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裁員,但不會直接裁,是通過調崗或是回家休息兩個月逼迫員工自動離職。該怎麼辦?

大大大的小綿羊


公司想合法裁員,這個是常規套路。如果調崗,需要和員工協商達成一致;如果休息兩個月,還需要按時發工資,過了兩個月還得和你協商。

希望以上能對你有幫助。



自由守夜人


你好,公司不直接裁員,而是通過調崗或者是讓員工回家休息兩個月迫使員工主動辭職,從而達到裁員的目的。看似做的天衣無縫,其實很好破解。記住一點,要調崗那就要跟你協商達成一致,否則調崗無效;讓回家休息兩個月,很好,那就要求工資照發。


我告訴你,公司想要裁員,最慣常的做法就是用調崗的手段,但這個調崗可是很有技術性的操作方法,用得不好反而會傷及自身。從實際的公司調崗做法來看,很多公司為了達到裁員的目的,往往都是迫切的調崗,強制性的調崗,單方面的調崗,不管你員工願不願意調崗,一句話或者是一紙調令直接把你調走。公司的這種調崗做法,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制度內容上都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員工是可以直接到勞動部門投訴維權的。只要你掌握了公司切實的違規調崗證據,一告一個準。


至於讓你們員工回家休息兩個月,從而逼迫你們員工自離,我覺得你們公司想的太天真了。你要記住,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員工休息的,公司必須給員工閒發工資,頭一個月按正常勞動的工資水平發放,第二個月按最低工資發放。所以,如果你們公司只是讓你們員工回去休息,不給你們發工資了,那行,你們等到休息完兩個月後,直接回公司上班。如果那個時候公司不要你們了,可以直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補發休息的那兩個月的工資,同時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在企業幹了幾年,就支付你幾個月的補償金。如果公司既不給你補發工資,又不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二話不說直接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上述權益,你鐵定能贏。


公司想要裁員,又不想給補償,然後就想一些手段,比如調崗或者是給員工放長假,想以此迫使員工主動離職,這樣的做法我見的太多了。我一般都是告訴員工們一定不要主動辭職,遇到調崗就一定要掌握公司違法調崗的證據,遇到放假長休就一定要工資發工資,只要掌握了公司逼迫員工離職的有效證據,就可以大膽維權,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

囿於篇幅所限,一些具體的維權做法和證據收集方法不能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留言探討。


Sir聊HR


都說勞動法是保護弱勢群體,可企業也總有應對之道。不直接裁員,逼迫員工自動離職對企業來說就是成本最低的一種方法了。

不過,這樣做真的就是一個完美無缺的方案嗎?我想肯定不是的。

下面,結合我多年做HR的經驗,說說對這個話題的一些看法。

一、根據勞動法,經濟性裁員需要有特定的條件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經濟性裁員的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經濟性裁員經濟補償:

因為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勞動法的規定來看,單位要經濟性裁員並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這也可以看出為啥有些企業想變著法子來讓員工主動辭職。

二、企業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形

與經濟性裁員不同,如果是單個員工被企業解除,適用的情形是有所區別的。

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如果員工沒有以上情況之一,單位就以所謂的“裁員”名義解除勞動合同,那都是非法解除,需要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

三、通過調崗或讓員工休息的方式逼迫離職,也不合法

首先,員工的工作崗位是與企業在勞動合同中進行書面約定過的。企業如果單方面就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那就是違法了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合法。

除非企業可以舉證說明員工不能勝任當前的工作,那麼才能將其調整到相近的崗位上去。

我以前就給一位網友做過勞動法諮詢,他說公司領導單方面把他的崗位從銷售調整到了門衛,該怎麼維權。

我建議他可以進行勞動仲裁,沒有證據表明他銷售崗位不勝任,並且調整的崗位差異太大,未經本人協調同意,這樣做當然不合法。

還有的企業想強迫員工在家休息,不發工資也是違法的做法。

員工沒有出現工傷、生育或醫療期等特殊情況,當然有根據勞動合同參加合法勞動的權利,這樣強令休息相當於剝奪了他勞動的權利!

