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AH法治時空


根據題主的描述,家中女兒已嫁人,但戶口沒遷走,按照戶口與權益匹配的原則,村裡拆遷理應給已出嫁但戶口沒遷出的大女兒分錢,這是你家大女兒的基本權益,任何人和集體不可因已出嫁為由拒給,也就是說村裡不給你大女兒拆遷款顯然不合理。

時間來到2019年,全面落實外嫁女戶口安置問題已經成為必須實施的,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外嫁女的切實權利和利益。我們知道,在農村擁有集體戶口就意味著擁有土地承包使用權,也就意味著擁有相應的補貼、賠償等利益,而農村很多人的觀念保守,認為外嫁女就是“潑出去的水”,很多女兒也不重視自己的權利,因此在某種情況下因為外嫁女戶口嗎安置不當,導致享受不到應有的權益和利益。這也是為什麼2019年要全面落實外嫁女戶口安置的原因。

一般情況下,外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主要取決於外嫁女的戶口所在的集體。比如按照戶籍規定,外嫁女戶口是否要在結婚後遷到丈夫家裡,主要取決於自願原則,任何個人和集體不能強迫。如果外嫁女在未遷出戶口的前提下,自己戶口安置地在父母這裡,那麼外嫁女就享有孃家村土地集體的分配權和使用權,以及因土地拆遷所得的拆遷款,任何人和集體不可私自拒絕不給發放。

如果外嫁女的戶口安置在丈夫家裡,而且丈夫也是農村戶口,那麼理應享受到丈夫村集體土地分配權力和相關利益。不過題主的女兒外嫁後並沒有遷出戶口,也就意味著孃家土地分配,以及拆遷補償都有權力享受。所以題主大女兒出嫁後,村裡拆遷沒有給女兒分錢的做法顯然不合理。


李阿冰


以前農村的女人出嫁後,一般都是會將戶口遷到男方的,這就意味著女兒是真正意義上的出嫁了。不過現在很多人出嫁後,戶口還是不會遷走的,那麼遇到孃家拆遷,補償款出嫁女能不能享有呢?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可以說現在對於出嫁女是不是享受補償款,意識還是比較模糊的。從戶口上來說,宅基地是屬於一個家庭的,只要戶口本上有你的名字,那都是可以享有宅基地的權力的。

所以說遇到宅基地拆遷得到補償款,自然就是分補償款的權力了。只不過在實際操作之中,農村重男輕女嚴重,就算是戶口還在孃家,很多時候也分不到補償款的,都是父母自己留著,最後就是給了家裡的兒子了。

正是因為出嫁女的權益得不到保護,今年開始將會全面落實出嫁的戶口,出嫁女戶口落在哪裡,就那麼權益都會得到很大的保障,避免各種原因享受不到土地跟宅基地的權益,受利益受損的情況出現的。

這裡面就規定了出嫁女戶口是自願安置,出嫁後可以將戶口遷走,也可以不遷戶口。而不遷戶口的話可以享受到孃家的土地跟宅基地,未來遇到拆遷徵地都是可以按規定得到補償的。

而如果戶口遷到男方家裡的話,也是可以享受到男方土地跟宅基地的權益的。總之,未來出嫁女的權益將會得到保障的,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享受到的待遇到沒結婚時是一樣的,不會因為結婚了就減少的。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這種情況呢,都說說吧。


深山老農民


對於出嫁女到底還享不享有拆遷的補償款?關鍵點並不在於該女性是否出嫁,而是在於她是否還擁有被拆遷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權。

但是很多人,特別是在農村,一直有一種舊觀念,就是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既然你已經嫁到婆家,那麼孃家的一切財產和利益就與你無關,其實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對於出嫁女是否享有宅基地的權利,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如果出嫁女戶口未遷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土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情況下,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而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如果出嫁女已經落戶在小城鎮,依據國務院文件[2000]11號文件規定,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此情形下出嫁女也是有權分得徵地補償款的。 3、倘若出嫁女落戶在大城市,那就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了,因為落戶大城市,已經喪失了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如果出嫁女落戶到夫家村落,並且在夫家已經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那原來孃家的土地被收回,也就是說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也就無法分得孃家的土地徵地補償款。

所以根據上面的這些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我們可以看出,出嫁女是否能夠獲得拆遷款,並不在於其是否出嫁,關鍵在於她對孃家的宅基地或者土地經營權是否還享有權利。如果享有,那她就可以分得相應的拆遷款,如果不享有已經喪失,那麼她就無法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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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在農村中生活多年,我就談談自己的看法。在農村人的眼裡,閨女是潑出去的水,一旦外嫁了就和這個家庭沒有什麼關係了,有的只有親情上的往來。

