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乎禮”:唐律為何圍繞禮法展開——儒家孝觀念的思想產物

“一準乎禮”:唐律為何圍繞禮法展開——儒家孝觀念的思想產物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孔子所推崇的儒家的思想文化包含的內容十分豐富,其中從個體來講有仁、義、禮、智、信、恕、忠、孝、悌等德目。儒家的宗教立足的根源是人類對於生命創造者的敬畏之心和感恩之心,而儒家哲學思想中的孝道文化就是人們在表示這樣的感恩與敬畏。

《論語》中記載了不少有關孝道的言論。孔子說:“弟子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文。意思是說孝和弟是人安身立命的根基,而在孝和弟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孝親。儒家文化推崇的是生身父母是每個人生命的來源,所以要求人們必須要對於自己的父母懷有感恩和敬畏之心。

唐律中的一準乎禮精神是《四庫全書》對於唐律中儒家文化特徵所作的一個經典型概括。唐律中的一準乎禮精神是有其衍生和發展的理由所在的。首先是西周時期周天子統一之後,

周公制禮,將禮法作為統治者進行統治的標準和法則,後世各個朝代的統治者沿襲了禮法在各個社會中的適用性,之後依照各個朝廷的實際情況又分別訂立了律法,因此唐律中的禮法思想才有了繼承的源頭。

其次從唐代統治者提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思想就能看出唐代統治者遵循的思想更多是道家的無為而治,然而不管是儒家思想還是道家思想最終都可以統一為封建禮制的思想,因此唐律也是依照封建禮法制度來約束百姓們的行為和思想。最後由於封建經濟的發展,對於百姓來說,經濟方面的管制只能一邊考慮百姓們的生活狀況,一邊依照禮法進行教化。

“一準乎禮”:唐律為何圍繞禮法展開——儒家孝觀念的思想產物

其中禮法作為封建統治者安身立命的根基,律法是按照實際的社會發展情況對於禮法的進一步規範化和法律化。包括最初可以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的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的封建思想,在唐朝都融合到律法當中,發展成了更為規範化的法律標準和法則。

一、儒家孝觀念在唐律中的體現

(一)作為“十惡尤切”的不孝罪

“十惡”是古代法律中“常赦所不原”的十宗罪的統稱,其中唐律中規定的十惡分別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其中對於不孝的規定,有這樣一種說法,“善事父母曰孝,既有違規,是名不孝”。

因此只有確定了孝的範疇,才能從法律上請確定不孝的範疇,儒家思想中孝的哲學內涵發展到唐朝的時候,其實已經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狀況的發函發生了重大變化,到唐朝時,

孝與否在於是否在意志上完全遵循父母的意願而採取行動。

唐律中對與“不孝”的行為也進行了相關的界定,主要有五種表現:一、告言、詛咒父母祖父母者,是為不孝。二、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三、供養有缺。四、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五、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及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以上五種,是為不孝也。

(二)嫁娶違例

中國古代社會中,儒家的禮法思想自古有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家從父,出門從夫”。唐律中依照禮法對於嫁娶方面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特別的是,關於男女的適婚年齡到唐朝時期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因此唐律對於這一問題也做出了規定:男二十女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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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唐律中對於嫁娶不符合儒家思想中的禮制的行為也進行了明確的行為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

一、期親,是指服喪一年的親屬,按照禮制規定,成年的女孩家中若有親人去世需要守喪一年或者三年,在守孝期間不得議親。

二、男女被逼。其次對於婚姻關係的接觸也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唐朝由於經濟發展十分繁榮,所以思想文化也相對來說比較開放,所以男女成親之後可以合離,之後嫁娶自由。

二. 儒家思想會對唐律產生影響的原因探究

(一)封建禮制本身的弊端

封建禮制雖然自古以來就被認為是封建統治者統治的根基,然而三綱五常的標準從西周時期一直髮展到唐朝自然也逐漸開始顯露出其中的弊端。因此

聯繫到唐朝實際的情況和形勢,唐律實際上已經開始聯繫實際,不再僅僅是將歷史上各個朝代制定的律法單純的傳承下來,更為重要的是,即使是儒家哲學思想中的禮制文化,在不同的朝代也由於經濟政治穩定發展產生了很大的變化。