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企業不僅要恢復工作崗位,還要補全其正常的工資。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分析和建議,主要也是把勞動法有關條款給大家做個解讀。希望可以幫助到需要的人。

作者:丁路遙知事,頭條職場教育領域自媒體營銷號TOP5,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資深職業規劃師,高級培訓師,多家頭部平臺簽約作者,歡迎點擊關注我。


丁路遙知事


頭條厲害,我剛經歷過。我今年39歲了,進公司6年。當時這公司跟車管所有業務,弄了個車輛落戶點。可能當時收費的員工賬目亂,跟車主發生吵鬧,影響不好。然後領導通過我老公喊我進來上班。這裡插一句,真的後悔死了,當時我在的一個大型超市,上班時間自由,可以管娃娃。來到這公司後,一直努力工作,主動做事情。六年,請過兩天假,娃娃畢業家長必須到場。呵呵,後來最近兩年,小主管拉幫結派,處處給我小鞋子穿。我會的,不安排,不會的直接安排。以前說的收費,直覺拆了,叫別的收。我一直內疚開始,後來一個村的員工都來軟的,硬的欺負我。我現在到平靜了,鬧吧,我一個結了婚的,怕你們沒結婚的。你不要臉,我怕啥。辭職不按正常流程走。都是偷偷摸摸的。因為我的事情,老公找過幾次領導。我現在就是,要走可以,按程序來。要欺負我,放馬過來。光腳的不怕你穿鞋的。


心舞飛揚JL


去年我們公司也裁員。我們部門領導老周(脾氣好,和員工關係很不錯,我們私下都叫他老周)就遇到了這種情況,堂堂一個經理,被那些空降軍搞去做基礎工程師的活。每天給很多活幹,週末天天加班。其實我們大家都看的出來,是公司變著法想趕我們領導走。我們領導心裡當然也清楚,但是他想要拿到公司的賠償金,當然不肯主動辭職。

不過最後結果挺好,公司在壓榨了他幾個月後,主動賠錢他讓他走了。

在公司主動賠錢讓他走人之前,我們領導主要做到了以下幾點:

1.心態好,能伸能屈

公司給老周安排了很多事情,最忙的時候忙到連著上了快一個月的班。但老周還是笑呵呵的,用他的話說就是:“哪裡工作不是工作,是工作就沒有輕鬆的。”

領導找茬罵他,他就聽著,也不往心裡去,真的不開心就去跑步解壓。聽領導罵完了繼續說自己下一步的工作計劃,請示是否可行,可行他就做,不可行就領導讓做什麼他就幹什麼。

反正他也知道,重拳打在棉花上反而是沒什麼力道的,大丈夫能伸能屈,公司真想辭了他,他也樂意,畢竟他那個職位賠的也不少。

2.不讓公司抓到錯處

就算心裡想走,在沒走之前,還是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一是因為自己的職業操守,二是因為不想讓那些空降領導抓到小辮子,有理由趕他走。

正常來說一個公司就算是想耍無賴,也得想個由頭,至少明面上要過得去。不然做的太過分,還是會擔心引起勞務糾紛的。

所以,在職的時候,做到不給公司這種“由頭”是保護自己的一種必要手段。

3.“熬”也是解決事情的一種好方法

老周不走,那些空降領導就沒理由安排自己的人來接手他的職位。要是一直讓老周幹些無關緊要的工作,還發著高工資,公司的高層也不是傻子,這筆賬算下來虧得肯定還是公司。

在看到“逼”不走老周後,公司的高層在一次小長假後的第一天就約談了老周,賠錢讓他走人了。

這整個過程,如果老周沒有熬住的話,估計也是自己辭職走了。(公司那個時候有很多人覺得環境變了,乾的不舒服主動辭職了)


隨後老周也很快找到了新工作。其實,像老周這樣熬到最後的人其實不多,很多人是看到公司的風向不對就趕緊找好下家,自己走了的。不管是找到下家自己走了也好,還是熬到最後的公司賠錢的也好,他們其實都是提前做好了準備。要不決定死撐到底,要不及時止損,趕緊找到新工作開始新生活。這兩種都算是好方法,自己的職業生涯都在自己的掌控之中。最不可取的是,嘴上喊著迷茫,行動上卻無所作為,等著被別人來安排的那些人。


李照淺語


很多員工在現實工作中,都會遇到類似的和企業方進行“博弈”的事情。

自《勞動合同法》實行以來,不良企業就不敢隨意辭退員工,充分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既然主動辭退員工(非員工個人原因)需要支付不菲的補償金,很多企業就採取打“法律擦邊球”的做法,通過各類“非暴力不合作”式的職場行為,來“逼迫”員工離職。

企業方既然還顧忌勞動法的相關法律法規,那麼有理有據地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理所應當,

針對企業的“逼迫”行為,勞動者想頂住壓力,最核心的是想清楚“三個是否”:是否有意願、是否有意志力、是否值得

從過往的工作經驗來看,企業方採取各種逼迫行為,其目的無外乎讓員工覺得乾的不開心、也賺不到錢,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都是在“拿時間換金錢“,只是看誰覺得“時間”更寶貴。

