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借口罩行骗,罪当几何

观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欢迎收看法治在线。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期间,有人打起了口罩的歪主意。今天来看江苏南通和浙江宁波法院分别审理的两起案件,被告人均是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假借口罩行骗。那他们的行为会面临何种指控,又分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借口罩行骗,罪当几何

审判长 王冯: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张正。性别,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受过。

审判长:受过什么处分,向法庭详细说明。

被告人:2013年盗窃罪,判了三年半。

审判长:什么时候刑满释放的?

被告人:2016年6月份。

审判长:这一次因为什么事情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诈骗。

被告人张正是一名缝纫工人。他在今年一月份的时候,也就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现口罩成为了紧缺的商品,商家卖断货,消费者买不到。于是,在并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他发布了出售口罩的信息。

公诉人: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正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骗得被害人陆某定金人民币1000元后,将对方删除。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正在“口罩厂”QQ群内添加被害人骆某为好友,谎称有口罩出售,骗得被害人骆某定金人民币3000元后将对方删除。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正在服装QQ群内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骗得被害人徐某想定金人民币5520元后,将对方删除。

被告人张正在网络上发布他事先下载的大量口罩的照片、视频等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是口罩生产商,有大批量口罩可以销售,以先付定金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当收到钱款后,即将对方“拉黑”,并卸载通讯工具。

公诉人:你通过网络发布的口罩销售信息是不是真实的?

被告人:是我自己编出来的,是假的。

公诉人:你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骗取对方现金。

经审查,2020年1月28日至30日,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正在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至各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几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罚,他的家属代为退赔,可从宽处理。但是,他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且系累犯,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公诉人: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刻,整个社会都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与挑战,全国人民正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被告人张正却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利用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防疫需求实施诈骗。不仅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更是无端地制造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消弭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判长:被告人张正,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是否认罪?

被告人:我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共计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正在有期徒刑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疫情用品的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根据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判决。

审判长: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起案件从公安机关办案至法院宣判,仅用了8天时间。

南通市港闸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张洪晖:我们的公检法司是通力合作,共同攻坚克难,仅仅利用八天的时间,就依法对这个案件进行快侦快审,对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秩序的犯罪分子起了一个很好的震慑作用。

法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一定要谨防此类陷阱,避免上当受骗。在购买口罩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不要轻信互联网上发布的口罩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无独有偶,浙江宁波的应某,也打算利用口罩,发一笔财。在行骗中,他一人虚构了多个身份。

2020年2月3日早上,被告人应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了被害人吴先生。应某从对方的口中得知,他急需要购买一些口罩。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你和被害人是通过微信和其他的社交软件认识的,是吧?

被告人:他主动跟我说话。

审判长:现在是疫情发展时期,被害人是急需口罩用的,所以他提出来问你,能不能弄到口罩,是这样吧。

被告人:嗯。

看到对方急迫的需求,被告人应某发现了所谓的商机,他向对方虚构了自己的身份。

审判长:后来你虚构了哪些身份?

审判长:鄞州二院的一个女护士的身份是吗?

被告人:还有仓库管理员。

公诉人:(他谎称自己为)鄞州二院的护士,加被害人为好友后,告诉他有可以购买口罩的途径,遂被害人叫其购买口罩。

应某向吴先生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的确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紧接着,应某换了一个微信号,虚构了第二个身份,也就是“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与对方联系。

审判长:还有一个仓库管理员,两个身份是吗?

被告人:对的。三次。

公诉人:被告人应鑫迪使用的另一个微信编造自己是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被害人吴鹏飞交易,吴鹏飞支付给应鑫迪1320元、4600元和375元三笔费用,共被骗6295元。

收到被害人的钱后,应某就与对方停止了联系。2月5日,被告人应某被警方抓获。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应鑫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应鑫迪具有坦白的情节,依照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应某认罪认罚,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根据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判决。

审判长:判决如下:被告人应鑫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在全国一心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被告人的行为是要依法严惩的。

审判长: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被告人却利用大家急需口罩的心理,所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从严从快的部署,量刑上依法是要严惩的。另外根据两高关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对这种行为要从严处理。所以我们对本案是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严惩。

在两起案件中,利用疫情防控物资进行诈骗的被告人都依法受到惩罚。我们也注意到,这两起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宣判,只用了数天的时间。这样的快捕快诉机制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的意义是什么?我们来看法学专家的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这些犯罪活动都是利用疫情提供的机会,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它是利用人们现在对于口罩的需求,虚构实事进行诈骗活动,那么像这样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整个疫情防控工作起到严重的干扰作用,需要及时处理。那么这种及时处理,在批捕和起诉环节就体现为快捕快诉。

专家表示,两起利用疫情防控物资进行诈骗的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的案情并不复杂,在取证方面的任务量不大,因此,对由侦查、捕、诉、以及审判等环节构成的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及时进行处理,对于疫情防控工作是有帮助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对于与防疫有关的一些违法犯罪,在进行加快进度办理时,有两个方面非常重要,一个方面就是对于犯罪行为要加以惩罚,另外一个就是对社会发出的一个信号,即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严惩不贷,那么这样的话就能够发挥刑法的一个预防作用。所以对于在疫情期间发生的,对于疫情防控产生危害作用的一些违法犯罪及时处理的话,也可以及时的向社会上蠢蠢欲动的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发出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期间,法院采用网上审理的模式,让人们在无接触的条件下,进行一场庭审。那么,这样的无接触庭审又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互联网法院的这种网上审理模式,一下子显出它的优势,那么可以使人们通过不接触的方式,就可以完成一场庭审活动,同时也可以使案件不至于过分的延宕造成久拖不决,而且有一些案件可能需要及时的来进行审判,它使我们这个审判活动,不因为疫情的存在而停摆,那么在防疫期间,它可以发挥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使我们的司法权呢,能够正常的运作。

疫情突如其来,但越是非常时期,越是不能因为防疫物资的紧缺,因为民生物资的紧缺,而扰乱我们的市场秩序,扰乱我们的民心。依法防控人人有责,各类防疫事项工作的展开都应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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