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法與罰:藉口罩行騙,罪當幾何

觀眾朋友大家好。這裡是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歡迎收看法治在線。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期間,有人打起了口罩的歪主意。今天來看江蘇南通和浙江寧波法院分別審理的兩起案件,被告人均是利用被害人急購口罩的心理,假借口罩行騙。那他們的行為會面臨何種指控,又分別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疫情防控中的法與罰:藉口罩行騙,罪當幾何

審判長 王馮:現在開庭,首先核對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張正。性別,男。

審判長:你以前有沒有受過法律處分?

被告人:受過。

審判長:受過什麼處分,向法庭詳細說明。

被告人:2013年盜竊罪,判了三年半。

審判長:什麼時候刑滿釋放的?

被告人:2016年6月份。

審判長:這一次因為什麼事情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被告人:詐騙。

被告人張正是一名縫紉工人。他在今年一月份的時候,也就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現口罩成為了緊缺的商品,商家賣斷貨,消費者買不到。於是,在並沒有貨源的情況下,他發佈了出售口罩的信息。

公訴人: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張正在微信群內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騙得被害人陸某定金人民幣1000元后,將對方刪除。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張正在“口罩廠”QQ群內添加被害人駱某為好友,謊稱有口罩出售,騙得被害人駱某定金人民幣3000元后將對方刪除。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張正在服裝QQ群內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騙得被害人徐某想定金人民幣5520元后,將對方刪除。

被告人張正在網絡上發佈他事先下載的大量口罩的照片、視頻等虛假信息,謊稱自己是口罩生產商,有大批量口罩可以銷售,以先付定金的方式,誘騙被害人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其轉賬,當收到錢款後,即將對方“拉黑”,並卸載通訊工具。

公訴人:你通過網絡發佈的口罩銷售信息是不是真實的?

被告人:是我自己編出來的,是假的。

公訴人:你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的目的是什麼?

被告人:騙取對方現金。

經審查,2020年1月28日至30日,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張正在口罩緊缺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急需購買口罩的心理,至各微信、QQ群內散發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騙得幾名被害人定金共計人民幣9520元。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疫情期間利用網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6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正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罰,他的家屬代為退賠,可從寬處理。但是,他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義進行詐騙,且繫累犯,應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公訴人: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刻,整個社會都面臨著較大的困難與挑戰,全國人民正眾志成城,共克時艱,被告人張正卻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利用人民群眾最迫切的防疫需求實施詐騙。不僅造成了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更是無端地製造了社會秩序的混亂,消弭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檢察機關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審判長:被告人張正,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是否認罪?

被告人:我認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絡手段,虛構事實,共計騙取三名被害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52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張正在有期徒刑刑罰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在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疫情用品的口罩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

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其家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根據刑法、及兩高關於辦理妨礙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作出判決。

審判長: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正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這起案件從公安機關辦案至法院宣判,僅用了8天時間。

南通市港閘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張洪暉:我們的公檢法司是通力合作,共同攻堅克難,僅僅利用八天的時間,就依法對這個案件進行快偵快審,對疫情防控期間擾亂秩序的犯罪分子起了一個很好的震懾作用。

法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間,消費者一定要謹防此類陷阱,避免上當受騙。在購買口罩的時候一定要通過正規的渠道購買,不要輕信互聯網上發佈的口罩信息,謹防上當受騙。

無獨有偶,浙江寧波的應某,也打算利用口罩,發一筆財。在行騙中,他一人虛構了多個身份。

2020年2月3日早上,被告人應某通過微信、社交軟件結識了被害人吳先生。應某從對方的口中得知,他急需要購買一些口罩。

審判長:起訴書指控,你和被害人是通過微信和其他的社交軟件認識的,是吧?

被告人:他主動跟我說話。

審判長:現在是疫情發展時期,被害人是急需口罩用的,所以他提出來問你,能不能弄到口罩,是這樣吧。

被告人:嗯。

看到對方急迫的需求,被告人應某發現了所謂的商機,他向對方虛構了自己的身份。

審判長:後來你虛構了哪些身份?