一般來講,企業方所要付出的成本更大,因為一方面需要付出時間成本,另一方面還要繼續付出金錢(工資)成本,與此同時,還要支付因此導致的工作質量有待監督、勞資關係有待解決、企業名譽、給團隊帶來的不良影響等隱性成本。

所以,“三個是否”想清楚了,這件事就簡單了。

因為企業和員工間真的“槓”到底的話,企業方一般到最後都會選擇答應員工的訴求。當然,過程中到底需要勞動者“煎熬”多長時間,和企業方的容忍度、帶來的負面影響、額外增加的管理成本、責任人承擔的壓力都有關係,一般從3個月至1年時間不等。

如果做好了和單位“硬扛”下去的打算,作為勞動者至少要做到以下2點

1、調整好心態,不會產生精神壓力,更不會因此搞亂整個生活。

在企業逼迫過程中,除了企業可能故意找茬挑毛病,以便可以按照規章制度直接開除外,勞動者可能還會面臨同事的孤立、不理解甚至冷嘲熱諷。

這就要求勞動者能夠有良好的心理預期,應對各種精神上的壓力與挫敗感:

  • 要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做事認真嚴謹,避免留下“把柄”,讓公司有機可乘。

最基礎就是不能出現遲到早退、工作期間瀏覽網頁、玩手機、長時間不在座位、在辦公區嬉笑打罵等容易被挑出毛病的行為。
  • 做好會被領導挑刺,公開責罵羞辱的可能性。

很多時候,因為語言的博大精深,領導言語故意很傷人還無法反駁,頂撞上級或者甩手不幹,只能正中企業“圈套”,對於心理敏感、自尊心強的朋友來講,這一關是最難“熬”的。

  • 做好有“勢利小人”或者不瞭解真相的同事,冷嘲熱諷,輿論一面倒式的指責與辱罵。

“輿論是可以殺人的”,作為企業一方,具有絕對的優勢在輿論上造勢和宣傳對員工不利,這個時候作為員工,在公司呆的每一分鐘,可能都會覺得有人指指點點,尤其是還都是在背後議論的多,無法予以反駁和解釋。

這種被人冤枉、無端指責、懷疑,還無法反駁、解釋的憋屈心理,是很多員工選擇不再和企業“耗下去”的主要原因。

2、瞭解學習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做到進退有據,並利用法律適時反擊。
如果說第一點還是“被動防禦”,那麼第二點就是要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並能清楚的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以題目中的情景舉例,如果懂得一些勞動法,可能就不會覺得企業的做法難以應對,甚至可以說,在不良企業的各種小動作中,這兩個動作已經是相對來講最容易應對的了。
  • 比如調崗:依據法律規定,崗位的調整是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否則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
在崗位的調整的定義上,既包括常規的與合同簽約的崗位不一致的調整,也包括簽約的崗位名稱下具體的工作內容的變更
打個簡單的比方,雖然同樣都簽署的是人力資源崗位,但是員工過往所有的工作經驗及崗位經歷都是在招聘的工作職責上,現在突然要調崗說要做社保、公積金的繳納工作。在司法實踐中,企業方很難證明自己不是正常的調崗行為,這類調整也會被仲裁或法院判定為事實上的崗位調整,必須與勞動者進行協商才能調整。
  • 比如放假:依照法律規定,非勞動者原因的停工,企業也是要按照工資標準支付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一個支付週期,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所以對於大部分勞動者來講一般就是指一個月。(實行以周/日支付的指一週、一日)

按照這個規定,至少停工放假的第一個月要支付足額的勞動合同規定標準,超出一個月的,即使不提供勞動合同,也應按國家規定辦理。(這個國家規定更多是指各地自行制定的法律法規,一般是工資標準的70%或80%、或者是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即使不幹活,公司選擇主動給勞動者放假,勞動者也有錢可拿。

結語

以上,只是分析了假設選擇要和企業“硬槓”到底的做法,但是從過往工作經驗和接觸的情況來看,子佳建議勞動者做好兩手準備:

積極尋找外部機會,同時保證內部不犯錯;找到合適的工作機會,如果補償金額不是很大,沒必要再和企業“耗下去”。

  • 一方面,“耗下去”的心態容易摧毀多年良好的工作習慣和工作狀態,很容易變成常態難以扭轉,緊張、有序、認真的工作狀態也難以回覆;


  • 另一方面,一個人最寶貴的永遠是時間,企業方損失的無非是“金錢”,而個人損失的不可逆轉的“青春時間”。

舉個極端例子,假設員工不是工資極高,大家彼此耗了1年甚至2年時間:

