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用户70953408125


扫黑除恶,物业当先处理!


缘福88179


你好,首先纠正一下,小区的停车位并不全是业主所有,另外一个并不是物业在进行买卖,具体原因如下:

小区停车位有哪些?

在我们国家主要有四种停车位: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的成本当中,则使用权的归属也随之转移);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

物业公司有买卖资格么?

我们看所有的车位,里面并没有物业可以插手的地方,因此物业是没有资格对停车位进行买卖的,至于有些人说物业在卖车位,最有可能就是开发商通过授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买卖,合同上的卖家也只能是开发商。

物业能否收取小区停车费?

物业收取停车费用,是有先决条件的,应当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如果小区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是我的回答,若有疑问,欢迎私聊。


乔也法律


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网友说:

物权法规定了小区的停车位是应该首先满足全体业主的需求,而不是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以题主不要搞错了定义。

一般情况下,小区的地下车位和私家车库,都是开放商自己建的,这个时候,所有权和处置权都在开发商。开发商有权买卖和租赁,业主无权反对和干涉。

但小区的地上公共车位,有些是划分在均摊面积之内,而有些则是所有权在开放商的。所以,已经算在均摊面积之内的,贵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有权管理和规划。

在管理和规划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所以物业就有权对停车位进行收费管理。

当然,如果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没有算在均摊面积之内,那物业就更处置权了。

如果大家都乱停乱放,岂不是一团糟。

所以,必要情况下,还是由物业来进行管理比较好。

网友说:

《物权法》当中是没有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规定了车位、车库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求,但是具体的归属问题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不能将小区车位一概归为业主所有。

1、地上车位

如果是小区当中的地上车位属于谁,需要看地上车位在建设规划当中是否算作了业主购房时的公摊面积当中,如果算作了公摊面积,那么就相当于所有业主一起购买了地上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并没有列入公摊面积当中,那么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可以将车位管理权交由物业或者自行出售、出租。

2、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一般分为开发商自行建设的车位,一般不属于小区配套设施也不属于公摊面积当中的车位,一般产权属于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处理。

3、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属于城市人防工程当中的一部分,其产权比较特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它的使用管理权一般是交由开发商行使的,并且国家是支持并鼓励的。需要注意的是人防车位不能买卖只能租赁,并且由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

所以,在有些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可以收费买卖车位的,但是需要由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如果没有就是违法行为。

网友说:

不管法律规定没规定。小区的一切都不可能是物业公司的。所有权应该是全体业主。业主有权力让物业公司滚蛋。而物业公司没有权力让业主滚蛋。物业公司所有的收费必须由全体业主同意。否则是违法的。物业公司是业主花钱顾来服务的,而不是管业主的。物业公司不要喧宾夺主。物业公司是市场化行为,是谁强迫普通百姓和穷人用物业的?社区为什么就不管了?

网友说:

我建议,每个小区建好未使用之前或最初使用期里,小区建设方应该向社区办理小区基本情况的图纸移交和文字移交,让小区了解该小区基本情况,对今后管理胸中有数,也防止物业公司今后的侵占,改建等现象,对物业的监督也有好处。

我是玖阳,一个兼顾实力与低调并存的资深交易者。中国贵金属协会高级分析师,证书编号MFP0010878,黄金原油外汇投资理财顾问,文章无所谓鸡汤和一切陈词滥调以及虚名,用简明图表,加逻辑分析,以达行之有效的资产累计方式。


指微金融


物权法规定了小区的停车位是应该首先满足全体业主的需求,而不是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以题主不要搞错了定义。

一般情况下,小区的地下车位和私家车库,都是开放商自己建的,这个时候,所有权和处置权都在开发商。开发商有权买卖和租赁,业主无权反对和干涉。

但小区的地上公共车位,有些是划分在均摊面积之内,而有些则是所有权在开放商的。
所以,已经算在均摊面积之内的,贵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有权管理和规划。

在管理和规划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所以物业就有权对停车位进行收费管理。

当然,如果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没有算在均摊面积之内,那物业就更处置权了。

如果大家都乱停乱放,岂不是一团糟。

所以,必要情况下,还是由物业来进行管理比较好。


老徐说事999


小区不仅地上停车位为业主共有,地下停车位也与地上停车位一样应为业主共有!

隨着时代的发展、汽车的普及,停车位建设已成为现代居民小区的必备配套的公有工程之一,犹如给排水、供电、气、供热、通讯、电视、道路、草坪、健身房、传达室、文体活动室等工程均为小区的必备配套公有工程並为业主共有,因为这些在小区规划设计中早就确定了,並纳入工程预决算造价之中,是小区房产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一旦购房,业主同时取得了小区道路、草坪、广场、蓝球场、乒乒室、传达室、健身房、其他文体活动室、供电、给排水、供热、电视、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共有权,因停车位也是公共设施,所以同时也取得了停车位的共有权……。

凡是规划设计确定的並纳入小区工程预决算造价之中的工程项目,均是小区工程的不可分的组成部分。除业主购得的住房为私有外,其他为住房配套服务的工程设施均为业主共有,如小区道路、草坪、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电视、等均为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与道路、草坪、给排水系统……等性质一样,当然也为小区居民共有,不可能是例外……。

现在开发商利用自已管控的物业,将小区公用工程中的属于业主的停车位,截留下来作私有,卖、租、管,相当于截留业主的草坪、道路(如占半条道路作停车用,再收业主的停车费),作收费而获利,显然是无权的,不合理的……。

