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房屋出租人履行疫情防控責任有關工作的公告(第12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大慶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第16號公告的要求,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含自然人和經營房屋租賃業務的企業,下同)必須履行疫情防控責任,積極配合社區和相關部門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向承租人宣傳疫情防控相關要求,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社區如實提供承租人相關信息。

  二、經營房屋租賃業務的企業,要明確防控責任人,做到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好社區及相關部門要求的各項防疫工作。要對承租人相關信息進行登記造冊,加強聯絡溝通,定期報送人員變動等情況。

  三、房屋出租人要及時詢問和掌握承租人的健康狀況,發現承租人有發熱、呼吸道感染、其他明顯不適症狀的,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社區報告。

  四、承租人為從外地返慶或來慶的,房屋出租人應監督其自行居家隔離14天,並督促承租人向所在社區主動報備相關信息。

  五、房屋出租人應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六、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疫情防控責任,發生疫情未及時報告的,將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紅崗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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