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开业须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个体工商户开业须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开业须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的有关决策部署,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开业提出以下须知:


1.鼓励空气流通的沿街商铺、便民摊点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方便居民生活。例如疫情防控物资、涉农物资、蔬菜水果、粮油副食、母婴用品、药品药械、日用百货、小型餐饮等经营单位。


2.其他商贸流通服务且不产生人员集聚的个体工商户,视情况陆续开业。中型以上餐饮、生产加工类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复工方案执行。


3.高校、五大市场内的经营单位以及教育培训、家政中介、足浴推拿、影院剧场、网吧酒吧、儿童游乐等经营单位暂缓开业。


4.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经营户须持有效证照,切实承担疫情防控责任,作出疫情防控承诺,规范执行疫情期间相关要求。


5.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人员一码通”,持有绿码者方可返岗;上岗前要监测体温和佩戴口罩并进行信息公示。


6.必须做好场所清洗消毒。经营场所要确保空气流通,做好卫生防疫、城市管理等相关工作。


7.必须加强消费保护措施。经营时合理安排营业时间,拒绝不佩戴口罩者进店,提倡对进店消费者监测体温。倡导采用网上预约、快递无接触配送、分时分流分散提货等方式。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


8.必须执行疫情防控制度。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疫情防控宣传资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从业人员出现疫情的,应立即向卫健部门报告。


附件下载


附件1:个体工商户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承诺书

附件2: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体温监测信息公示表


提取码:qnya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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