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了,現在忙不讓走,該怎麼辦?怠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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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了,現在忙不讓走,該怎麼辦?怠慢工作?

No 工作不要怠慢,那是對自己不負責,如果你的下一家已經確定了上班時間,我認為 你一定要和領導談下,很明確的告知他自己的時間安排,該找人交接的工作一定交接出去,不要拖,否則是對你新工作的不尊重;

如果你沒找好下家,只是不想做了,那我建議是說調整下心態,該交接的交接,實在交接不出去忙不過來的事情,你可以緩緩,問你領導要個準確的時間點,期間該做啥還是要做的。

我個人是覺得我的每份工作都受到了領導的教導之恩,我也的確成長了,如果領導這邊有難處我會有報恩的心理,不是原則性的問題我會盡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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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提出辭職,不讓走,心理不舒服是肯定的。我以前也遇到過這種情況,我是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要求至少提前一個月提辭呈,以便公司有緩衝期),結果一個月了老闆也沒找到合適的人,老闆當然就挽留我,但我認為我義務已盡,我也需要再重新找工作啊,所以就沒同意。在我就要離職的時候,恰好老闆接到一個大單,我也看出了老闆的為難,所以沒等老闆跟我商量,直接就跟老闆說了可以等到這個單完後再走。古人云:在其位,謀其事,盡其責。我認為,只要一天在崗,就要認真工作,這是自己對自己的態度。

當然後來,老闆是很感激我的,給我開了加班費,後來在我們這個不大的小城裡,我們一直有聯繫,後來的公司有時也會有一些業務的聯繫,老闆總是對我很照顧的。

所以,我認為,做好自己,在崗一天,就做好自己的工作,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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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前的確是個敏感時期。看你內心的態度是否堅決。有感恩之心,此時一走了之的確不妥。

我當年第一次辭職,老闆不同意,又是加薪又是升職,頗有感慨。第二次遞交辭職信,老闆就有些不耐煩了,我和老闆談了很多,老闆也很賞識我的見識,但他有他的生活經歷,就有他的管理模式,最後談崩,我是摔門而去,老闆追了出來,說我枉對他的提攜。我直接曠工一個月,老闆知道我是鐵了心的離開,催促辦公室辦了離職手續。

我走後的六年,一個三線城市的珠寶收藏行業的先行者,我曾經的公司,分崩離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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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做事善始而終,為單位著想就堅持幹完這幾天。我的老朋友、老同學,多年不見仍會對我很支持、幫助,就是靠的二十年前的記憶。

同理,我也是憑藉這種認同感去處理那些幾十年不見的老關係。

所以,做好當下,才能做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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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經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了,就可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和離職手續了。

因為忙而不讓走,千萬不可以怠慢工作來消極對抗。

走和留完全由你個人決定,用人單位無任何理由不讓走。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員工一個月前提出書面離職,到了一個月時間就可以與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單位不讓走,你可以直接走人,所造成的後果與你無關。

當然,有的單位為了留住你,會故意拖著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甚至不結算工資來留住你。這個情況下,你只有找領導好好協商,曉之以理,軟磨硬泡,天天纏著領導不放,直到他妥協為止。

在與領導協商時,你要表明辭職的堅定心,不給一點回旋餘地,打消領導挽留意圖。另外,要表明與公司好聚好散,不要弄到最後大家都不愉快,不歡而散,對公司的聲譽也不好。軟硬兼施表明自己的態度和處理方式。

我想,辭職期限一到後,如果你每天都去纏著領導提辭職,不出三天,一定會有結果的。如果幾天沒有結果,最後你就要明確告知領導將去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尋求解決了。

如果公司仍然不放你走,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或者拖欠工資,最後只有訴諸勞動監察部門尋求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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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辭職報告已經提交一個月了,是可以依法離職的,如果領導不讓走,可以聯繫當地人社局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擴展資料:

勞動監察的受理時效: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兩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參考資料: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人社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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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現在忙不讓走,該怎麼辦?怠慢工作?

請問你老闆有沒有招到接班的工人,是沒接班人,還是不捨得你走。如果不捨得你走,你可以提出條件,增加工資,或者提出每月多給兩天探親假呀。在哪都是上班,只要老闆人好,不受氣,不太累,你就將就著堅持一下。你不能鬧情緒哦,怠慢工作不合適,有話好好說。做服務行業,就靠年底能多掙點,你如果離職了,老闆損失可大了,你要換位思考,當老闆也不容易,你不滿意,可以提意見。你提前辭職,要明確的說,你真的有事要走了,不能繼續上班,我想老闆也不會強留你。你還是多理解,理解,只要在崗位,就不能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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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就提出了辭職,現在忙不讓走,不知道當初老闆是怎麼跟你說的。如果是時間到了,跟老闆打個招呼,或是提醒一下,就可以走了,除非是你改變主意了。幫你是人情,不幫是本份,千萬不能怠慢工作,每個崗位都很重要,盡職盡責,當一天和尚就要撞一天鐘。別和自己過不去的同時,還要顧全大局,名譽是別人給的,也是自己努力拼出來的,不要因小失大,自毀前程。始終如一,有一個好的口碑,既使再換工作,仍然初心不改,只有這樣,不論走到哪裡,都能得到尊重,都能讓人想念,才能體現你的價值,更能讓你過去的老闆,感到失去你是一個損失,追悔而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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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很高興受邀回答這個問題。提出辭職主要也需要看為什麼要辭,辭職的決心是否堅定。

對於這個問題有兩觀點:

1.已經提出了申請,因為忙的原因不讓走,這樣的做法確實有點不厚道。同樣這時就看咱們如何來應對這樣的求。可以提出如果因為這個原因不讓走,要求漲工資,不然堅決要走。這樣是把皮球踢回了對方了。

2.如果實在走不掉也要積極的面對工作,這和一個人的職業操守相關。做好該做的工作也是對自身負責,做到問心無愧。等到離開了,別人也是抱有欣賞的眼光。這也是對自己是一種提升。

不知上述觀點是否正確,也希望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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