(二)政治上:君主的意志

唐朝政權是在隋朝末年封建王權滅亡的混亂局面中通過農民起義建立起來的,唐代統治者建國之後看到了隋朝滅亡的原因,因此在統治中更注重得民心,故而唐朝統治者中最為出名的思想就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包括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明古今等這些道理中可以看出唐代統治者是將百姓作為安身立命、穩定朝綱的根本。

君主在封建時代是絕對的權利與地位的象徵,而君主要想建立起自己的權威,最為有效的方法便是要肯定禮制思想的適用性,不用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的標準來約束臣民,整個社會便成為了一盤散沙,君主和皇權的權威自然是沒有辦法建立起來的。

(三)經濟上:實際問題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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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要想對百姓進行管束,還是需要依靠古代聖賢傳承下來的禮制的思想,然而封建經濟的發展在實際上也產生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不是單單依靠原來封建禮制中的三綱五常、三從四德就可以解決的,因此唐律採用一準乎禮的精神標準。

一方面通過約束徭役賦稅來減輕百姓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通過禮法來教化百姓,讓他們能夠服從唐王朝統治者的權力統治。實際上,只有百姓們能夠得到安穩的生活,唐律先不論怎麼規定,才能在有秩序的社會中建立起固定的禮法標準來約束百姓的行為,先能夠約束百姓們的行為,才能有更進一步的機會約束百姓們的意志。

三、禮法對唐律產生的影響體現在哪些地方?

禮為本,刑為用,由此可見是將唐律和禮制思想融合在一起,是將封建禮法思想規範化的法律和法則標準。唐朝律法雖然說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進行的禮法思想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實際上從編撰到施行的每一步都是圍繞著“禮”字展開的。

儒家的思想推崇“以仁治國”,實際上百家爭鳴時也曾經有“以德治國”VS“以法治國”的紛爭的局面,最終君主的意志也好,還是社會發展的規律也罷,實際上都是“以禮治國”。

(一)唐律在編纂是以禮為原則

唐律在編撰時,是依照三綱五常的封建禮制的標準,承認等級身份的不同,希望能夠用這些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和意志,從而建立起君主的權威,才能夠在百姓中立起來,不僅是皇權的威嚴,更是唐律在百姓心中的地位和公正性。

(二)唐律在量刑時以禮為標準

在中國古代的封建社會中,封建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力和權威將身份等級作為量刑的標準,等級越高,擁有的權力就越大,相應的刑罰標準也就越嚴格。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看起來是在約束天子,實際上真是高等級的人犯法,其相對應的刑法便更為嚴重,更有甚者要誅九族。

“一準乎禮”:唐律為何圍繞禮法展開——儒家孝觀念的思想產物

(三)唐律在定罪是以禮為依據

禮制作為唐律編訂的指導思想,實際上每一處規定都是嚴格按照禮法標準來訂立的,而對於不同犯罪行為的判定和刑罰,禮最後就成為判定是哪種罪責的依據。唐律深受禮法思想的影響,不會考慮到人的主觀意志,所以最後會將故意和過失犯罪混為一談,關於這一點上的矛盾,其實是無法嚴格區分和處理的。

畢竟皇權在上,許多知識口頭上觸碰到天子威嚴的,或者是無意識、無知情況的犯罪仍然是判處了刑罰,這實際上是不公平的,然而再這樣的問題上,首先還是要服從君主的權威,畢竟禮制的哲學思想最終還是要服務於封建君主的皇權威嚴。

四、結語

唐律中“一準乎禮”精神的沿襲實際上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封建禮法的必然結果,嚴格的標準化的律法是經濟發展的衍生品,而禮制思想實際上經過幾百年甚至幾千年的傳承都為能夠脫離封建君主王權單獨存在,從中應該也可以看出封建君主專制在統治時實際上是無法脫離禮法思想而存在的。

而最後迫於國家形勢的變化和發展,這樣的封建禮制肯定會與標準化的律法相融合,最終形成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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