开发商截留了业主的地上、地下停车为自巳所有,出售、出租、进行管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侵权行为,出售停车位是二次出售,是侵占,是混水摸鱼,因而违反物权法,引发物权方面的严重矛盾、混乱……。

停车位所有权的混乱现象,是设计问题、还是开发商问题,还是物权法歧义,还是有关法的漏洞,还是有关钻法规的孔子……应该或许都有,但主要原因,是开发商钻了孔子,利用自已管控的物业,截留了业主的停车位,占为私有……。

其实这问题好解决,只要纠正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即可,今后法规明确,停车位是居民小区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的配套工程,同时纳入小区工程规划设计预决算总造价之中,並作为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的定价的依据,停车位一律属于业主所共有,否则发生开发商越权在业主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地上、地下停车位为开发商自已所有……。

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即开发商没有通过规划设计,而自费擅自在业主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地上地下停车位的可能是不存的,也就是建造的地上、地下停车位是未经规划设计,並未纳入工程预决算之中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所以凡是小区的地上地下停车位是经过规划设计,並纳入小区工程的预决算中的,一定是小区建设的组成部分,否则建造的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属违章建筑,是非法的……。

总之地上、地下停车位均为现代居民小区房产配套工程之一,並纳入小区房产工程规划设计及工程预决算总造价之中,构成小区住房总造价的一部分,犹如,水、电设施、道路、草坪,广场等……业主虽未直接购买,但均为购房业主所共有,所以买了小区住房,小区配套的公有停车位也同时取得所有权……。


波茨开罗


其实关于“小区内的停车位归业主所有,物业是否能够收费买卖”的问题,我们先来看物权法的相关解释: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小区内的停车位是部分归业主所有的,并不是全部,也就意味着部分共有车位物业是没有权利出售的。所以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业主所购买的车位是否是业主共有的,本身可能就是免费的。我们来看看哪些情况是物业无权干涉的。

1、公摊的地下车位

有些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就明确说明了地下停车位已经算在全体业主购房的小区公摊面积里了,签订合同以后从法律上说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就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开发商就没有权利把产权转让给任何物业或个人。而物业公司只能通过与业主协商对停车位的使用权收取管理费,但绝对不能买卖。

2、路面停车位

也就是《物权法》中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绝对是归业主所有的。像小区所辖内的沿街道路、小区内道路、公园绿地等等,停放车辆所产生的收益可以由业主和物业协商分配。

2、人防停车位

这一类车位比较特殊,如果是建在小区内,产权也是归政府所有的。国家也秉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但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转让权。虽不是业主共有产权,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或物业承租。有的开发商打着出租70年看视产权使用期限的变相出售产权,而国家规定租赁期最长是不能超过20年的,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是无效的,所以这点值得注意。

一般情况来看,小区里的部分停车位都是需要购买的,并不是所有停车位都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而当出现异议时应注意以上几种停车位产权类型,了解清楚才能避免跟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MR火羽白


房产从业10年经验的我来啦!解决购房问题,必须有我!


车位也是看性质的,不是所有的车位都是归开发商,也不是所有车位都是归全体业主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规定是这样的: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属于开发商的车位才能买卖,属于所有业主的车位开发商没有资格买卖或出租。


商品房配套的地下停车库,通常都是产权车位,即开发商可以买卖或出租的车位。


产权车位的期限和房子一样是70年,期满自动续约,还是相当靠谱的


地下公摊车位归业主共有,业主大会自己决定使用方式和收费标准。


人防车位属于国家,这类车位只能租,且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地上规划内的车位,开发商可以出租,规划外的,除非经过业主审批不然是不能买卖、出租的。


51哇房


关于“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说法,并没有找到出处。

买房子要付出很多钱,然后才有了产权证,房子才属于业主。没有支付还想拥有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怎么可能有这么好的事情发生。

所以,“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个前置,本身就站不住脚的。

物权法倒是有规定,小区内的车位首先要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小区的车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

实际上,车库一级停车位,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并不属于业主所有,所以物业公司可以做收费买卖。

这个收费买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车位出售,一个是管理费收取。

车位出售是产权的转让;管理费收取是单纯的每个月车位租金等,也就是物业负责卫生、安全等事宜的费用。


波士财经


《物权法》当中是没有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规定了车位、车库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求,但是具体的归属问题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不能将小区车位一概归为业主所有。

1、地上车位

如果是小区当中的地上车位属于谁,需要看地上车位在建设规划当中是否算作了业主购房时的公摊面积当中,如果算作了公摊面积,那么就相当于所有业主一起购买了地上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并没有列入公摊面积当中,那么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开发商可以将车位管理权交由物业或者自行出售、出租。

2、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一般分为开发商自行建设的车位,一般不属于小区配套设施也不属于公摊面积当中的车位,一般产权属于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处理。

3、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属于城市人防工程当中的一部分,其产权比较特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它的使用管理权一般是交由开发商行使的,并且国家是支持并鼓励的。需要注意的是人防车位不能买卖只能租赁,并且由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

所以,在有些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可以收费买卖车位的,但是需要由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如果没有就是违法行为。


东友律师团


对于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都是业主与物业争论不休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因此,业主想拥有车位还是需要进行购买的,由业主自行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并且也并非要求建设单位必须等全部业主都完成购买后才可以对外出售、出租的。

但是,若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其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则不具有出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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