對於企業方:員工必須要保證基本的工作狀態和產出(以免被抓把柄),其還有工作成果的收穫,損失並不一定會太大(頂多是覺得性價比不高);

對於勞動者:容易喪失外面更好的機會,而且“耗著”的這兩年,大概率是以基礎工作為主。以當今職場競爭的殘酷程度,多耗1年,對於個人的成長都是巨大的損失,甚至會錯過未來衝頂職場高峰的機會。

在職場越往上晉升,對於高年齡段的人的要求就會越嚴苛,很可能一個人的晉升機會就真的是差在這2年耽誤的光陰上。


我是子佳看職場,大型集團企業HR總經理,聚焦求職面試、加薪晉級、人際關係、勞資糾紛問題,關注我,我們一起職場前行

子佳看職場


這個問題,我親身經歷過,但我都順利熬過來了,直到現在,在公司工作了6年了。現在給大家分享一下。

2014年,我入職一間公司,一直誠誠懇懇,兢兢業業。然後,半年後,我懷孕了。當時領導常年出差在外,我也一個月也沒見上領導一面,因此,領導很久才發現我懷孕了。

然而,幾個月後,公司大改革。那時,我剛好快臨盆了,領導找到我談話。

他委婉地說:恭喜你啊,祝福你能順利生產,生下一個肥肥胖胖的寶寶。

接著,他又提到,公司最近改革,把產假縮減了,沒辦法,私企就是這樣的,所以,看看我能不能接受。

言外之意就是,我接受的話,就要忍受公司對我產假的剝削,本來有100多天的產假,縮減到30天。如果我不接受,那麼就自動申請離職吧。

公司這招真絕啊,不敢強制辭退一個孕婦,而是縮減孕婦的福利,間接逼孕婦自動離職,這樣公司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那一刻,我就考慮到公司有這麼一招,我也不會上當。當時,我就說:沒關係的,我家距離公司比較近,我可以利用午休時間回家看我的寶寶,我也不會耽誤工作的。畢竟,我還要賺奶粉錢的嘛。

聽到我這麼一說,領導也沒意見了,就當我自願接受30天的產假吧。就這樣,我就一直在這家公司工作6個年頭了。

我以過來人的身份說說,如果公司有意思通過調崗降職,或者逼你回家休養,就看看你的意願如何。

如果你是不願意離職的,那麼,就死磕到底,像我一樣,無條件接受公司的安排,公司也拿你沒辦法,但是,接下來你也要承受起折磨。公司肯定會縮減你的福利,待遇,增加你的工作量等手段來迫使你“投降”。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你要有心理準備去迎接這些“刁難”。

如果你也打算離職的,那麼就跟公司協商好條件。而且,關鍵也是不要出差錯,有差錯的話,容易被公司捉痛腳,想隨時炒掉你也是有可能的。


羊仔的職場之路


這要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看你想不想留在這個公司,另一方面的話是你想不想爭取裁員的一些補償?

你想不想留在這個公司?

如果你想留在這個公司的話,那實際上你面臨的危機是老闆可能覺得你的能力不行,就是在眾多員工當中,你屬於末位淘汰的人員。

那這樣子話,老闆可能會通過調崗,把你調到邊緣崗位,其實是給你時間,你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增強自己的實力,好好學習,爭取讓老闆看到你的能力,然後再回歸到更好的崗位。

或者老闆讓你回家休息了兩個月,可能你休息兩個月之後,回到公司會發現已經沒有你工作的崗位了。因為這個時候公司會找其他人接替你的工作,或者公司把崗位給撤掉了,那你回去上班的時候,發現已經沒有你的工位了,那這個時候你就不得不被離職,或者厚著臉皮硬撐下來。


如果你不想留在這個公司的話,那實際上是很簡單的事情,老闆把你調到邊緣崗位,那是給你時間去準備,跳槽到下一份公司,或者是在職找下一個新工作,相當於帶薪學習,在職找新工作,我覺得這是非常好的一個機會。

或者老闆直接放假兩個月讓你回家,那你可以專心地找工作,而且你可能是有底資可以拿的。那你利用這兩個月投簡歷面試,找到下一份工作之後再辭職。

你想不想拿到經濟性裁員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法規定,對於無過失裁員的話是會有經濟補償的,N+1個月的補償金。所以取決於你要不要等待賠償金。

