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次新闻发布会

最新!我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次新闻发布会


2月10日下午,运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次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严伟杰,市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副主任王芳,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陆立星,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高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文斌,平陆县副县长郑文红等同志就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关于严格管理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通告》等相关情况进行了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就确诊病例数据订正、对武汉返平陆人员采取的措施、气溶胶传播等,回答了记者提问,回应了网络舆情及群众关切。

截至2月9日24时,全市累计确诊病例18例(新绛县5例、盐湖区3例、平陆县3例、河津市2例、芮城县1例、万荣县1例、夏县1例、绛县1例、稷山县1例),累计治愈出院4例,现有疑似病例3例(河津市1例、新绛县1例、平陆1例),危重症1例(已转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其余13例确诊病例均集中在运城市第二医院隔离治疗,目前病情平稳。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794人(包含确诊18人,疑似3人),目前集中隔离206人,居家隔离2人,医学观察9人,体温均正常,身体无异常。

2月9日0时至24时,全市无新增确诊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我市16个定点医院已累计留院隔离观察治疗222人,目前仍有82人留观治疗。


问题 1:在最新的全市疫情通报中,请问把原芮城县2例、河津市1例确诊病例订正为盐湖区确诊病例是基于什么原因呢?

市卫健委副主任王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疫情信息报告新要求,按病例确诊时医院所在县区统计,山西省卫生健康委2月7日19时发布的疫情情况中,将原芮城县2例、河津市1例确诊病例订正为盐湖区报告病例。

具体情况为:河津市确诊患者1例,于1月23日在河津市人民医院网报为疑似病例;芮城县确诊患者2例分别于1月24日、26日在芮城县人民医院网报为疑似病例。3名患者分别于1月24日(2人)、26日(1人)先后转入运城市第二医院并确诊,由运城市第二医院网报为确诊病例。由于运城市第二医院地址为盐湖区解放北路897号,地处盐湖区辖区,按照新统计要求,确诊病例统计要以确诊时医院所在的县(区)统计为准,故订正为盐湖区报告病例。

除此之外,盐湖区疑似和确诊病例至今仍为零报告,盐湖区境内无新报告的当地病例。

问题 2:据说新型冠状病毒有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如何有效阻止气溶胶传播?

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陆立星:目前,新型冠状病毒主要的传播途径还是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进一步明确。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病例多可以追踪到与确诊的病例有过近距离密切接触的情况。

气溶胶传播是指飞沫在空气悬浮过程中失去水分而剩下的蛋白质和病原体组成的核,形成飞沫核,可以通过气溶胶的形式漂浮至远处,造成远距离的传播。而飞沫传播距离很短,不会在空气中长期漂浮。日常通风环境下,空气中一般不会有新型冠状病毒。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建议戴口罩和每天至少两次开窗通风,是降低感染风险的有效措施,但是提醒大家,要注意保暖。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可能发生气溶胶传播,比如进行临床气管插管等专业医疗操作时。如果在常规临床护理或一般工作生活环境中,采取正确方式佩戴口罩,并做好裸露皮肤的防护和清洁卫生,就可以保护大家不被感染。

问题 3:市民如果违反《关于严格管理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通告》的行为,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张高明:对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行为,我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行为人纠正其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依据情节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我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公共场所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占道经营、沿街叫卖行为的处罚:依据《运城市实施〈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办法》(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对占用道路及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根据《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养犬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养犬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束牵引绳及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则依据《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问题 4:有些人现在到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工作人员劝阻也不听,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对此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文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其处罚。


问题 5:郑文红县长,平陆县有一名武汉返回人员没有摸排出来,被确定为疑似病例,请你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平陆县副县长郑文红:黄某某,男,45岁,平陆县常乐镇平高村人,在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1月18日,黄某某自驾车从武汉出发,19日到河南周口商水县其弟家停留2日。1月21日和商水县的弟弟自驾车,拉着家人于当日21时30分回到县城居住地(平陆县饮食服务公司老家属楼自购单元房)。黄某回到平陆后,既没有向村里报告,也没有在社区登记。常乐镇平高村和北城社区在摸排中,也没有履行好属地职责,没有摸排出黄某返乡信息。直到2月7日下午,黄某因发烧到圣人大街西三号发热门诊就诊,检查结果异常,我们才得知黄某为武汉返乡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医学留观。2月10日黄某某被确认为疑似病例,造成了当地疫情扩散风险隐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问题 6:那么平陆县采取了哪些措施?

平陆县副县长郑文红:针对黄某出现的情况,我们立即采取措施,一是连夜对其同行家人全部集中隔离,并对黄某某及其家人的行动轨迹进行全面摸排。二是对与其密切接触的24人全部予以集中隔离,并将相关信息向外地推送。三是将黄某某居住的小区全部封闭,涉及的22户82人全部实行居家隔离,并安排专人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四是针对黄某所居住社区、户籍所在地乡镇和村组没有及时排查到位的问题,我们立即启动问责机制。在对黄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对涉及的7名工作人员予以严肃问责。五是将黄某某行为通报全县,警示外地返平人员如实报告,自觉隔离,以免伤害自己,伤害家人、危害社会。六是进一步压实责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再次在全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确保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鼓励群众举报,严防瞒报漏报,真正把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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