在過去外嫁女都會將戶口遷到男方家裡,這樣就和孃家沒有戶籍上的瓜葛了,同時也可以享受著婆家的土地分配權。 不過如今很多外嫁女都不會將戶口遷出,畢竟戶口遷出與否並不影響生活,不管是孩子上學還是買房,都沒有規定婦女必須將戶口遷到男方家裡。那麼戶口沒有遷出去,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拆遷補償款? 答案自然是可以享受的。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國家明確以法規的形式表明,婦女的權益一定要牢牢把握,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損害婦女的土地權益。不能因為結婚、喪偶等原因,以至於婦女的土地權益被損害。 因此婦女的戶口遷不遷都不會影響她們對土地的合法權益。


如果婦女享受到原村集體的土地和宅基地權益,那就不能在新村集體內享受這些權益。如果婦女已經在婆家享受到土地的分配權,那就要自動取消孃家的土地紅利。 判斷婦女享受孃家還是婆家的土地權益,其實就是從戶口上判別。畢竟土地和宅基地是以戶口為單位劃分的。如果戶口沒有遷出,那外嫁女自然是可以享受到孃家的宅基地拆遷款和土地徵收款的權益。特別是土地的補償款,是以家庭人口的形式進行補助的,外嫁女自然可以獲得。 不過很多的村集體都會損害外嫁女的權益。比如說我們村的村集體資產分紅,那些戶口沒有遷走的外嫁女並不在分配的名單中。


惠農圈


這種情況是可以享受拆遷補償的,因為拆遷補償是和戶口名額掛鉤的。


我們隔壁村裡就有這種情況,有一戶人家育有四女一子,四個女兒長大後都出嫁了,但不知因為何故一直沒有遷出戶口。後來,這個村子面臨拆遷,拆遷辦和這戶人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是根據他們家的戶口名額計算補償金額的,並沒有因為四個女兒已經出嫁便將她們排除在補償範圍之外。

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農村進行徵地拆遷時,涉及到戶籍人口的補償包括兩項:一是耕地補償;二是宅基地補償。徵收土地的,會有相應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每名人口的補償標準是被徵收土地平均產值的四到六倍。徵收宅基地的,也會有相應的安置補償,一般是每名人口補償30㎡的房屋面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款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因此,這戶人家仗著“人多勢眾”,一共分到了四套房產和一百多萬元。可以明確的是,拆遷補償都是以戶籍人口予以計算的,只要某人在該戶籍裡,那麼不管他是否還住在家裡、是否已經出嫁入贅,都不影響他獲得有關補償權益。農村拆遷是這樣的,城鎮拆遷也是這樣的。

綜上所述,該出嫁女應當獲得拆遷補償,如果不能接受可以不籤《安置補償協議》,甚至提起行政訴訟。


冰焰


你問的這個問題,正是現在全國開展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身份確認和股權分紅遇到的問題。

農村集體經濟就包括了拆遷補償款,這還包括徵地補償款等。關於出嫁女是否享受這些款項的問題,國家已經有過明文規定,不能損害出嫁女特殊群體的利益。

特別是2019年中央1號文件,專門將出嫁女的利益點了出來。這說明,各地損害出嫁女利益的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

由於種種原因,有很多農村女子出嫁後,並沒有將自己的戶口轉移到男方,有的甚至就是男方倒插到女方的村裡做上門女婿。

結果是,女的出嫁了,卻依然留在村裡,不僅僅戶口在本村,土地也依然在本村繼續承包經營。由於是一直延續下來,這一點也沒有什麼疑問,也不會有什麼異義。

但是,到了村集體經濟的分紅,矛盾就來了。特別是有的村靠近城郊,由於城市開發要徵地拆遷,村集體獲得了大量的徵地款和拆遷補償款,在分配的時候就出現了很多爭議。

有的村民就認為,既然已經出嫁了,就不應該繼續在村裡享受集體經濟的分紅,包括拆遷補償款。但如果協商不下,上到法院申訴,一般法院都會判出嫁女按照戶口和承包地在本村取得與其他村民一樣合法的利益。

因此,有的村集體按照戶口和土地承包情況,分別設置戶口股和土地股,進行集體經濟的分紅。出嫁女可以憑著戶口或者土地,取得同樣的分紅。

但是我們在調查中也發現,解決了出嫁女本人的權益問題,又出現了別的新問題。出嫁女的倒插上門丈夫和在本村出生的出嫁女兒女,能否也同樣跟著享受村裡的集體經濟分紅呢?

由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定30年不變,以上說的出嫁女丈夫及兒女的土地股是不可能拿到的了,但是戶口依然會落在女方的村子裡,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享受戶口股的分紅的。

可是,作為一個上門女婿,一個外村姓氏的人來到本村,又生了小孩,村子裡的人多多少少都會有排外的心理。在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集體經濟分紅的時候,根本就通不過,成為典型的多數人損害少數人的利益。

如果繼續上法院判決,出嫁女的丈夫和兒女,應該還是會贏的,法院的判決是根據戶口是不是在本村來判定的。最起碼,沒有土地股,也應該給他們享受人口股的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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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農通


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

這句話聽起來不好聽,但在農村還一直有這種潛意識的理念,盛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也經常遇到類似的諮詢,由於風俗觀念等原因,關於婦女婚嫁後涉及徵地產前的補償,總是會出現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

