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價格暴漲 搭售 假冒偽劣「維權」取證困難 投訴不暢「法官」支招 依法護權

洪靚 I 作者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I 來源

導讀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突發以來,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資庫存有限、幾近脫銷,一些大型超市、商場的部分商品也顯得“緊俏”。對此,有極個別商家不擇手段牟取暴利。因此,疫情防控期間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為此,北京二中院商事法官向廣大消費者提出專業意見。

一、借你一雙慧眼,識破形式多樣的“商機不純”

當前市場上主要有以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違法行為,需要公眾擦亮慧眼:

1. 哄抬物價

疫情爆發後,防疫用品需求量暴增,口罩、消毒液、常備藥品尤其稀缺,很多商家、甚至個人囤貨居奇、坐地起價,導致價格較平時成倍上漲。據媒體報道,某藥店銷售口罩,平時網售價143元10只,當下售價850元,令人瞠目。超市裡的天價白菜、天價牛肉、天價大米也陸續被媒體曝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價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條件。商家哄抬物價,使得消費者不得不通過不合理的價格購買商品,侵害了消費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權利。

2. 搭售

由於防疫必需品的稀缺,有些商家便以必需品“搭售”非必需品。有的藥店推出“疫情套裝”,將口罩、酒精、84消毒液等稀缺的防疫用品和板藍根、抗病毒沖劑等藥品強制搭配銷售;有的知名連鎖超市在其電商平臺中,將口罩與生鮮食品以固定高價搭配銷售。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搭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自主購買商品的權利。

3.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相比抬價、搭售行為,讓消費者更為憤怒的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疫情爆發後,即有媒體曝光多起銷售假冒名牌口罩、三無偽劣口罩的事件,甚至還存在銷售二手口罩的行為。特別是網購防疫物資時,消費者只能憑藉電商平臺的展示和宣傳下單購物,無法現場查看,更增加了購買風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且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條件。防疫關鍵時期,上述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悉權、獲得商品質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權,不但會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甚至可能影響防疫“阻擊戰”的成效。

4. 惡意砍單

砍單,是指消費者網購商品,已經下單並且完成支付,商家單方以各種理由取消訂單的行為。疫情防控期間,不少消費者反映網購的口罩“慘遭”電商砍單。有的商家確係因徵收物資導致無貨可發,但仍有部分商家涉嫌故意利用虛假銷售信息吸引消費者註冊會員、故意利用促銷吸引消費者下單增加下單量等惡意營銷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家惡意砍單行為,違反雙方約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防疫不易,消費者維權亦難

疫情當前,面對商家的違法行為,消費者防疫不容易,維權更面臨著實際困難:

1. 商品真假優劣難辨

個別不良商家銷售的雖是假冒偽劣口罩等商品,但均模仿正版包裝,消費者僅靠外包裝辨別真假,確有難度,尤其是網購的消費者僅通過網頁圖片更無從分辨真假。

2. 取證無從下手

商家砍單往往只通過一條信息告知消費者,砍單通常以商品缺貨、系統出錯、訂單異常、操作有誤等為由,但由於獲取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對於砍單是否為商家惡意為之,無從考證,更無處取證,只能任憑商家自說自話。

3. 投訴不暢

即使消費者辨出了商品的真假優劣,拿到了惡意砍單的證據,抑或直接遭遇了商家抬價、搭售,最終處理也遇到實際困難。阻擊疫情的特殊時期,消費者只能靠電話、網絡投訴侵權行為,而投訴電話往往無法接通,網絡投訴的客服常常不是一拖再拖,便是石沉大海。

三、法官支招,依法護權

戰“疫”的重要關頭,消費不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更應時刻在線。

1.“溯源治理”——理性消費、妥善存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

一方面,消費者買買買要適度,不要盲目超量囤貨,給無良商家提供抬價、搭售等可趁之機。同時,買買買也要謹慎,嚴格篩選商家,仔細問清出處。

另一方面,消費者應當提高證據意識,當權益遭受侵害,要充分留取證據,為維權做準備。例如,下單的同時不忘索要發票,接收快遞時保存收貨證據,對商家的各種通知及時截圖拍照等。

2.“多管齊下”——自主維權與行政監管、輿論曝光齊頭並進。

目前,行政監管及市場執法部門已經加大了監督檢查力度,線下不定期抽查藥店、超市等特定場所防疫商品的銷售情況。消費者一旦發現商家存在侵權、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藉助行政監管和執法力量,在及時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促進市場交易有序發展。

同時,各新聞媒體已經加大了報道和曝光的力度,消費者也可以向新聞媒體提供來源,通過曝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市場主體依法經營發出警示。

3.“司法護航”——探索疫情之下司法審判新模式,嚴守最後防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遭遇侵權後,可依情形要求商家承擔退貨退款、賠償損失、懲罰性賠償等責任。《電子商務法》規定,網購消費者亦可依情形要求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或者相應責任。

全國法院已經採取積極措施應對疫情影響下的司法審判工作,改變傳統的現場立案為在線立案,同時通過線上庭審方式處理相關案件。

以北京二中院為例,一方面開啟網上立案、郵寄立案,另一方面通過12368熱線、“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北京移動微法院”等平臺開展線上釋法答疑工作,消費者可以通過便捷的司法服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原標題《戰“疫”消費有道》,刊發於“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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