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为妥善处理办案与疫情防控的关系,近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兰州市公安局会签印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移送和文书送达应坚持集中必要和“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原则,并固定专人负责案件的移送交接。

《办法》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因改变管辖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转羁押的,一律不予受理。对犯罪嫌疑人的换押、告知权利义务等事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指定专人将相关文书材料移交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由法警移交驻监所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向非在押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及向证人告知权利义务、向被害人告知权利义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工作,尽量不以当面方式开展,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公安机关要对检察机关集中办理各类办案手续提供协助。

《办法》指出,对犯罪嫌疑人提审讯问,应坚持有必要有计划有准备,尽量压缩讯问时间,避免集中、长时、多频次提审,并严格采取疫情安全防护措施。检察机关应提前与羁押场所沟通协调,公安机关应予必要配合,确保讯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办法》强调,防疫期间办理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失职渎职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谣言、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应当按照中央、高检院、公安部的有关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办法》同时强调,要坚持疫情防控与法律监督并重,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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