審判長:鄞州二院的一個女護士的身份是嗎?

被告人:還有倉庫管理員。

公訴人:(他謊稱自己為)鄞州二院的護士,加被害人為好友後,告訴他有可以購買口罩的途徑,遂被害人叫其購買口罩。

應某向吳先生透露,自己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當前,吳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應某給出的價格的確比市場價低很多,於是,吳先生嚮應某提出要購買1萬個醫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發給周圍的親友。緊接著,應某換了一個微信號,虛構了第二個身份,也就是“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與對方聯繫。

審判長:還有一個倉庫管理員,兩個身份是嗎?

被告人:對的。三次。

公訴人:被告人應鑫迪使用的另一個微信編造自己是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的身份,與被害人吳鵬飛交易,吳鵬飛支付給應鑫迪1320元、4600元和375元三筆費用,共被騙6295元。

收到被害人的錢後,應某就與對方停止了聯繫。2月5日,被告人應某被警方抓獲。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應鑫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對於這種行為應當從重處罰,另外被告人應鑫迪具有坦白的情節,依照刑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應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應某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應某認罪認罰,且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根據刑法、及兩高關於辦理妨礙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作出判決。

審判長:判決如下:被告人應鑫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院認為,在全國一心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被告人的行為是要依法嚴懲的。

審判長:在當前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被告人卻利用大家急需口罩的心理,所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從嚴從快的部署,量刑上依法是要嚴懲的。另外根據兩高關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是對這種行為要從嚴處理。所以我們對本案是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嚴懲。

在兩起案件中,利用疫情防控物資進行詐騙的被告人都依法受到懲罰。我們也注意到,這兩起案件從立案偵查到宣判,只用了數天的時間。這樣的快捕快訴機制在當前疫情防控期間的意義是什麼?我們來看法學專家的觀點。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這些犯罪活動都是利用疫情提供的機會,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它是利用人們現在對於口罩的需求,虛構實事進行詐騙活動,那麼像這樣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對於整個疫情防控工作起到嚴重的干擾作用,需要及時處理。那麼這種及時處理,在批捕和起訴環節就體現為快捕快訴。

專家表示,兩起利用疫情防控物資進行詐騙的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它們的案情並不複雜,在取證方面的任務量不大,因此,對由偵查、捕、訴、以及審判等環節構成的整個刑事訴訟流程,及時進行處理,對於疫情防控工作是有幫助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對於與防疫有關的一些違法犯罪,在進行加快進度辦理時,有兩個方面非常重要,一個方面就是對於犯罪行為要加以懲罰,另外一個就是對社會發出的一個信號,即對於違法犯罪行為將會嚴懲不貸,那麼這樣的話就能夠發揮刑法的一個預防作用。所以對於在疫情期間發生的,對於疫情防控產生危害作用的一些違法犯罪及時處理的話,也可以及時的向社會上蠢蠢欲動的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人發出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期間,法院採用網上審理的模式,讓人們在無接觸的條件下,進行一場庭審。那麼,這樣的無接觸庭審又可以發揮哪些作用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互聯網法院的這種網上審理模式,一下子顯出它的優勢,那麼可以使人們通過不接觸的方式,就可以完成一場庭審活動,同時也可以使案件不至於過分的延宕造成久拖不決,而且有一些案件可能需要及時的來進行審判,它使我們這個審判活動,不因為疫情的存在而停擺,那麼在防疫期間,它可以發揮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使我們的司法權呢,能夠正常的運作。

疫情突如其來,但越是非常時期,越是不能因為防疫物資的緊缺,因為民生物資的緊缺,而擾亂我們的市場秩序,擾亂我們的民心。依法防控人人有責,各類防疫事項工作的展開都應在法治的軌道上統籌推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