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普法](第一期):疫情防控基本法律知识


[疫情防控普法](第一期):疫情防控基本法律知识

1.依法防控疫情,企业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了解的?

涉及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部门具体应当依法采取哪些防控措施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定实施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后,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更加严格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是最高、最严格的传染病防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但是在实施隔离措施的同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疫情严重情况,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在疫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不再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采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根据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应由国务院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及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6.部分乡村采取交通管制、阻断交通等方式防控疫情,这类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采取说服、劝返等措施,减少外来车辆流动,更好防控疫情,但是无权进行交通管制,更无权阻断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7.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生产者、运输者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第七十二条还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铁路法》也对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摘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涉企法律政策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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