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

1.非居民个人,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2.居民个人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3.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没得扣)。

4.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5.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6.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7.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8.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9.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200元/1000元/800元不得扣除。

10.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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