如果你不想要賠償金的話,那事情很好辦,你在這段時間找到新的工作,然後申請離職,好聚好散,那就什麼事都沒有,非常簡單。

如果你想要得到補償金的話,你一般只能等公司通知你被裁掉了,然後公司安排你調崗,你就只能服從安排,公司安排你回家休息兩個月,休息完依然要回去上班,臉皮要厚一點。

你可能調崗之後,你的薪資會變得很低,因為老闆可能會壓低你的薪資,逼你離職。

總之就是想要補償金得耐得住性子,耗得起時間。

最後具體怎麼做,還是要看你自己怎麼選擇,祝你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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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的小世界


我的親戚就遭遇過這種情況。

今年年初,他所在企業效益很差,企業開始變相裁員。他原本是基層管理人員,在該崗位幹了很多年,被下調到車間,從事一線操作。親戚明知是企業變著法子辭退他,所以乾脆遞了辭職報告。

像我親戚這樣,企業在效益不行的時候,為了避免對勞動者進行賠償,通常採用變相裁員的方式,逼迫員工自己主動離職。

那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穩住,不要主動辭職

首先要知道,公司通過調崗或是回家休息兩個月逼迫員工自動離職,這是為了逃避賠償,千萬不要進入圈套。在這期間,需要調整心態,穩住情緒,盡最大努力不犯錯誤,讓公司挑不出毛病,等著公司主動找你談辭職問題。

二、面對裁員,需要注意什麼

1、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裁員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這是法定的必經程序,很大程度決定著裁員決定的合法性。

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2、 弄清自己是否屬於不得裁員的範圍

《勞動法》規定,有以下對象不得裁員:

0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0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0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0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0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企業不符合裁員的標準,有理有據地向企業追索賠償金是最有利的方案。

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面對裁員,作為勞動者應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1、獲得經濟補償金

這是最基本的,即俗稱的N+1。經濟補償金N根據工作年限的長短而不同,如果企業不提前30天通知,可以多支付一月工資,即+1。

2、是否交夠了社保

現狀有不少企業,每月從職工工資里扣除了社保,卻並沒有上交。所以,一定要注意,用人單位是否為你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

希望以上分析對題主有所幫助。

歡迎關注@焱公子,十年500強,專注寫職場,每天與你分享職場乾貨與成長心得。

焱公子


這個問題,我同學前段時間剛遇到過。

他們公司從去年開始就陸續裁員。然後,不斷有老員工被裁掉,到今年上半年那些資歷老的員工已經被裁掉了一半了。說實話,被裁掉的人比沒裁掉的幸運點。因為公司主動裁掉的那些,都是按法律規定正常付薪和賠償的。

而那些留下的員工,除了整日擔心受怕,還比之前多做了一倍的活。最關鍵的是,公司好像也不想留他們,實際想他們自己主動走。因為剩下的這些人資歷更老。如果公司主動辭掉的話,公司要付更多的賠償金。

而且,公司還三天兩頭出新規定,提高工作要求。一會要求晚上和週末必須加班;一會又規定出現一個錯誤扣當月工資百分之十,三個錯誤直接走人等規定。

同樣的工作原來需要10個人,現在只安排給5個人做,而且完工時間還不變。 按理說,工作強度變大了,工作要求更嚴格了,那怎麼得也漲點工資吧。

根本不可能。

因為公司實際是在變現攆人。

我同學就是剩下來的那些人中的一員。他開始也猶豫是否主動跳槽。他感覺,自己主動走吧,又虧了一大筆賠償金。不走吧,公司這樣也不會有長遠發展。走與不走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而且自己在這裡待的時間越長,出去找新工作的成本就越大。

所以,他考慮了一個月後,終於決定走出去。

當然,他沒有裸辭,是邊工作邊找的。很快,他找到工作就辭職了。新工作待遇是原先的兩倍,這樣算下來,還是划算的。畢竟賠償金只能拿一次,而新工作是可以每月都有工資拿。

要不然,總待著這也不是個事。

其實,這件事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1.如果以你現有的能力,找個新工作很輕鬆的話。

那趕緊辭職,千萬別耗著。這樣耗著,性價比太低了,而且人還會特別焦慮。

2.如果你目前能力有限,短時間內很難找到新工作。

那麼,你可以先耗著,反正有工資拿總比沒有的好。不過,這個時候,你就要抓緊時間學習了。不管是學習理論知識,還是積累經驗,都會對你只後找工作提供幫助的。

另外,你也要一邊學習,一邊找著。因為機會這個事情說不準的,說不定有的單位就需要你這樣的人才呢。

以上就是我的建議,希望你一定權衡好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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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代,只有不斷學習的人才能逆風成長。不管是在職場打拼,還是在家做全職主婦,學習永遠是不可丟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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