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驛站】劃重點!這些社區疫情防控法律知識要了解!

當前,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全國人民正在全力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為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瞭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您劃了重點——這些社區疫情防控法律知識您一定要了解!

【普法驛站】劃重點!這些社區疫情防控法律知識要了解!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來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區的來京人員在防控疫情擴散方面注意事項有哪些?

    從疫情發生地區回京的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居家觀察14日,每日向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健康狀況,配合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狀況的隨訪或者電話詢問等。

    從疫情發生地區來京的人員,應當本著對自己和他人健康負責的態度,在到京14日內,每日早晚主動接受體溫監測或者自行進行體溫監測,儘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外出時應當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

    前述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應當立即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並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等狀況的詢問。


    請廣大市民朋友

    積極配合社區開展的疫情防控工作

    儘量減少外出活動

    避免參加聚會集體活動

    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

    共同守護我們的美好家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