别吗?高利贷会被认定诈骗犯罪吗?

高利贷是借款的利息高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套路贷是放贷者以低息的名义诱惑你,进入他设置的圈套,继而利用诱骗、逼迫的手法,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高利贷”超出的部分,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犯罪行为,“套路贷”是利用套路,故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是一种犯罪行为。两者性质不同,差别很大。(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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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与“套路贷”的共同点均是基于借款合同,而高利贷是基于真实的借款合同,均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希望借款人能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 “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虚构阴阳合同、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并通过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暴力催收,甚至进行虚假诉讼等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高利贷与“套路贷”的主要区别为:

第一、行为的目的不同。

高利贷出借人是希望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借款本金,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是以借款的假象,虚构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以此获得虚高的债务以及各种虚构明目的债务。

第二、行为的手段不同。

高利贷的借款人在合同签订之时,知道需要按约定偿还高额利息并返还借款本金;高利贷的出借人是希望借款人通过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高额利息。

“套路贷”通过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并且有可能告知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借款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为了制造违约的假象,出借人往往采取“失踪”、拒接电话等方式,让借款人根本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还款。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

高利贷主要是破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贷”侵害的客体较多,通过虚增债务,迫使借款人偿还更多的钱款,甚至通过暴力催收、虚假诉讼催收款项。侵害了他人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妨害了司法公正。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高利贷有其悠久的历史背景,借款行为本身以及法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年利率24%范围内,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本金以及法定规定内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高利贷会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呢?

高利贷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明确借款本金以及高额的利息,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支付的高额利息属不属于非法利益呢?严格意义上来说,超过年利息36%的部分得不到法律保护,应属非法利益,但这种非法利益尚未构成诈骗犯罪。当然,如果高利贷出借人使用恐吓、威胁,甚至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也有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但不是诈骗犯罪。

因此,如果高利贷仅是收取高额利息的借贷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范畴,所以,高利贷并不一定会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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