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沒有消除時提前開工,項目經理會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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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這不是一個企業能夠承擔的責任。別說是一個企業,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也不會掉以輕心。這涉及到當事人的生命安全,試問誰能為生命買單?

一個小小的項目經理為了一己私利強行要求員工開工這種做法屬實不妥,假設因為防護不當,出現疫情的感染,這個項目經理能夠對此負責嗎?

當然作為私營業主也有自己的難處,即使不開工工人工資也要正常發放,所有的費用沒有人給這些私營業主免除,那就意味著這邊沒有進賬,而那邊確是需要面臨大筆支出。閉源開流,剛剛脫貧的一些小業主很可能因此變得一無所有。所以這事是一個兩難選擇,在天災面前需要我們共同承擔。

首先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這個非常時期,開工是絕對不可取的。其次就是在這個期間企業和員工之間可以相互理解,企業為了生存,也為了保障員工的基本生活,在不開工的這段時間企業設立一個最低的生活保障補助,員工也別要求企業按照實際工資支付,畢竟是不上班,員工是受損,企業損失更大。


百品1979


防疫期間開工,有什麼責任,讓我們看看這個案列

2月1日下午,南通通州區東社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對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五馬路村的一家工廠進行檢查時,

發現該廠內有何某、楊某、紀某三名員工提前復工正在車間趕製貨物,後鎮政府工作人員將該線索移交東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調查瞭解,該三名員工是在負責該廠車間生產的負責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復工的。

喻某明知有延遲企業復工的相關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貨物沒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復工希望可以早點趕製完工,涉嫌違反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月2日,喻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通州區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提前復工的三大責任

(一)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

(二)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在大家知道疫情沒有消除時提前開工,項目經理會承擔責任了吧?

全國: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上海市:2 月 10 日 復工

重慶市:2 月 10 日 復工

浙江省:2 月 10 日 復工

大家知道各個地方不得復工時間嗎?麻煩評論區告訴我吧


農村莊稼漢


摘抄:

提前復工的三大責任

(一)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

(二)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南訊


這個問題挺嚴肅!我要吃飯!我要養孩子!我要還車貸!我要還房貸!您所說的項目經理也需要面對上述問題吧?您的項目經理好比我的工頭,工頭通知我明天出工搬磚,還約法三章:1.出工當天必須身體健康不能有感冒症狀;2.勞保佩戴必須嚴格,線手套裡面必須套一次性塑膠手套;3.必須佩戴醫用口罩;還再三強調,誰不按照標準出工直接另謀高就!

接到工頭微信我就準備好了防護物資,即將開始新一年的奮戰。當今疫情形勢依然嚴峻,國家為企業復產復工提供了綠色通道,做為一個普通勞動者,我不能為國家做什麼大的貢獻,唯有做好自我防護,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也不給別人添麻煩。


大貓是大狼狗


最近這段特殊時期,如果有老闆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小心要被判刑坐牢!近日江蘇某區一家企業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在政府相關工作人員蒞臨檢查時被發現,涉嫌違反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2月2日,喻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某區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這也是全國首例因為提前復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提前復工的三大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純粹從法律角度分析,如果被要求提前復工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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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趙律


疫情是大事,現在都持續了,將近一個多月了。如果在疫情沒有得到控制之前,最好不要前去上班,待在家裡可以預防疫情擴散和傳染。政府部門也做了有關安排,希望中國人民一心抵抗疫情!當然在次危難關頭有人敢不聽指揮,那就得承擔責任,疫情擴散的重則!


mKhh


這個要看怎麼區分、個人認為,不復工可能企業面臨困難、有可能倒閉 ,導致員工失業,但復工也加聚人員集中,增加傳播途徑,兩難,如果疫情沒有消除提前開工,如果項目經理按規定發放防護用品,以及防護宣導到位,防護措施到位,個人認為不應該跟項目經理有關,反之,則不然


桃喜gogogo


疫情沒有消除提前開工,在沒有得到政府的有關部門批准,是不應該這樣做的,應該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在疫情傳播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必須要防護措施完善,以免影響人民的生命安全,堅決不能給國家添亂,如果出現問題依法追究項目經理的法律責任,嚴懲責任人。


環球87112306


在疫情沒有解除前,任何一個人是沒有權利去開工的,特殊情況應向防疫部門申報申請,得到批准後才能施工,這種情況項目經理是應該受到懲罰的!


大帥642


政府會要求要規定時間開工,如不按照規定時間開工的公司或廠,按簽署保證書,確保不會出現疫情病毒感染,出現了,就封廠。我廠是這樣提前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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