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执行法院会中止执行?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顾名思义就是暂时不执行了,待以后看情况再恢复执行。

但是,中止执行也不是随意的。必须出现法定的原因,才能为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上述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启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中止执行用裁定书,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当事人如果不服的,只能通过有关途径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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