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民企微窗」非公企業必看!疫情下的法律,你問我答(一)

復工在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仍在,在這個特殊時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又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江西省非公企業維權服務中心和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非公企業熱點法律問題——“你問我答“》,我們將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針對非公企業可能出現的熱點法律問題和大家進行分享。

今日答題板

1.企業的復工時間?哪些企業不受延期復工限制?提前復工有何法律責任?

2.復工企業若招聘員工,能否不招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

3.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4.延遲企業復工期間是否屬於休息日?

5.企業依法復工後,因疫情無法按時返崗職工,按何標準支付工資?

6.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7.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8.企業捐贈存在什麼潛在風險嗎?

9.如何避免問題八中的捐贈風險?

10.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11.適用不可抗力應注意哪些問題?

12.在處理這類重大疫情引起的相關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往法院是否普遍認定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問:企業的復工時間?哪些企業不受延期復工限制?提前復工有何法律責任?

答: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延長春節假期通知》等文件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贛府廳明〔2020〕11 號)文件要求,“省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

2.不受延期復工限制的企業: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

3.除了涉及特殊行業的相關企業外,從事普通行業的省內企業都應當嚴格遵守國務院及江西省有關文件通知的要求,非經政府同意或承擔政府安排的生產任務,不能提前復工,也不能要求員工提前上班,否則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風險,如因提前復工導致疫情傳播,則將被追究:

行政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民事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

刑事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問:復工企業若企業招聘員工,能否不招錄冠狀病毒性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

答:不可以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系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而不錄用。但員工未被治癒出院或解除隔離措施前,不得安排工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3.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增加“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若企業在招聘時或辭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將涉嫌歧視。

企業不可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不錄用或辭退員工。


問: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員工確診治癒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

(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用人單位對於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

(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問:延遲企業復工期間是否屬於休息日?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的性質是休息日。而各地則根據疫情的具體情況下發了延遲企業復工的相應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通知中告知江西省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因此,延遲復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質也應當是休息日


問:企業依法復工後,因疫情無法按時返崗職工,按何標準支付工資?

答:對於確診類員工:

政府實施強制隔離措施期間,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期不算曠工,由所在單位發放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對於因故不能按時返崗工作類員工:

(1)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上班的職工,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基本生活費。

(3)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4)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5)用人單位依法復工後,勞動者僅僅因其個人內心恐慌想法而拒絕上班的,用人單位應從人性化角度出發,對其進行安撫、心理疏導,消除員工恐慌情緒,引導勞動者逐步進入正常工作狀態。如確實無法安撫的,可以經溝通後,勞動者主動辭職,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無法協商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規定書面通知員工返崗,仍拒不返崗的,用人單位可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處理。


問: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答:屬於工傷。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問: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答:可以按仲裁時效中止處理。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當然,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聯繫仲裁機構,是否可以採取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仲裁資料。


問:企業捐贈存在什麼潛在風險嗎?

答:如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承諾不能按時兌現,則依照《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救災捐贈受贈人除有權依法追要捐贈款物,還可向社會進行公告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在企業的公益性捐贈行為與債權人具有利益衝突時,存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風險。


問:如何避免以上捐贈風險?

答:(1)企業簽訂捐贈協議後,應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確實無法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

(2)加強對外捐贈行為規範管理,規範公益性捐贈的決策機制,根據自身經營實力和承受能力,確定對外捐贈支出的額度,有效維護股東權益,避免不當的債權債務糾紛。

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答:屬於。

不可抗力: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次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僅合同當事人難以預見,而且政府機構、醫學領域專家也無法預見,目前亦無直接治療方法和治療藥物,因此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徵,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問:適用不可抗力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解答分析如下:

(1)不能預見:合同訂立時,作為合同訂立的雙方當事人基於其知識、閱歷、能力不能預見,而不能以專業人士的認識作為能否預見的標準。在疫情官方公佈之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應屬於“不能預見”。而在疫情公佈後,各地政府部門已啟動一級響應,採取封路、限行等管理措施,疫情的發展成為一般理性人知情的事件,此後所訂立合同,就無法將疫情作為“不能預見”的事由從而進行免責。

(2)不能避免: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例如,雙方在疫情發生之前已訂立買賣合同,原定送貨線路途經封城地域,但由於疫情被封城,原定送貨路線受阻,由此導致貨物不能及時送達,就屬於不可避免。

(3)不能克服: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既不能改變也無法變通。疫情的發生雖然是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但如果是可以克服的,仍然不能構成免責事由。如對於提供在線支持服務的商家,即使發生疫情,但通過在線辦公仍然可以提供服務,則疫情的發生可能就不能成為其不履約的免責事由。

(4)因果關係:免責事由則還需要證明突發事件與不能履約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與合同不能履行存在因果關係。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本次疫情直接導致的或者與本次疫情有關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依據不可抗力主張免責;但如果非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在疫情後簽訂的合同及合同當事人自身遲延履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免除責任。


問:在處理這類重大疫情引起的相關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往法院是否普遍認定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答:法院的司法觀點主要傾向於將這類重大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也有適用情勢變更、公平原則加以處理,還有個別認定為商業風險由一方自擔損失,在各具體場景下的判定存有一定差異。
參考人民法院對非典疫情相關案件之判決,存在有以下的認定和處理方式:

一是認為非典屬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故免除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全部或合同責任;

二是認為非典疫情繫不可預知的災害,經營者受到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由合同各方分擔損失;

三是認為在非典疫情沒有演變成疫潮、尚不構成對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的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以當時非典疫情的出現作為免責解除合同的依據;

四是認為非典疫情期間的經營損失,屬於正常的經營風險,損失由經營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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