我們先分析一則相似案例吧:

李某自1989年出生後就隨母親落戶福建省某村,事實上已經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因為其母親是外嫁女的身份,2011年1月,村裡在進行“分配公安局、實驗小學徵地補償款”時,李某被排除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外,村裡人均兩萬的補償款也一分沒撈著。

李某心裡肯定不服這口氣,於是她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村委會給出的答覆是這樣的:外嫁女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同時,李某母親作為外嫁女,以放棄李某享受村民待遇為前提,經村民會議同意可認可其母親村民資格。

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同時,第三十三條還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李某自出生後就隨母親落戶在村集體,從法律上來講,應認定她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在土地補償款分配時,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村委的舉動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判決某村委會、村民小組支付給李某徵地補償款人民幣16000元。

通過本起案例可知,如果婦女出嫁後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以夫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係,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這是一個很小的案例,但在土地補償糾紛中經常碰到,因風俗、觀念、文化等原因,不少婦女遇到類似事件時,會選擇沉默忍受。

但小編想告訴大家:即便涉及的法律關係再複雜,也要加持維權到底!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女兒出嫁後戶口從未遷出,是可以享受拆遷補償利益的。

1.土地補償費用是因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而給予的經濟補償,只有具有成員資格的人,才享有該收益的分配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如果是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出嫁後並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沒有轉入非農戶口,依然是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出嫁人出嫁後其戶口一直沒有遷出,應認定仍具有該村民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她有權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款份額。


京雲房產律師團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只要是戶口留在本村的出嫁女都享有同村村民一樣權利,是應該得到補償款的,但戶口遷出的出嫁女,那就不一樣了,這個問題分兩部分講解。

1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

近期這些年國家發展比較快,城市建設的步伐也在加快,新農村建設,城市化建設,城中村拆遷,農村建設拆遷,包含有許多拆遷補償問題,最為爭議的就是出嫁女的補償問題,有人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水,那裡能再回來要補償。為了這些爭議是否合理?

根據《2019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30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的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土地是依據當地戶籍按人口進行分配的。那麼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發放也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為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對於特殊情況做特殊處理,只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戶口遷出,沒有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便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土地徵用補償費的請求傳權。

通過對法律的瞭解,法律明確規定未遷出的出嫁女是有權獲得應有的補償的。要通過對法律手段去獲取自己權力,而不是讓傳統意思,地方行為去違規操作,損害自己的利益。

2 戶口已經遷出的出嫁女

法律規定是,補償費的發放也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為首要原則,也就是說你戶口已經遷出,不再屬於本村村民,那自然就不能享受本村村的一切待遇、補償費。但是你能享受你丈夫家的拆遷補償待遇,也享有同村村民同等的福利。

總體來說法律還是公平的,不能說兩邊都享有。在拆遷補償中總有不少的矛盾出現,總會出現一些過激行為,造成一些人生傷害之類事發生,希望遇見一些不公事,利用法律去解決問題。

我是鄉村小草兒,想說農村那點事的人。


鄉村小草兒


應該享受到戶口所在地的權利。

咱們國家現如今的政策是,看戶口所在地,判斷一個人的社會屬性,他應該享有哪些權利和履行哪些義務。可是對於出嫁女,身份有時確實很尷尬。國家法律規定,出家女可自行選擇戶口是落在孃家還是夫家。那相對應的就應該是享受到戶口所在地的權利。實際生活中,說出嫁女就是村裡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再享受村集體的利益,實際上就是幾千年來對女性的歧視一直在作祟。若出嫁女戶口未遷出,理應享受村裡的利益。

說出嫁女即使戶口仍在孃家,不可享受村集體利益的,大都是鄉規民約。鄉規民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說一個我村的真實案例。這家的女主人就是我村的姑娘,嫁了一個外地老公,婚後一直在我們村生活,又生了兩個娃,為了娃上學,總要有個戶口。於是就找村幹部說明情況,那時候誰也想不到若干年以後我們那裡會被徵地,村幹部說可以給你們上村上的戶口,可是村集體土地沒你家的份,即使重新分地,你家也不能分。就是空掛個戶口。這家人也同意了,給他們上了三個人的戶口。婚後在我們村裡生活了十幾年,中間村集體重新分地,這家人沒有分到地,他們也沒有意見。然世事變遷,我們村前幾年徵地。地款沒他家的份,徵地款可不是小錢,人家就不樂意了,問村裡要,村裡不給,說當初給你們上戶口時已經講清楚了,村裡啥利益也沒你們的份。這就是所謂的鄉規民約。最後這家人不幹了,把全村人告上法庭。村裡人都牛氣轟轟,信誓旦旦的以為即使上法庭,這家人也是輸,分不到錢的。開庭那天,村裡大喇叭喊著,誰去出庭,村裡給補助30元錢。場面甚是壯觀,拉了幾車人出庭了。可最終結果是這家人勝訴。事實證明,出嫁女戶口未遷出,仍可享受村集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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