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醫生喜歡把治療的風險說完之後,把決定權全部交給家屬呢?

社會工作師考試諮詢


因為一旦病人出現危險,病人家屬的情緒是不可控制的,所以為了避免事後糾紛,都要事先說明,所以簽字的時候,也要看清楚看仔細


Im十一


其實我也弄不懂,為什麼醫生說了一大堆風險之外,把決定權交給家屬?

當初,我總想:面對病症,醫生才是專業的。作為病患,家屬又不懂,怎麼做決定呢?

但慢慢的瞭解了,醫生他用他的專業知識會給你分析各種治療方案的利弊,但他不能幫你做決定!一方面,你是一個自由的人,你有治療的自由,決定權,醫生是不能干涉的!另一方面,也是很現實的,治病確實需要經濟條件的支撐,有些貴重的藥,真的是普通家庭無法承受的,所以這也是醫生不能夠幫你決定的!

再者,每個人的身體狀況是不一樣的,醫生只是憑他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在給病患治療,每個人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不同的狀況,譬如同一種藥,一個病患很受用,而另一個患者缺耐藥,這是醫生不能估算的,所以任何一種治療方案都有它的危險性,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也是醫生不能幫你做決定的原因!

當然,現在社會中,很多醫患關係也很緊張,醫生也要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所以,我覺得,醫生給你分析好病情的危險係數後,患者家屬要做決定雖然難,但是還是應該承擔起來的!


kitty1380


醫生是一個很嚴謹的職業,這些都是一些程序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於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所以說這權利是患者自己的法定權利,任何人都無法剝奪。


群狼橫行


道理很簡單,要搞清楚,是病人生病,不是醫生。醫生有責任把病情弄清楚,做出合適的治療方案,並且與病人極其家屬交代清楚。但是,最後做出決定的必須是病人或者是監護人,這個是病人的權利,醫生沒有也不可能有強行治療的權利。


ink8388662292933


明白告訴你,治療不了你們都想砍死醫生了。

不明白告訴你,治好了醫生本職工作。

治不好,責任全部醫生的,而且背全部鍋。醫生救人還要還要被你害。

現在有些病人真是東郭先生和狼中的狼。

醫生救命病人,病人家屬卻來害醫生。恩將仇報不少。


劉秀的秀


因為治不治是你說了算!命是你自己的,決定權在你!醫生能做的只是為你提供治療方案而己


梅呢子之父


以前的醫生可以只管治病救人,現在的醫生治病救人前要先做好自保。原因在哪自己想想。


心隨影動72


你的智力有什麼缺陷嗎?醫生又不是利益相關者,他能幫患者做決定?說的再見到點,誰知道家底有多厚,萬一他說治,你花不起呢?另外,就算99%成功率,不是還有1%的失敗嗎


啊水


不給家屬你肯定會問醫生有什麼權利決定


次維度行軍


2.迴避責任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3.明確醫患關係與權責,按流程操作,屬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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